外商投资政策新动向
发布日期:2011-03-15 作者:110网律师
进入2011年以来,国家对外商在华投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总体看来,国家对引进外商投资的态度已经从“来者不拒”逐渐过渡到“择优录取”甚至将来可能发展到“宁缺毋滥”。
官方的态度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也能反映出国家和政府对待外商投资越来越理性化。从最早的没收私人资本、将外资国有化的政治风波开始,到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学习西方先进经验,把被我们赶走的外资请回来,并给予优厚的待遇,包括税收、土地转让等诸多方面的优惠。
2008年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三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取消,但部分经济开发区或者招商引资部门仍保留着部分地方特色的优惠政策。但总体而言,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也逐渐回归到同一起跑线。
随后金融危机爆发,中国企业也受到一定影响,国家修订了《关于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据本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推测,国家也是希望企业抱团取暖渡过难关。
2010年整体经济好转,经过一年的修生养息,自2011年起一些关于外商投资的新政陆续出台。
首先是关于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的。由于代表处不用缴纳所得税(因为法律禁止代表处进行经营活动,只能进行与经营有关的咨询和调查等服务),因此也常被部分人利用,毕竟对是否存在经营行为政府监管力度有限。从2011年3月1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国家对外国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的要求变的严格起来。其中一条最重要的要求就是设立代表处的公司必须合法经营超过两年。
其次,关于外资并购内资的,2011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在不久后出台配套规定,对部分重点行业(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实行“安全审查制度”,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当然也有放宽松的地方,比如最早《中外合资企业法》关于中方投资者的主体限制为法人,即中外合资的中方股东只能是公司,个人再有钱也不行。后来随着《关于外购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将中方投资者的条件放宽。再一个就是关于外方出资的,以前规定外方出资只能是外币,后来部分地区为便民,允许人民币出资,但毕竟放宽的地区不多,有较大区域限制。再者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也允许以人民币利润投资,同时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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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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