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哈尔滨市参加基本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审批办法另行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4]115号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范围和时间

  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从2004年7月1日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199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元。

  3、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元。

  4、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元。

  5、2003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元。

  6、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不含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老工人)的退休人员,在上述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10元。

  三、所需资金渠道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市(地)县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省补助各地的缺口资金中统筹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