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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大恶极者的法律“免死金牌”

发布日期:2011-03-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剥夺其生命!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一个罪大恶极、应当死一万次都不足以维护社会正义的犯罪分子,反而能够轻而易举的适用法律“免死金牌”而苟延残喘!

《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减轻处罚是指《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所以,一个杀人如麻的恶魔、一个贪污数亿公款的蛀虫,一切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能够满足“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要求的,就能免死。法院会作如下判决:某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归案后能够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另案处理)构成重大立功,故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而什么又是“重大立功”呢?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一个能够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案发后在逃,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就构成自首。自首后又能揭发检举他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就能构成重大立功。

那么,他在法律上想死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了!正所谓:想死那么容易?最多是个无期!

各位看管不必感叹和咬牙切齿,依据2011年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九条决定:“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这个世界终于恢复了最基本的公平正义!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依法该死的绝对不能让他活着!
 
【作者简介】
齐精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力于中小企业(西安)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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