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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命法庭称谓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5-01-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基层人民法院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而在行政区域内的边远乡镇派出相对固定的人民法庭,以广西某县为例,全县共有21个乡镇179个行政村,居住着壮、汉、苗、彝、仡佬等五个民族,总人口为三十五万多人。共设立(派出)四个人民法庭,分为四个司法管辖区,管辖多的五个乡镇,最少的也管辖三个乡镇,而法庭的法官配备最多的庭有三名,最少的只有一名。

    人民法庭在基层审判机关中处于最前沿的阵线,它最接近农村、农业和农民,是最基层一线的审判组织,在长期的审判事业中,积极地发挥着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广大的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工作、生活秩序,为平息纠纷,化解矛盾和社会治安的稳定、政治稳定作出了不可没灭的贡献,其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塑造了光辉的一页。但随着法律和各种制度的建立,现行人民法庭的设置有必要再加以探讨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人民法庭的存在问题

    1、长年拖欠建设经费。自各人民法庭设立以来,长期没有一个规范的工作和住宿场所,一直都是租借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房屋办公,开庭和日常的办公,哪里谈得上什么庄严肃穆。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法院的关怀和支持下,拨出一些专款进行法庭建设,人民法庭的法官及其工作人员才真正有了一个属于自己的“家”,改变了过去那种简陋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虽然楼房建好了,但接下来的就是因为建设而欠下的工程款短时内无力偿还的问题,尤其是贫困县更是难上加难,不知要到何时才能偿清。

    2、人民法庭日常经费困难。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均由基层人民法院支配,人民法庭所用的一分一厘都受到约束,其本身没有一分的预备金及其他费用,这种情况尤其是贫困县更为突出,基层法院的经费已经是非常困难和紧缺了,也就无法将仅有的那点可怜的经费再大方的分配给人民法庭,而人民法庭需要购置的一些办公设备、汽车维修及燃油、书籍、房屋维修等以及规范化建设所需的开支更是不易做到。

    3、人民法庭成为乡镇职能部门。人民法庭固定设置于乡镇,法官长期驻守于法庭工作、生活,乡镇党委政府一直都把人民法庭当作公安派出所和“七所八站”一样看待,当然的把法庭当作地成为乡镇党委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分配一些行政事务给法庭和法官去完成,法庭的法官时而审判案件时而去干行政事务,似乎合理合法的去行使行政长官分配给的行政职能,有板有眼的去处理行政事务,还美其名曰顾全大局。

    4、条件艰苦,法庭难于稳住人。在贫困山区县,人民法庭一般都设在边远的乡镇,这些乡镇的自然条件都比较恶劣,交通不便,信息相对闭塞,文化生活差,外界对其影响有限,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都比较落后,特别是经济发展非常缓慢,人们的思想严重滞后,阻碍着各方面的发展,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很难不会有其他的想法,即所谓的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在法庭工作的法官即辛苦又没有什么优惠的待遇,子女的教育又希望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因此,能在法庭工作六、七年,断而要求到环境相对较好的县城工作,这也在所难免。

    5、人民法庭审执“一条龙”服务有悖审执分离工作原则。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是有机的整体,这是法院组织法的明确规定,时下在人民法院内部改革中,强调立审执分离,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人民法庭不是另一审级的审判组织,它的判决和裁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县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已不在行使执行工作业务,而专门由执行机构承担案件的执行工作,派出的人民法庭同样是一个审判的业务机构,而把人民法庭当作是另一审级对待,允许人民法庭立审执“一条龙”的做法并不科学,也是不合法的,与立审执分离的原则相悖,法庭的人员少,有的全庭只有二、三人,按现有编制数要中心法庭配备十人的要求是无法实现的。由于法庭力量不足的原因,自身组织执行案件显得力量十分的单薄,且执行工作难度大,危险性高,暴力对抗执行的事也时有发生,严重地威胁着法庭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的安全。此外,法庭的案件都是自立自审,由于当事人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等诸多的原因,有的当事人不是积极的应诉,而是采取消极的态度去对待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法庭的裁判似乎与己无关,裁判的结果对己不利时不依法提出上诉,而是按老一套方式向党政机关反映,有的当事人既便是出庭参加诉讼,对判决不服的也不行使上诉权利,有的因为上诉又要得花去一笔上诉费用而打退堂鼓,这样,案件无论裁判是否合法、公正、公平,即便是法官枉法裁判,只要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法庭亦可以据此作为执行的根据(前提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执行程序,其结果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影响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和权威。

    二、重命法庭称谓的建议

    鉴于上述诸多方面存在问题的因素,现行人民法庭模式确实存在很多的弊端,而设置的科学性并非穷尽,笔者根据多年的实际工作的总结和思考,感觉现行人民法庭的设置模式弊大于利,不利于法官开展审判工作,关系到法院队伍的稳定性,并直接影响着“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发展,为此,应从审判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规律出发,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的理论为基础 ,以人民法院规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规章制度和实际工作相结合来考虑,汲取长期以来的成功做法,转变观念,逐步并彻底改变行政管理模式对法院的影响,重新构建派出人民法庭的新模式。

    1、将现行的“人民法庭”统称为“巡回法庭”便恰当,称呼与实际更加贴切又名符其实,现在的法庭一般都按基层法院的规定,分别管辖着几个乡镇的司法区,不可能远近的当事人都指定到法庭驻地开庭,这不符合“两便”原则的要求,法官要到各乡镇各村屯、田间地头开庭审案,尽管不太严肃,但还要体谅一下国情,这样的情形与称呼不是更能体现法庭的实际性质和规律。统称后的巡回法庭的司法区仍未改变。

    2、统称后巡回法庭的法官统一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以下简称民一庭)办公上班或设立专门的独立的机构,“巡回法庭”不设庭长,副庭长官职,只称为巡回法庭的法官,其领导或行政管理由民一庭的庭长行使,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法庭的法官更有利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有利于知识的更新,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学习和交流,便于统一大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易于掌握司法数据,利于监督和管理。使县院的法官与巡回法庭的法官同步提高,统一认识新的司法理念,改变因环境闭塞、经济、文化落后而容易产生思想僵化的局面,从而导致新知识、新观念停止不前、固步自封的现象。这样做的同时,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将巡回法庭的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开来,避免出现违法违纪办案现象,与辖区内的各种社会关系即有可能影响巡回法庭法官公正、公平审判案件的情况隔离开,最大限度地遏制各种不利于法官裁判案件的问题的 产生,符合法律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

    3、巡回法庭的法官在院机关统一办公,法庭谁来负责审判立案收案呢?笔者认为可设立一名法官助理及一名书记员或速录员负责巡回法庭管辖区的日常工作,即由法官助理负责案件的审查立案,办理受理案件的各种法律手续,负责送达各种法律文书,安排开庭时间,诉前的保全措施,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并将情况向负责法官汇报,以使法官心中有数。法官助理开展的各项工作有责任向巡回法官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回法官负责检查和监督法官助理的工作,并有指挥和命令的权力向法官助理发出指令,而书记员协助法官助理的工作,法官助理不承担审判工作,只进行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务性工作,除以上说到的庭前准备工作外,还包括庭审当中出现需要办的工作以及庭审后的案件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执行(上诉)移送等一系列工作,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作用,让巡回法官专资审判,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

    3、把原来由法庭承担的案件执行工作分离开来,交由执行机构统一负责,彻底改变那种“一条龙”工作方式的做法,真正把审判与执行工作相分离,应改变基层法院与法庭是两个不同审级的观念,把法庭当作是基层法院的整体,而不能分离对待,把基层法院的各审判庭的法官与法庭的法官同等看待,他们之间并无上下级之分,都是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都有同样的审判权,同级法院的法官都是平等的,因此,从法院内部中一些小问题打破那种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管理模式,按司法规律运作,进一步规范基层法院的工作机制。

    4、无论怎样改变,现行人民法庭的建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仍未改变,仍属基层法院的财产,继续由巡回法庭使用。

    采取这样的方式构建派出法庭,旨在从根本上约束着派出法庭超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去从事非审判工作和遏制利用权威乱拉法官去从事非审判工作,使所有的国家机构都按照宪法分配的职责履行各自的职权并向规范化、法律化、科学化有序运行。

张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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