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指南
发布日期:2011-03-20 作者:110网律师
1、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二、申请需要递交的材料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离婚,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外国法院判决书正本和经证明无误的翻译文本。
2、申请书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2)判决由和国家法院作出,判决结果、判决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情况;
(4)申请事项及理由;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生效时间或已生效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该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上述第3、第4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申请人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的,提交第3、第4点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者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是和已经生效。
7、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交其出国前的户籍地证明(申请人户籍地在上海市徐汇区、闵行区、卢湾区、长宁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的,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区的由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9、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的,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我国律师或境内亲友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得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的认真,该委托书才具法律效力。
10、凡上述需要提交中文译本的,申请人应到专门的翻译机构予以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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