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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发布日期:2011-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该规定与行政审判工作不相适应 ,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一百四十六条进行修改。原因有三:
一、行政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相比工作量较大。有些行政案件较为复杂,三个月的审理期限较为仓促,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行政案件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他们在起诉时一般都经过多个部门的处理后仍不服,矛盾较为激烈,审理难度较大。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给其造成损害,提起赔偿诉讼的,适用调解。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基于构建和谐社会、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要求,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且在审理一般的行政案件中,为了使当事人息诉罢访,法官也需要从社会的多个方面做工作,以促使当事人所诉问题的实体解决,仅仅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显然也不适应工作的需要。

二、与普通的民事案件相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短,审批程序复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在民事案件中需要延长期限只需本院院长批准就行了,而行政案件中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要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法院只要报延到省高院一般都予以批准,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只是加大了基层法院的工作量。

三、行政案件的举证期间和民事案件的举证期间相比较最长期限是一样的,占据了行政案件的办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在此对被告的举证期间作了规定是10日,但是对原告的举证期间没有明确规定。《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所以在行政案件中对原告的举证期限应比照民事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

综上,《规定》中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的过短,延长期限审批程序中审批规格较高,加大了基层法院的工作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应参照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延审报批程序进行修改。

获嘉县法院研究室主任 史献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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