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A、B公司劳动争议案(原创)
发布日期:2011-04-02 作者:沈英华律师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劳动争议答辩书
答辩人:景德镇B公司
被答辩人:王某
被申请人:江西A公司
答辩请求:依法准许被答辩人撤销对答辩人的申请。
答辩理由:
B公司辞退王某属实,辞退原因是因为王某不遵守企业劳动纪律。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开庭以前,被答辩人已经向仲裁委提出撤销对B公司的申请,并书面承诺不追究B公司的连带责任。
毫无疑问,劳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民事诉讼的法理应当适用于劳动争议,即申请人享有承认、放弃、变更请求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民不告、官不理”民法基本原理。可见,被答辩人“撤销对B公司的申请、不追究B公司连带责任”的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并且,依照B公司和A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第一条第2项规定:A公司在B公司生产作业场地的工作人员属A公司聘用人员,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伤处理等与劳动法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均由A公司承担,与B公司无关。该协议对B公司和A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显而易见,被答辩人“撤销对B公司的申请、不追究B公司连带责任”的决定既不违法亦未侵害A公司利益,仲裁庭应当准许。
此 致
江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B公司
代理人:沈英华律师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2010年11月1日
(注,仲裁委已准许申请人撤销对B公司的申请,并裁定A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B公司则自愿承担了王某的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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