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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之区别

发布日期:2011-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3月27日中午,原告吴晓飞驾驶豫L—97969上海产奇瑞轿车到位于柳江路的被告老盛火锅店就餐,将该停放在店前。同一天的中午被告万红涛、万家豪父子也在被告老盛火锅店就餐,就餐期间,被告万红涛之子万家豪到店外玩耍,将原告吴晓飞停放在店前豫L—97969奇瑞轿车的外壳、前灯、后灯用石头块划伤20余处。2007年3月29日,漯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的损害进行价格评估鉴定,鉴定损失价值5270元。鉴定时原告吴晓飞预交鉴定费260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直接损失553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另查明:豫L—97969上海产奇瑞轿车系原告吴晓飞个人所有的车辆。

[审判]

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7年3月27日中午,原告吴晓飞在被告老盛火锅店就餐,原告吴晓飞提供饮食业定额发票二份,该二份定额发票经庭审质证,被告老盛火锅店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万家豪损害原告吴晓飞的车辆,原告吴晓飞提供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自由贸易区公安室出警情况证明一份、漯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一份,出警情况证明、鉴定结论书经庭审质证,被告万红涛对出警情况证明、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庭审中合议庭告知被告万红涛是否要求对原告吴晓飞提供的出警情况证明、鉴定结论书进行重新调查,被告万红涛要求重新调查,合议庭限定被告万红涛在庭审结束后五日提交要求重新调查的书面申请,逾期提交申请视为放弃权利,即认定原告吴晓飞提供的出警情况证明、鉴定结论书,但是被告万红涛没有按限定期间提交重新调查的书面申请,故本院对原告吴晓飞提供的出警情况证明、鉴定结论书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万家豪损害原告吴晓飞的车辆,侵害了原告吴晓飞的财产权,是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被告万家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万红涛作为被告万家豪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给原告吴晓飞的车辆造成的损害,由被告万红涛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老盛火锅店从事餐饮业,原告吴晓飞驾车到被告老盛火锅店就餐,被告老盛火锅店除向原告吴晓飞提供餐饮服务外,还应对原告吴晓飞停放在火锅店门前的车辆负有看管,并保障车辆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万家豪对原告吴晓飞的车辆实施损害时,被告老盛火锅店疏于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看管职责,但是,被告老盛火锅店与被告万家豪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系,行为人各自具有单一的主观状态,没有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被告老盛火锅店应承担侵权补充责任,故被告老盛火锅店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老盛火锅店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红涛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万红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晓飞车辆损失5270元,车损鉴定费260元;被告老盛火锅店在被告万红涛履行不能或者部分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是因就餐停车致使车辆被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主要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竞合问题,即侵权补充责任问题。

一、本案的基本性质是侵权补充责任

在侵权行为的补充责任中,一般的情况是违约的一方是补充责任人,而侵权行为人是直接责任人,即终局责任人。在造成损害的问题上,侵权行为人是侵权损害的直接原因,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人(也是竞合的侵权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仅仅是没有尽到义务而已,并不是直接的损害原因。因此,损害赔偿的责任最终地应当由直接责任人即终局责任人承担,只有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或者不能赔偿的时候,才可以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直接责任人有义务赔偿补充责任人的全部损失。如果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而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即终局消灭,受害人不得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偿。本案中,原告吴晓飞车辆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万家豪的侵权行为,因此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即直接侵权行为人是万家豪,万家豪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而老盛火锅店在此案中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人,其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看管职责,但其行为并不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因此,在此案中,老盛火锅店是补充责任人,即只有在被告万家豪不能全部赔偿或者不能赔偿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直接责任人即被告万家豪追偿。

二、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不同

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形式。数个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数个行为人构成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其内部,由各共同加害人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程度承担适当的份额,对外承担连带承担。

而补充责任是由于侵权行为的竞合而发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不是一个责任,而是两个责任,即一个具有直接原因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与一个具有间接原因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在后果上完全重合的时候发生的两个责任。这两个责任不是一个完整的责任并在其内部发生分担的连带责任,而是要么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要么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而不是在一个责任中分成每个人的责任份额,各个承担或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由于万家豪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其应当承担致人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这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老盛火锅店是因对其事务管理不善,造成了吴晓飞财产损害的后果,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但两被告主观上没有任何意思联络,没有共同过错,亦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两个责任在吴晓飞身上发生竞合,构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侵权补充责任。应当是首先由被告万家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其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或者全部不能承担责任,则再由老盛火锅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老盛火锅店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万家豪追偿。故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源汇区人民法院 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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