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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二元制结构将在较长时间内存在

发布日期:2011-04-09    作者:110网律师
孙奎律师13021909386   本网站主要从事建筑房产、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涉外法律、劳动争议、家庭婚姻、刑事辩护领域的业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学府的数名国内外知名法学专家担任本所的高级顾问。本所三十余名从业人员均毕业于国内知名高等学府--丰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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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从近年来乡村纠纷与城市纠纷类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前者更具有自然法的特点,而后者则更贴近法律技术性的操作之上。与市民相比,乡民往往更加受到较为朴素的道德观和价值观的约束,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民俗习惯的影响    我国目前正处于特殊的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城乡二元制结构将在较长时间内存在。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村民对法律认知程度不能与城市市民同日而语,从近年来乡村纠纷与城市纠纷类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前者更具有自然法的特点,而后者则更贴近法律技术性的操作之上。与市民相比,乡民往往更加受到较为朴素的道德观和价值观的约束,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民俗习惯的影响。
  我国现阶段法律并没有明确将民俗习惯作为民事法律的渊源,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乡村司法与乡村价值观和道德观之间的隔阂,实践中极易出现令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的判决,从而不利于建设和谐乡村的长远目标。我认为,乡村司法中必须重视对当地民俗习惯的理解和适用,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民俗习惯与现行法律规定一致之时,应该将民俗习惯作为现行法律的补充和具体解释。以农村宅基地建房纠纷为例,某些农村民俗习惯中对相邻房屋改建的房檐有讲究———新改建的邻家房檐不得高于自家房檐。其实这不仅是来自民俗的习惯,而且从房屋实际使用来看,高于自己房檐的时候,雨季邻家雨水就会顺着房檐灌入自家,对生产生活很不利。对此物权法也在相邻关系中有过抽象的笼统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可以将民俗习惯作为物权法相邻关系抽象规定具体化的一个重要考量事由,这样的审理思路不仅在法律上站得住脚,而且在情理上也易于为村民接受。
  其次,当民俗习惯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区分看待。有一部分民俗习惯不符合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属于“恶俗”,比如出嫁女不分得遗产,通奸妇女需要沉湖等。对待这种恶俗,现代法律必须旗帜鲜明地给予反对。但同时也要注意两点,第一是重视判决后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恶俗的抵制和反对不能仅仅着眼于个案,而应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防微杜渐;第二要适当地将民俗习惯作为定罪量刑所考量的重要事由,例如,某些地区将寡妇守节作为一种崇高的道德标准看待。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立“贞节牌坊”的习惯,在很多地区将调戏勾引或强奸寡妇称为“破寡妇门”,民俗习惯上应处于相当严厉的处罚,大都会处以极刑。当然,我们必须反对私力救济,但同时对待这种侮辱妇女或者强奸罪的定罪量刑,就应该考虑到当地民俗习惯的做法,可以选择上线的刑罚标准予以判决。
  另外,有一种民俗习惯不属于恶俗,但是与现行法律规定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不一致,法院在受理此类纠纷时应该将调解程序前置,尽量以调解结案。例如在退婚嫁妆返还类型案中就凸显出这一点,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没有登记或者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的,在婚约解除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退还彩礼。在很多乡村习俗中,男方送女方彩礼,女方将彩礼钱用作操办婚事和装扮新房,如果婚约解除,男方要求按照婚姻法的标准退回彩礼,那么女方家已经为婚礼准备酒宴的花费和装修房屋的费用就无法得到补偿。而且农村习俗中,一般并不将登记视为新人结合的起始,而是将举办酒宴作为男女结合的标准,如果先摆了酒宴而尚未登记之时,在乡村习俗看来新人已经结合,但在法律规定上却不予承认,若此时婚约解除,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如果生硬照搬婚姻法的规定的话,就可能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因此,法院对待此类纠纷之时,应该尽量最大限度地予以调解结案,而不是生硬地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
  最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应在制定法中予以确认。我国古代法律中民事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民事习惯,因此,在清末到民初修法之时,民事立法中对民事习惯考察长达二十年之久,国民政府在制定六法全书之时,将“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的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的最显著位置,这无疑是正确的。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民事习惯是法律的渊源,与之相仿的仅是民法中存在的公序良俗原则,以公序良俗代替民事习惯似乎过于牵强。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新世纪,我国正在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进程,随着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完成,标志着我国民法典主要部分基本成型,在我国民法典出台之前,我们真切希望民事习惯能够重新回到法律渊源中来,这也是以人为本构建法治和谐的乡村司法必不可少的必要环节。
  (作者朱巍系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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