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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司法认同感缺失,法院能做什么?

发布日期:2011-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前,涉诉信访、以各种方式抵制判决的执行、执行不力等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暴力抗法事件频频发生,不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司法的社会情绪聚集,而我们的法官们也经常承受着这样的委屈:尽管自已在审理案件时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但是案件审结后还会遭受败诉方指责被收买,归结到底是公众对法院的认同和信任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树立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对司法的认同感已是摆在法院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根据司法公信力特性及其产生规律,着重从司法公信力的信用与信任的两个维度及其之间的互动方面探讨如何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如何让公众从内心感觉到、并认可国家司法的公正、权威、可信。

一、司法对公众的信用是增强公众认同司法的前提。

公信力的概念本身蕴涵着信用和与信任这两个维度,同时还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1]司法公信力即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及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公众认同司法的前提基础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它是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一种能力,而司法机关为获取公众的信任,则必须坚持其公平公正的本质属性。从司法权的起源上来看,司法权源于公共权力,公众与权力机关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即司法权源之于公众,又必须为之于公众。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民主意识的增强,与司法历史上先前阶段的状况相比,司法不能再靠它的“神话”色彩取得正当性和人们的认同。现在的法官不再被视作神的意志的化身,不能凭借其高贵的出身和巨大的财富证明其权力的正当性。他们通常是国家的工作人员,是公民大众委托其履行公权力的代理人,他们必须依靠其人格、知识和尊严努力争取司法权威。美国法官Marvin E.Frankel曾充满信心的说:“至少的一点是我们(以往)的训练、我们的习惯和我们的技艺应该是恰当的……我们已浸濡在反对脱法的传统里,武断与恣意必定招致我们的谴责。”为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的本性,维护司法的正当性和人们对司法的认同感,当前法院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不断提高法官素质是取得公众对司法认同的关键。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他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在西方有这样一句法谚:“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生动地表明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官这一职业的崇高期待。“打铁先要自身硬”,现阶段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根本原因还是人的问题,因此解决法官素质问题始终成为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法官素质,首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提高服务水平,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坚持司法为民方向,维护社会正义。其次,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加强作风建设,确保司法廉洁。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廉政机制,营造廉洁司法氛围,促进廉洁办案,开展先进典型示范教育,使干警学有方向,赶有目标;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桂渐。 再次,要加强学习,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这对法官队伍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只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高尚的人格魅力,才能不断增强当事人、公众及媒体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

第二,严格审判程序,规范司法行为,让公众从程序方面实实在在地体验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律的程序才有向公众昭示其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所追求的是一种法律结果上的正义,而程序正义追求的是在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中的公正。司法实践中,由于纠纷当事人与案件利益联系密切,各方立场不同,对于实体正义的判断标准不一,为此,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而强调严格的审判程序,法律才能得以准确地适用于具体案件,并最大程度地限制法院在解决纠纷时出现的主观随意性,从而可以让各方当事人真正体验到实在的公平公正的对待,还可以让当事人在程序中消解对立情绪,并产生对法院的亲近感,为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实现实体公正提供了保障,这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第三,创新审判管理,推行“精英”审判制度。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当前法院在加大司法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已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大部分案件能坚持以案结事了的调撤等方式解决,但为什么还在少部分判决的纠纷中仍遭受到公众那么多的不满与怀疑呢?现如今,法官神化色彩已经褪去,他们必须依靠其高尚的人格、扎实的知识努力争取司法权威,法官的资格、资历也就将成为证明其司法权力的正当性主要来源。而当前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还没有出现西方法治国家“司法过度职业化”的情况,法官队伍建设似乎离职业化的要求还有很长远的距离,诸如在职业准入、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等方面。在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历时短的前提下,法律人才匮乏,遴选高素质法官难,特别是对于中西部基层法院而言情况更为严重,而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利益冲突多发的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生长点在增加,人民群众的诉求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类型上均日益增加,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期待也不断更新不断提高,面对这日益增加诉求,而法院则面临案多人少、不堪重负的矛盾。在这样的现状中,笔者认为,提高现有法官素质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当前法院应当在坚持提高现有法官政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实行对现有法官进行合理的分类管理,推行精英审判制度,将那些具有高尚人格、扎实法律理论知识及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担当行使疑难复杂案件审判权的重任,以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首先这是从法官的资格、资历等方面来证明其司法权力的正当合理性,使得人们确信法官的正当合理性,并从而对其产生信任。其次这也是迎合了公众尊重知识等方面的权威的要求。而根据法官职业化要求,精英法官要实行职业化、少数化,这就要求在法院内部科学地、合理地确定精英法官的员额,将真正优秀的人才选拔出来,严格把握精英法官必须是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素质,并且需要从事法律职业一定年限拥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具有良好的品行的法律人才。精英法官选任后,其审理案件的范围及程序,还要以一定的公示的形式与一般法官审理案件的范围及其程序区别开来,以让公众能够感受得到,该类案件是由法院精英法官审理的,其司法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同时,法律也要在不违背审级制度下赋予精英法官司法裁判无可置疑的效力。确定精英法官员额后,其他人则担当普通法官的职责,审理一些简易案件,并且其中的大部分法官也是多年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律人,其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特别是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经验方法,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坚持能调则调、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实行法官分类管理,推行精英审判制度,还能更好地协调好司法民主化与职业化的关系,为依法治国的终极目标即法官的职业化及严格的规则之治创造条件,从而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二、提高公众的法律文化意识是增强公众认同司法的基础。

公众认知不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认同感的社会原因。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对人们思想的禁锢根深蒂固。“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种观念至今影响着人们,使人们对司法抱有偏见。公众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加之普法教育不够深入,造成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对司法存在诸多误解。在法律文化缺失的状态下,人们常常以感性的认知来判断法律,而对法律所必须遵循的理性规则却十分陌生。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因置身于案件之中,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益关系,缺乏程序、证据、时效等观念,对诉讼程序规则不理解,认为法官故意刁难自己,有意拖延诉讼,从而偏袒对方。当法官根据证据规则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时,又往往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这种因法律文化缺失造成的法律偏见,必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现实生活中,普通百姓还常常有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的扭曲心理,加之社会上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现象,当事人往往不通过正常司法途径,而想通过信访“清官”解决,这种“清天情结”的背后隐藏着浓厚的官本位思维定式。

要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必须要树立司法的权威,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建立在对法律权威的信任上,相信法律高于政府和任何特权者,任何人违法、包括政府违法都必须承担责任,自身合法权利能够在司法活动中得到保护。法律尊严、司法权威不容侵犯。在美国藐视法律,这本身已构成犯罪,因此,美国的执法效率很高,很少见到有人敢暴力抗法。当前在我国一些人藐视法律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因为他们知道藐视法律后所会出的代价太小了。要彻底维护法律的尊严,就必须对任何胆敢藐视法律的行为毫不手软,更不能让任何一个藐视法律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要让那些胆敢藐视法律践踏、法律尊严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样才能逐渐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改善我们的法治环境,形成崇尚法律的氛围,提高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司法活动,倡导整个社会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通过审判案件的职务行为,传播先进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实现法律价值,发挥司法的功能作用;要以司法终局效力养成社会对司法的信赖和信仰,要让全社会都养成一种观念:社会矛盾的最后解决方式都是司法;司法判决的错误也只有用司法公开审判的机制去纠错,而不是靠有权的“清官”的干预去纠正。

三、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交往是增强公众认同司法的动力。

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为此我们需要面对客观现实,透视司法现状与公众需求方面的根本原因,从而找出快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方案。要使得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得到公众的信任,就要不断加强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交往,主体上的互动交往,必然会在思维上、意识上、及诉求表达上产生共通点。笔者认为,司法与公众应当加强如下几方面的互动交往:

第一,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桥梁纽带功能。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很好地体现了司法主体的开放性与互动性,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在于监督公正司法,更是在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架起了相互沟通、交往的桥梁,提供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的交往平台。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由于其来自人民群众,其与人民群众的心声、民意更为接近,更容易收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民意,并将其吸纳入司法过程中,使得司法审判在合法的基础上也符合民意,具有正当合理性;同时,人民陪审员又是司法审判的代言人,通过他们可以将法院司法理念、司法过程、司法结果向广大人民群众宣讲,增强司法审判的正当合理性,并更容易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所信任。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尚有不完善之处,导致该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效用,当前法院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方面,应加强对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完善和陪审员在司法与公众间沟通功能的发挥,尽可能吸收那些社会活动能力强、热于社会事业,有一定的威望的社会人员为陪审员,激励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案件之外,充分发挥其桥梁沟通的功能,将司法的信用传达给公众,促进公众认同、信任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发挥其在司法与公众相互交往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依靠社会特殊群体的力量促进司法与公众的交融。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律师等属于在司法与公众之间的重要团体,他们或者是公众的民意代表或者享有一定的权能或者享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所以他们大部分是在舆论界及公众面前享有一定话语权利的群体,他们因为拥有特殊的潜质,使得他们大部分都具有较高的道德信仰和法律意识,而且有一种对美好制度、生活的崇高的追求,他们应该是具有能力代表公众以及为公众表明观点、态度、或意见的群体,而且其意见和经验,当公之于众时,已经就带有一种公众性了。为此,法院应当在更多的场合,特别是在审理社会影响大或疑难案件时,经常邀请该些特殊群体共同参与司法、公开面向群众答询,促进司法与公众的交融,增强公众对司法的理解与信任,并最终达到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及接受。

第三,加强司法宣传与沟通是司法与公众的互动交往的关键。

公众对司法认同不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众对法院司法程序、诉讼风险缺乏了解,他们的传统观念滞后于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步伐造成的。法院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增强司法宣传,增加司法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司法宣传活动主动与公众沟通,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文化,加强沟通,消除误会。让公众能直观的感受到司法程序的公正,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感受到辩法析理的公正判决,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理解、关心和支持,在较大范围内与社会公众在司法问题上取得共识,努力实现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信用与信任的和谐。特别在当前的网络信息时代,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快捷性,网络言论更自由开放,司法机关就更要重视司法宣传的引导功能,树立信息宣传报道的信誉,及时、客观的向社会公布有关事件的真相,迅速地解除了群众的疑虑,使司法能够相对超脱地按事件的本来面目进行裁断。

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法院的裁判;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每一位到法院的人产生敬仰;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当事人抛弃怀疑和指责。这种力量就是司法公信力[2]。相信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一定能不断提高,公众最终能够认可接受并真正需要法院的司法,从而使司法真正成为人民的司法。
 
[1]、关玫著:《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17页。

[2]、陈宝传徐斌著《全力塑造司法公信力》,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9日第6版。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 慧 彭 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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