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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好审判监督工作

发布日期:2004-09-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与时俱进,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最新理论概括,是在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的与时俱进,是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要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做到统筹兼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协调发展,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指针。

  在审判监督工作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要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正确把握审判监督工作的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不断丰富审判监督工作的发展内涵。要全面发挥审判监督工作的审判功能、监督功能和管理功能,积极开拓审判监督工作思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认真解决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包括审判监督工作在内的各项司法工作水平。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积极推进审判监督改革,以优质高效的审判监督工作,为党和国家的发展稳定和改革开放大局服务。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在司法领域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就是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为民是以人为本思想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司法亲民、护民、便民和利民四个方面。司法亲民,是司法为民的前提,广大审判监督法官要树立亲民意识,改进作风,树立公正司法形象,真正做到人民司法为人民。司法护民,是实现司法为民的关键,就是要通过审判监督工作依法保护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关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通过全部司法活动依法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司法便民,是司法为民的手段,要求审判监督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方便群众诉讼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便民措施,严格依法办事,改进工作作风。司法利民,是司法为民的标准,就是要通过各项司法为民措施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最终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

  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以司法为民的理念来指导审判监督实践,把司法为民的精神融入审判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就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推进审判监督改革,逐步解决申诉、申请再审难的问题。此外,审判监督法官是监督法官的法官、监督办案的法官,更要注意在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努力做好审判监督工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审判监督的基本职能是通过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毫无疑问,认真做好审判监督工作,全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意义重大、关系重大。

  第一,要进一步增强审判监督工作的政治意识。审判监督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庭不仅担负着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确认等各项审判职能和依法纠错的职责,还要通过审判工作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科学发展观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贯彻和落实。因此,审判监督法官必须要有较强的政治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要善于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分析、判断、处理审判监督工作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

  当前,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增强政治意识,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进一步强化审判监督工作的大局意识。各级法院领导和审判监督法官要善于将审判监督工作在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中正确定位,在人民法院的工作全局中正确定位,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的审判监督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事关“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实现,从而进一步坚定做好审判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审判监督案件涉及面广,当事人之间诉讼多年,往往积怨很深,矛盾容易激化,有些案件还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处理不好就会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处理审判监督案件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必须坚持从大局出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兼顾,依法妥善处理,决不能因为个案的处理而影响大局、贻误大局、损害大局。

  此外,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增强政治意识,还必须强调要增强审判监督工作的责任意识。如果说司法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那么,审判监督工作则是这道关口上的最后一个环节和岗位。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是审判监督工作的基本职责。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无论是纠正错误裁判,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还是进行审判监督改革,都有相当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各级法院领导和审判监督法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审判监督工作现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深刻认识审判监督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完成审判监督工作任务,要有很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审理好每一个案件,做好每一项工作。

  第二,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遵循诉讼规律,进一步增强审判监督工作的公正意识。首先是要进一步增强审判监督工作的人权保障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已经庄严载入我国宪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目标。审判监督工作以纠正错误裁判和确认违法案件为己任,须知任何错误的裁判和违法的司法行为,从一定的角度看,都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因此,作为特殊法律救济的审判监督工作和国家赔偿确认工作,必须从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司法为民,突出强调保障人权的观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把宪法确立的公民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当然,保障人权不仅仅是注重保障个人的权利,从广义上讲,人权还包括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因此,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兼顾环境的保护、生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是对全社会所有人的权利的保护,是更大意义上的保障人权。其次是要进一步增强审判监督工作的平等保护意识,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营企业、个人企业和中外合资、独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组织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对各种经济组织及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既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就是既要坚持各类经济主体在诉讼地位上的平等,又要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第三,要进一步增强审判监督工作的程序公正意识。审判实践中,由于偏重实体处理结果,忽略了程序法的规定,导致出现个别错案的情况,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很大程度上与没有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有关。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要彻底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牢固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意识;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绝不能把违反程序仅仅看做是审判工作中的瑕疵,要站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度,树立违反程序即是违法的观念;要充分认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才能得出正确的裁判结果,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生效裁判,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第四,坚持依法纠错,努力实现审判监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并不意味着改判的案件越多越好,要坚持依法纠错,即依法纠正那些确有错误、非纠不可的生效裁判。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容易出现两个偏差,一是单纯、机械地适用法律,不考虑或者完全不考虑审判的社会效果;二是片面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置现行法律的规定于不顾,任意裁判。审判监督工作既要严格依法纠错,同时又带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必须切实防止上述两种偏差的出现,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尤其是对再审案件的处理,再审案件往往时过境迁,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变化很大,如果单纯追求法律效果而不关注案件处理所带来的现实的社会效果,最终也不可能带来良好的法律效果。因此,对再审案件的审判绝对不能就事论事,简单地一判了之。对那些政治敏感性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等等,一定要从稳定的大局出发,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应当争取当地各级党委、人大的支持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在依法独立审判的前提下,注意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应该强调的是调解对审理民事再审案件的重要意义。我们要求再审中加大调解力度,既有历史、文化上的原因,也是审判监督实践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监督工作的应有之意。调解制度实际上是我国民间“和为贵”的观念在诉讼中的体现,“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之一,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根深蒂固,对维系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很多群众不愿意打官司,除了考虑诉讼成本和风险等各种因素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与“和为贵”的观念有关。在审判工作中要善于利用这一有利因素,通过调解结案把遭到破坏的民事关系修补好,使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民事、经济关系重新归于和谐。加强再审调解工作与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标并不矛盾,在诉讼中,调解和裁判的目的都是定纷止争,调解无疑更符合诉讼的定纷止争的根本目标。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调解制度对于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减少申诉、上访,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受到了国外很多法律界人士的推崇。相对于一、二审程序而言,再审调解的难度更大,因此,必须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前提下,由合议庭主持进行调解。在实践中,主持调解的法官要善于把握案件是否具有调解基础,对于那些没有调解基础或者调解可能的案件,也不能久调不决,要做到当调则调,当判则判。要特别注意讲究调解艺术,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避免出现强迫、欺骗当事人调解的情况。

  三、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促进审判监督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

  正确的政绩观与科学发展观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创造政绩的目的,是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要用全面的、实践的和群众的观点来看待审判工作政绩。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讲求实效。

  首先,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必须全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审判监督工作的内容除了依法办理各类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之外,还有审判监督改革、调查研究和指导、案件质量评查、队伍建设等多项内容。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全面和发展的观点,既要看审判工作,又要看其他工作开展如何;既要看办案的数量,又要看办案的质量;既要看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律效果,又要看审判监督工作的社会效果;既要看审判监督庭自身建设如何,又要看审判监督庭在法院工作的全局中所起的作用如何;既要看现实的审判监督工作情况,又要兼顾审判监督工作的长远发展。

  其次,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正确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审判监督工作的评价,不能简单地看办案多少、改判多少,实践是检验审判监督工作好坏的重要尺度。就案件审判而言,审判监督庭在坚持依法纠错的前提下,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确有错误的典型案件依法改判,即使数量不多,但对提高一、二审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经济发展,同样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反,如果在办案中盲目追求数量,忽略了案件质量,出现了审判监督庭作出的再审裁判又被上级法院提审改判的情况,就会使人民群众对审判监督程序是否能够真正做到纠正错案产生怀疑,失去信心,结果势必影响到审判监督乃至整个司法审判的权威。就审判监督改革而言,如果不顾实际情况,不切实际地提出审判监督改革的目标,不仅无助于改革的成功,还有可能削弱审判监督工作,影响审判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最终还可能会对审判监督工作的长远目标造成损害。因此,必须把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作为审判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正确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地推进审判监督改革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必须大力加强审判监督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改进审判作风,确保司法廉洁。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是关系到人民法院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司法为民要求的大问题,要把队伍建设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各级法院必须进一步加大审判监督队伍建设力度,加强对审判监督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支持他们严格依法办事,排除工作中的各种干扰,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造就一支素质高、作风硬、能力强,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廉洁自律、锐意创新、与时俱进的审判监督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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