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浅谈科学发展观在公诉工作中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9-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其内涵丰富,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蕴含着深刻的指导意义。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贯彻执行好科学发展观,成为我们面临的一大时代课题。本文仅对检察机关如何在公诉工作中贯彻科学发展观谈一下个人浅见。

  一、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公诉工作的指导意义

  对于什么是科学发展观这个问题,胡锦涛总书记作出了精辟的论断:“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检察工作而言,解决了“必须发展”这个问题,但是检察工作特别是公诉工作,在新形势下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成为公诉部门必须认真思考的难题。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主要的业务部门之一,代表国家支持供述及对审判程序和结果是公诉部门的两大基本职能,它一头连着侦查机关,一头连着审判机关,但“公诉工作也不仅仅是‘二传手’,而是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点,是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的集中体现” .当前形势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在司法领域中贯彻执行,新颁布的《律师法》正在争议声中发挥法律效力,以及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可能对检察机关公权力进一步限制,这些都对公诉工作提出了很大挑战,特别是新《律师法》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更多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虽然从保障人权方面来说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毫无疑问已对公诉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冲击。面对挑战,在公诉工作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更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公诉工作才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态度,眼睛向内,从查找自身的薄弱环节入手,坚持各项公诉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更好的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

  二、公诉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检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公诉工作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中始终保持着与时俱进的工作势态,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客观的讲,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在公诉环节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中,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上,还没有完全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理念依然严重。由于我国在传统上一直奉行国家本位主义的诉讼观念,长期以来强调的是国家职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注重发挥刑事诉讼追诉犯罪、惩治犯罪的功能,对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制则相对轻视。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虽然进行了根本性改造,但是,“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执法观依然存在。

  2、“重实体处理,轻程序正义”的理念普遍存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程序法只是处于“从属”、“服从”、“可有可无”的地位,没有独立的内在价值,因而诉讼中违背程序法,规避程序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认为,只要实体处理公正了,程序只不过是一道道法律手续,只要没有诉错人,没有冤枉人,都是无关紧要的。

  (二)在办理案件中,没有理顺案件数量与案件质量之间的内在关系。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致使公诉工作面临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处理好案件质量与案件数量之间的辩证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有的公诉人,特别是刚从事公诉工作不久的年轻同志,在案件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关系时顾此失彼,有人一味追求办案数量而忽视了案件质量,有人则过于追求案件质量致使大量案件积压在手中,这两种情形都是没有将公正与效率有效结合起来。

  (三)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存在一定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起抗诉难。与被告人一张上诉状即可提起上诉相比,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显得尤为艰难,致使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为防止被告人上诉引来不必要的麻烦而在作出判决时一味从轻,没有很好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检察机关因为内部机制的制约,很难提起抗诉,以致公诉部门的审判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

  2、运用不起诉权日趋保守。在进行业务管理时,上级检察机关往往人为设定了相对不起诉的指标,结果造成基层检察院为不影响年度的考核考评成绩,严格控制相对不起诉案件数量,造成在公诉环节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比率偏低。

  三、问题成因之分析

  公诉工作中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制度层面方面的原因,二是公诉人自身方面的原因。

  (一)制度层面的体制制约

  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角度入手分析,我们发现检察机关的权限一直处于不断缩小的状态。从公权力角度看,我国的司法权由公检法三家分享,其中法院享有的审判权处于终端,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一直处于不断扩张的状态;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享有侦查权,基于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公安机关处于强势的政治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张了司法权力。检察机关处于公、法两家的中间,享有的司法权力不断被侵食。从私权利看,律师的权利在不断扩大,很大程度上也是检察机关让与的,如阅卷权、会见权、证据开示制度等等,律师依法掌握了公诉部门持有的证据,但在庭审前并不向公诉部门展示自己掌握的证据,致使公诉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检察机关宪法明确定位的法律监督权,学者们一直试图予以否定,他们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角度出发,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妄图否定检察机关存在的正当性,这也使得检察机关在当前的体制中地位不断下降,使用权力时畏首畏尾。如检察机关当年享有的免于起诉权,本来是一项很好的权力,在司法实践运行中也完全符合法治需要,但是由于学者们的抵制,使得检察机关不敢轻易使用免于起诉权,以致在97刑诉法修改时中立法机关将这项权力剥夺。

  (二)公诉人自身的素质缺陷

  1、缺乏政治理论学习。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最主要的业务科室之一,常年要处理大量的刑事案件工作,以致少数公诉人疏于政治理论学习,有人甚至认为只要业务搞好就行,学习政治理论是耽误时间。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从事检察工作,最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目标,才能真正树立关注民生、服务大局的意识,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疏于法律理论的学习,执法理念陈旧。对于当前部分办案人员中存在的“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处理,轻程序正义;重有罪推定,轻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下保障人权的需要,并多为学者们所诟病。因此,公诉人应当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尽快提升业务素质,真正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强调对当事人和公民的人权保护,对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从而提高执法的正当性和信任度。

  3、没能树立公诉高效的工作意识

  公诉高效,即以一定的公诉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或者在取得同样诉讼成果的前提下追求公诉成本的最小化,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诉效率,即诉讼效率,强调的是公诉进行的周期长短、费用高低、程序繁简;二是公诉效益,即实际效果,强调从社会意识层面上评价公诉权行使的公正与否,它的好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社会法治程度的突出表现。因此,若公诉效率是注重于诉讼进行速度上的“快”,则公诉效益则是追求实际效果上的“好”。因此,在公诉活动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提高公诉效率的改革措施,缩短办案周期,减少诉讼环节,加快办案节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我们更要追求公诉的实际成效,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公诉工作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完善检察公诉职权配置

  第一,扩大审查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从目前我国打击刑事犯罪的形势来看,一味限制相对不起诉权的运用,已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预防犯罪的客观需要,应当直接将其界定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从而赋予公诉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完善不起诉制度。可以就特定案件在实践中试点总结经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其合法化,以解决司法实践的困难,明确统一的做法。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本着“教育为主”的方针,可以暂缓起诉。对老年人犯罪和平时表现不错的初犯等也可结合具体案情考虑实行暂缓起诉。

  (二)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更新执法观念。

  改革发展稳定是国家工作的大局,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的发展,是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利益的发展。公诉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大局,积极适应这个大局,明确自身的职责定,积极为社会稳定服务,因此,必须更新执法理念:

  1、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宪法是检察机关安身立命之本,因此,我们要自觉维护宪法权威,把维护宪法尊严当作检察机关的天职。

  2、树立人权保障理念。人权保障理念就是要重视人性尊重人权,任何与人权相悖的公诉理念都应受到坚决抵制和摒弃。这种理念在公诉实践中贯彻,就是要求公诉行为应以人为本,摒弃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等执法理念,杜绝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执法陋习。在诉讼中,就是要推行“人性化”的办案方式,力求公正和文明,以理服人。

  3、树立公诉高效的理念

  在当前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一要提高公诉效率,二要提高公诉效益,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提高办案速度,追求案件效率和效益的有机统一,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4、树立公诉民主理念。公诉民主是现代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公诉民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增加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分量。

  (三)着力规范公诉人的行为

  按照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要求,结合公诉工作的特点,着重从思想政治品质、职业道德素养、团队协作精神、语言文字能力、仪表举止养成等五个方面规范公诉人的行为,通过加强队伍的教育管理、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强化办案纪律,努力提高公诉队伍素质,培养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正义形象,为确保案件质量提供人员素质保证。

  天津蓟县人民检察院·魏彬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张晓晗律师
辽宁沈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