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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及赔偿百问白答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本文主要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针对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作为了解答。
【关键词】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交强险,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赔偿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麻增伟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什么是道路?

麻增伟律师:“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田间或农村自然形成的小道,不属于道路。

3、《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机动车包括哪些?

麻增伟律师:“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4、《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哪些?

麻增伟律师:“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5、《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麻增伟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6、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的通行原则是什么?

麻增伟律师: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7、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该怎样通行?

麻增伟律师: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8、交通警察和信号灯的指示不一致时,如何通行?

麻增伟律师: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9、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是否有资格限制?

麻增伟律师: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10、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由哪个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麻增伟律师: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11、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辖区时,应由哪个辖区管辖?

麻增伟律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12、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否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麻增伟律师:可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13、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规定处理。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14、交警部门是否应24小时值班?

麻增伟律师:是的,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数。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二人。

15、接到报警后,交通警察应在多长时间内出警?

麻增伟律师: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16、交警在巡逻时,发现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

17、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麻增伟律师: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18、报警中心,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麻增伟律师: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麻增伟律师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麻增伟律师;(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19、报警人能否不公开姓名?

麻增伟律师:可以,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20、交通事故的等级如何划分?

麻增伟律师: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1、发生哪些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省级交通管理部门上报?

麻增伟律师: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等道路交通事故的;(三)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四)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五)公安民警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公安民警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的。

22、发生哪些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上报?

麻增伟律师: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一)一次死亡五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四)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5起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五)交通民警在工作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

23、当事人在事故现场没有报案,事后报案的,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24、哪些交通事故,可以适用快速处理协议处理?

麻增伟律师:在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25、哪些交通事故,不能适用快速处理,而应立即报警?

麻增伟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三)无交强险标志的;(四)未在北京市市投保交强险的;(五)一方逃逸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一)车辆无号牌的;(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26、适用快速处理协议时,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麻增伟律师: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一)追尾的;(二)逆行的;(三)倒车的;(四)溜车的;(五)开关车门的;(六)违反交通信号的;(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27、双方均在北京市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如何快速处理?

麻增伟律师:双方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当事人应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并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

28、适用快速处理协议处理时,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时,保险如何理赔?麻增伟律师: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29、适用快速处理协议处理时,无责方不要求赔偿的,是否需要向保险公司报案?

麻增伟律师: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也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0、适用快速处理协议处理时,双方同等责任时,如何定损并进行保险理赔?

麻增伟律师: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并区别情况进行赔偿:(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31、哪些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麻增伟律师:在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具体包括: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和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包括下列情形的财产损失事故:(1)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32、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现场应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3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34、哪些事故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必须报警处理?

麻增伟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35、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事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通知施救车辆。

36、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应如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麻增伟律师: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37、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名,或者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

38、当事人共同要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39、哪些交通事故,不能进行调解?

麻增伟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0、交通警察按一般程序调查交通事故时,应如何调查?

麻增伟律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麻增伟律师等内容。

41、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开展哪些工作?

麻增伟律师: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42、交通警察发现事故现场有伤员时,应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发现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或记录受伤人员的位置。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的,应当记录医院名称、地址及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43、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44、交通警察发现交通事故,不属于本辖区管辖时,应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确认案件性质和管辖。对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区域的,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告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的24小时内作出指定。管辖权确定之前,最先到达现场的交通警察不得中止或拖延对该事故的组织施救、现场处置及处理工作;管辖权确定后,移交案件有关材料,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继续处理。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请示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告知当事人,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相关部门。

45、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做哪些现场查勘?

麻增伟律师:1、交通警察在现场应当查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并进行登记,依法传唤交通肇事嫌疑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立即查找。2、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3、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4、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46、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如何做好现场查勘?

麻增伟律师:1、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的规定,客观、全面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通过照相、摄像、绘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2、因调查取证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或者进行模拟实验。进行模拟实验时,应当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的行为。3、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标准,拍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当场死亡两人以上的,应当对尸体编号,逐一拍照,并记录尸体的位置、特征等。

47、交通警察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麻增伟律师: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按照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的原则,主要载明下列内容:(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二)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现场道路和周围环境情况;(三)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四)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档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等基本情况 (车辆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五)现场痕迹、物证采集和提取情况;(六)通过呼气或唾液等方式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七)现场勘查民警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现场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以及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上注明。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补充勘查笔录中注明。

48、交通警察能否现场扣押车辆及车辆驾驶证、物品?

麻增伟律师:可以,对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的车辆、证件、物品等,交通警察应当依法扣留或者扣押,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49、交通警察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应履行哪些扣押手续?扣押期限多长?

麻增伟律师:1、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2、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0、交通警察能否扣押车辆所载货物?

麻增伟律师:不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51、交通警察在现场如何询问证人?

麻增伟律师: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现场证人,记录证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分别进行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或者录音、录像保全。

52、对于无法现场勘查的事故,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保留全部现场的,原警戒线不得撤除;保留部分现场的,只对所保留部分进行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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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增伟律师

53、现场勘查后,交通警察应如何处理现场?

麻增伟律师: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当组织清理事故现场,清点、登记并按规定处理现场遗留物品。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尸体运走存放。能移动的事故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无法移动的,将事故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对暂时无法拖移的,应当开启事故车辆的危险报警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危险警告标志。现场清理完毕并恢复正常交通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方可撤离现场。

54、对于经现场勘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案件,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5、对交通事故中已被送往医院的伤者,交通警察如何调查?

麻增伟律师: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并已被送往医院的,交通警察应当尽快赶赴医院了解伤情,记录伤者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条件允许时,对伤者体表有特征性的损伤拍照固定;针对事故发生经过的主要情节对伤者进行简要询问,并作记录,交由伤者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或者录音、录像保全,伤者无法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者记录在案;伤者因伤情严重无法接受询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其所就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或者其陪护人员,及时将伤情变化情况通知办案交通警察,伤者伤情好转能够接受询问时,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及时进行询问。

56、交通警察应在多长时间内,将事故勘查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

麻增伟律师:交通警察应当按照《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

57、对于需要抢救的伤员,交通警察是否有权发出要求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通知?

麻增伟律师:可以,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58、交通警察应何时通知受伤家属?

麻增伟律师:交通警察应当尽快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并告知伤亡人员家属伤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或者尸体的存放单位。

59、对于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事故,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后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应当先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对尸体按照《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标准拍照,并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留存,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60、交通警察应何时对事故嫌疑人、证人进行询问?

麻增伟律师: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由他人代笔的,应当注明。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证人在询问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在询问笔录和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61、交通警察能否调取肇事车辆行驶记录等证据?

麻增伟律师: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复制提取接处警登记表等接警记录。交通警察可以向有关机构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GPS、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等证据材料。

62、交通警察能否组织对嫌疑人进行辨认?

麻增伟律师: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或者嫌疑车辆进行辨认时,交通警察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嫌疑车辆时,被辨认的车辆不得少于七辆。组织辨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辨认笔录。

6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委托检验、鉴定?

麻增伟律师: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64、对肇事逃逸的车辆的检验和鉴定,应在何时进行?

麻增伟律师:对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6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委托检验和鉴定事项?

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66、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可否作为确定人身损害程度的证明?

麻增伟律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67、检验尸体,是否需要征得家属同意?

麻增伟律师: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68、尸体检验完毕后,应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69、检验、鉴定报告,应何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报告不服的,应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70、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及财产损失鉴定,应由谁委托?

麻增伟律师: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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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增伟,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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