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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社保”规避房产调控,害人害己

发布日期:2011-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我国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纷纷明确表态,2011年将继续实施包括“限购令”在内的房产调控政策,这表明我国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在房产调控过程中,一些试图通过“假离婚”、“借名”等方法规避房产调控的行为已为人所熟知,但最近又出现通过办理“假社保”等方式规避非本地居民贷款优惠资格的现象,从而引发了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劳资纠纷”。
★利用虚假劳动关系补缴社保自食苦果

案例回放:小刘是小洪的小学同学和好友,小刘听说在北京炒房有利可图准备在北京贷款买一套房屋,但根据差别化信贷政策,小刘是非京籍居民,也没有在北京工作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1年以上,无法在北京贷款买卖房屋,于是小刘与小洪商量,由小刘去社保部门举报小洪开办的公司在其工作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小洪的公司为小刘补缴1年半的社会保险,小洪的公司承认双方有劳动关系并没有缴纳社保,其后由小洪的公司按照社保部门的要求为小刘补缴社保,小刘拿着该补缴社保的证明去贷款购买房屋,结果,小刘后与小洪闹翻了,小刘拿着小洪的公司开具的工资证明及补缴社保证明起诉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赔偿及支付拖欠公司等赔偿,小洪公司因证据不足反而败诉。

法官说法:因当前劳动纠纷中,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层出不穷,通过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保的方法可以为员工拿到缴纳一年以上社保的证明,且从法律程序上没有破绽,补缴最低限额的社保成本也不高,从优惠贷款中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该成本,所以这样的规避方法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但采用非法手段规避限制也会带来其他法律风险的“副产品”,就是成为被人反咬一口的劳动纠纷证据。本案中,为规避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条件,小刘采用利用私人关系和公司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采用谎报未缴纳社保而补缴社保的方式,骗取1年以上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而取得首套房优惠贷款资格,但缴纳社保证明往往是证明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而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事项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事项,在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往往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像小洪这样“为虎作伥”反被虎咬的下场,实际上是“自食其果”不知道其在弄虚作假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到其后“劳资纠纷”的风险紧随其后。

★帮助员工造假补缴社保反遭索赔

案例回放:小王系北京某私企员工,因结婚急需在京买房,但因其没有北京户口,且无法提供在北京工作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1年以上的证明,无法在北京通过按揭贷款买房,于是小王向所在企业老总反复哀求,并表示将为企业好好工作报答老板的恩情,老板也看好小王的表现,就答应以补缴社保的方式为其取得缴纳社保的证明,并提供了较高工资数额的收入证明,促成其在北京贷款买房。结果,小王后于老板发生了争执,就拿着公司为其补缴社保的证明及工资收入证明起诉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及拖欠工资,要求该公司补足工资差额,赔偿未足额缴纳社保金额及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老板面对小王的“忘恩负义”欲哭无泪。

法官说法:当前,某些私企出于照顾员工在北京贷款买房的便利,与员工达成私下协议,帮员工出具虚假的工资证明用于按揭贷款,“京十二条”出台后,甚至帮非京籍员工通过补缴社保的方式取得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规避对非京籍常住人员在京贷款买房的限制。但是,这种通过合法形式造假骗取相应证明规避购房贷款限制的方法,在给员工非法打开一扇门的时候,也给企业自身打开了通向纠纷的风险之门。因为,企业为取得证明而缴纳的社保基数较低,而为员工出具的收入证明却是数额较高的,这样一组矛盾的证明,往往会成为自己未按收入证明的基数缴纳社保的证明,而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又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获得补偿金的法定事由,于是,小王按照该规定行使解除权柄要求公司补偿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工资差额及未足额缴纳社保差额在证据形式上是满足条件的,所以,公司的这种行为无异于自掘坟墓。

★非法获取其他公司补缴社保证明遭索赔竞业禁止违约金

案例回放:小张原是天津某游戏软件企业负有保密义务的非京籍员工,其与该公司曾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其离职后两年之内不得在京津地区从事与该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否则承担竞业禁止违约责任。小王离开该企业后到北京某咨询企业工作,因结婚急于在京贷款买房,而其所在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于是找在京的好友小李在其所在的游戏公司办理补缴社保手续,以取得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结果,该行为被小张在天津的企业得知,起诉其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在北京的游戏企业工作,证据就是在京游戏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记录,小张面对该证据无言以对。

法官说法:审判实践中,某些劳动者为规避贷款买房的资格限制及资信状况限制,要求所在单位配合其出具虚假资信证明及缴纳社保证明,但因其所在单位管理严格,不愿出具虚假的工资证明,更不用说虚假的补缴社保证明,就通过私人关系从其他管理不善的企业中取得虚假补缴社保证明及工资证明以规避贷款买房的相关限制,但社保证明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当然也是竞业禁止违约的证据,而且还可能成为小张现所在公司追究小李所在公司违法的证据,小张的违法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劳动违法连锁反应,最终害人害己,所以,规避法律行为就是打开潘多拉的盒子,盒子虽美丽,但后患无穷,劝君莫为之!

作者:陈昶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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