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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1-04-22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就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反响,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特别是本稿第十一条之规定,笔者也有话要说: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笔者认为,该规定在以下几方面值得商榷:
第一, 该规定违背人类自然分工法则,把金钱交易规则用于组织人口再生产的家庭之中,变相推脱男子应多担的养家责任,使妇女被迫既要生育又要和男子一样为生存买房打拼。
第二, 该规定把夫妻共同还贷的事实用合理补偿作掩盖,鼓励夫妻各买一套房,无视家庭收入的实际减少。
    第三, 该规定变相加重女方父母对女儿婚前购房的责任,可能造成父母 婚姻,重新引发门当户对等问题。
笔者不禁要问,结婚的意义何在?《婚姻法》的目的何为?这种将做生意式明晰产权的观念引入婚姻家庭,是否会动摇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是否会让原本以爱为主的婚姻家里关系变味?笔者认为,结婚不仅是通过一张结婚证宣示所有权的问题,更是一种亲情的衍生,一种责任的赋予,原始的传统不应该因为房子而悄然变味。
针对上述问题,部分学者提出了如下对策:
首先,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在该条规定中添加“但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换言之,保证生存权优先。笔者认为此建议具备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其次,部分学者认为对非家庭需要的不动产,可考虑对该财产的贡献大小来确定财产归属。笔者认为学者的初衷是美好的,但现实是骨感的,试问贡献大小如何认定?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说,笔者并不赞成这样的约定。
再者,有学者提出以增加房屋交易第三人责任来保障交易安全和家庭需要的统一。即买方前必须看房里是否住人。这是借鉴法国民法的做法,以考察是否实际入住为保障,但笔者认为,此建议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由谁来承担第三人责任,如何把控,如何评断,如何取证,都是需要考虑周全的问题。
总而言之,一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之所以反响强烈,与现今存在的高离婚率,高房价,低信用脱不了干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如何平衡现实生活中已经暴露的各种问题,能否真正保障婚姻安全,笔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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