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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防科工办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当前,我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全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领域的100个仓库中有24个仓库外部安全距离不够,严重危及当地城市(村、镇)安全;有45个仓库内部安全距离不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特别是今年3月18日,向红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26万余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治安全隐患,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是易燃易爆、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特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开展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二、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省国防科工办承担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职能,并设置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承担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切实担负起安全管理职责,检查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彻底治理安全隐患,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厂长(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地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

  三、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必须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和库房建设纳入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确保民用爆破器材工厂、仓库和城市(村、镇)的安全。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以当地规划为指导,按照安全规范划定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和仓库安全防护区域,明确规定不准在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和仓库安全防护区域内建设各类民用建(构)筑物。凡在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和仓库安全防护区域内建设的各类违规建(构)筑物,要坚决依法拆除。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的库房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国防科工委《关于明确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库房设施工程建设适用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科工爆[2001]319号)的规定。同时,要加强防火、防盗工作,要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建设,确保仓库安全。

  四、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产品流通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觉遵守各项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章制度,依法生产,合法经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经国防科工委和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鉴章的民用爆破器材购销合同,公安机关凭该有效合同办理准购证和准运证;必须认真执行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36号)和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74号),实施工业雷管编号管理,实行民用爆破器材产品从生产线下线到销售的全程跟踪,掌握其流向;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入库登记、流向登记制度,认真详细记录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出入库和销售对象、数量等情况,严禁向关闭取缔或停产整顿的煤矿和各类小矿山、小水泥、小采石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不具备安全存储和使用条件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破器材产品。

  五、加大安全整改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整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按照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湘军工民爆字[2002]43号文件的要求,因安全状况不符合条件,必须搬迁的24家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仓库,在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易地重建;因内部安全距离不合格的45家仓库,在2002年7月底前完成改造;30家基本合格的仓库,在2002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安全整改措施。整改任务完成后,由各级政府逐级申报验收,省国防科工办牵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全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的审查验收工作,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验收合格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允许储存和销售民用爆破器材物品;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取消其民用爆破器材经营资格。省国防科工办要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整改工作。对亏损严重、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军工产业结构调整精神,予以关闭;对效益较好、产品有市场,但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要先停产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各级政府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仓库安全技改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搬迁项目要列入省重点工程,所需的新增土地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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