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中有一句话"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 人民法官手握人民赋予的权利,肩扛天平处纠纷、斩邪恶,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 健全,人民法官的权利更多、更大,法官要真正做到公正执法,司法为民,首先要有以下操守: (一)思想操守:一是以民为本。人民是社会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赋予者、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做为一名人民法官,首先必须以民为本,要认识到自已的权利是人民给予的,凡事不能脱离群 众,要以“民本观”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指导自已的工作。二是亲民、爱民。人民既然是权利的赋予者,那么作为审判权的享有者人民法官就必须亲民、爱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想民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摆脱“官本位”的思想,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三是无私奉献。既然人民赋予了自已神圣而又高尚的权 利,那作为法官就不能辜负人民的重托,应本着奉献的精神设身处地为人民服务。 (二)行为操守:法官是人不是神,同样有社会交往、亲情和友情。然而,法官的职业特性又决定了作为一名法官不宜广交、滥交朋友,在社会生活中,对自已的行为举止要时刻注意保持庄重、文 明,应时刻注意自已的行为要与身份、职业相称,不能忘记自己是一名人民的法官。 (三)语言操守:法官的工作以为人民服务为天职,其在工作中直接接触的都是矛盾着的双方或多方,所以其在审判用语上,除了应有一般人应有的文明水准外,还应有自已的语言操守,应以谦和 、友善、耐心的工作态度,用法言法语去解说问题,不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使用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话语。 (四)专业操守:法官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在有良好职业素质的基础上,还得有广博的社会知识和专业知识。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和解说者,随着法制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懂法的人和用 法维权的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做到能熟知各种法律及新的法律解释,并能熟练运用于实践。 诚然,光有以上操守是不够的,要想真正做到公正执法,司法为民,还需要法官的良知。 法官是法治社会里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法官的具体任务就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解决纷争,维护社会稳定。那么,法官审理案件依据什么进行判决?我们一般认为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是事 实与法律。其实,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不仅仅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除此之外,还要结合自己的良知。法官的良知,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显得重要。 良知是指理性存在的人所具有的一种善良意志、义务意识和内心法则,是个人对社会普遍法则的自觉和认同。在每个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如果法官没有对职业道德的自觉意识,没有对正义原则的 认同,正义和公平都将是一种奢谈。一个经得起人民推敲和历史考验的司法过程,只有让称职的法官参与进来,并运用法律知识和道德良知断案,才能体现出正义。 法官的良知具体指什么?法官的良知一是指良好的知识结构,这种知识结构不仅仅指法律专业知识,还包括各种各样广博社会知识与社会经验,对社会生活的经验也是法官处理好案件的基础,法 律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工作,离开专业知识从根本上就不具备做法官的最起码条件;二是良好的认知水平,包括认识、判断、推理案件的能力,具体而言是快速领会案件基本情况,把握案件双方 争执焦点,并准确做出谁是谁非的判断的能力;三是良好的道德水准,就是说在认识案情,把握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后,真正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案件,做到不偏不倚,问心无愧;四是指法 官对案件处理的适当性,因为法律往往可以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一范围中,无论法官如何选择都是符合法律的,也是合法的,这时如何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判决就显得特别重要;五是指法官 本人对法律的尊重程度与忠诚程度,这里着重强调的是法官绝不能将法律当做为自己在社会上谋取便利的工具。 法官具有以上的操守与提高自己的良知,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的法制水平在本质上步入一个更高的台阶,整个社会的法制化水平也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最后,认识到法官的操守与良知,就可以努 力促成一种趋势,并以此作为一个法官成熟的最高境界,也才能真正做到公正执法,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