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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其实也不难问题刍议

发布日期:2011-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提要: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的执行有增无减,肩负着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改进和完善执行制度已成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 工作。因为,强制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是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执行程序后得以 实现的一个重要环节。强制执行制度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法院现有执行状况,笔者通过调查认为,执行难其实也不难,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义务的案件,应视为执行不能,而非执行难问题。对于执行难问题,归纳当前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法院的判决不能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大部分为当事人申请 强制执行;二是大量的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强制执行无法实现。这些问题给整个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的因素和不良的影响,是多年来困扰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一项重大难题。笔者认为,要切实解决 多年来困扰人民法院执行难这一重大难题,必须积极推进执行立法,完善执行法制制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更多的法律武器;制定一整套具体、规范、完整的法律、法规,打破陈旧的执行方式,大胆偿 试新的执行模式,进行执行制度改革,努力形成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和分权制约的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积极推行执行听证制和申请执行备案制, 并完善告知制度;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推进国家执行 威慑机制建设,通过增债务人违法失信成本,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大力推行执行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通过这些有效措施,使强制执行制度有效施 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为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发展、构成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一、当前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强制执行案件久拖不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仅执行得部分标的额的案件,造成当年案件未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 的,过后当事人多次到庭口头要求执行,而未申请恢复历年案件执行的,这些案件久拖不执也存在有法院自身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当年受理执行案件多、而执行人员未增加,顾不上历年未执结案件; 缺乏执行费用;过份强调执行义务人的经济困难,消极地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的力度不够,对应强制执行的案件,未能用足用够法律。所有这些都会使执行义务人窜法律空子,理所 当然地成为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而现有的执行方式对义务人软逃避债务行为没有明确的制约机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以上行为发生,很难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二)审执脱节,就案办案。有的审判人员机械地对待审执分立,以致出现了审执脱节的现象,在审判时不考虑执行,不为执行创造条件,不积极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不全面审查当事人的主体 资格;有的在审理过程中,过分注重调解,久调不判,使当事人乘机转移执行财产,最终失去执行条件。也有个别审判人员就案办案,只管审不管执,草率结案,移送执行局了事,致使在审判环节上本 应采取保全措施的却未能及时采取,以致坐失良机。例如:申请执行人卢承初等与被执行人吴政松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吴政松因故意伤害致卢承初的儿子死亡(两人均系未成年人),经法院审理 后,判决吴政松及其父母赔偿被害人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8万余元。该案在刑事附带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因未进行财产保全,导使吴政松的父母出卖其所有的一辆中巴客车(原为吴政松驾驶搞客运), 到执行阶段,除交到法院1万元外,出卖中巴车所得的钱已转移不知去向。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虽然曾两次搜查吴政松父母的住所,但均一无所得。从表面看:吴政松被判刑后还在服刑,吴的母亲无经济 收入,父亲在水泥厂工作(后下岗内退),每月只有三百多元的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而事实上,吴的父母一直在外做生意,2007年间还建了楼房,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被执行人吴政松伤害申 请执行人卢承初的独生子致死,致使卢承初精神上受到一定压力,经济上受到损害,造成卢承初患有精神分裂症。

(三)规避法律故意转移财产,故意逃避义务。在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开始,至执行立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被执行人已将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或者被执行人为逃避强制执行 而躲藏起来,致使强制执行难以进行。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没有主动、如实地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状况,说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家庭人员生产、生活的详细 情况,以便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执行力度,而是有意隐藏财产而拒不履行。

例:原告覃军武与被告陆珍芳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陆珍芳认为覃军武有第三者,有故意转移财产的趋向,便申请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法院在依法进行财产诉讼保全过程中, 发现平时由原告保管的保险柜中有几本存折,其中有两本存折户名为原告母亲(后母,家庭妇女,父亲去世已近10年),存款余额为8万元;另一本户名为陆珍芳称的所谓第三者(经审理法院未认定)的 名字,存款余额为5万元。因该两本存折的户名不是覃军武,法院只能对属于覃军武户名的另几本存折的存款进行保全。从例子所看,覃军武有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多人,覃军武后母系家庭妇女,无经济收 入来源,而且不随覃军武共同生活;陆珍芳所谓称的第三者法院又没有认定,那所谓的“第三者”与原告之间既不是同事,又不是亲戚、朋友,为何存折由覃军武保管呢?而且“第三者”在法院判决覃 军武与陆珍芳离婚后不久便与覃军武结婚,这明显是覃军武规避法律,故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属法律规范不全所致,法院对此执行只能是无奈,吃亏的仍是当事人。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是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一种执行方式。由于协助执行往往需要诸如银行 、信用合作社、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协助。而一些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协助法院执行,造成申请人的债权到不到兑现,这也是成为执行难的因 素之一。例如:申请执行人吴淑莲与被执行人马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230.86元。该案受理执行后,根据该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按 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毅在某公司的工资收入,同时向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在规定的期限到期后,某公司根本没有协助扣划被执行人马毅的工资,而申请执行人的妻子多次到庭吵闹,扬言该 案“如不执行,就在法院楼顶跳楼自杀”等等,增加该案的执行难度。

又如:申请执行人黄慧影等与被执行人田阳县田州镇隆平村第八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得知隆平村第八村民小组承包的鱼塘给吴某,有到期的租金,法院向吴 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时,吴某的妻子称尚有鱼塘承包款尚未交给第八村民小组,过后法院去找吴某准备依法提取该款项时,吴某说其妻子对法院讲的尚有鱼塘承包金,其实已没有了,该款项已经支付, 当时还拿出已付给第八村民小组鱼塘承包金的发票,说在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前三天已向第八村民小组支付鱼塘承包金,发票的日期确实如此。很明显吴某在发票的日期上做文章,但白纸黑字, 法院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只能无奈。

(五)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没有执行能力是指除维护执行人正常的生活或生产财产外,没有多余的财产可供执行。主要表现有:(1)在被执行人系效益不佳、连年亏损的企业,生产处于停产 或半停产状态,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企业缺乏流动资金或有多家法院正在执行,若强制执行则极易引发事端,影响稳定。(2)在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的案件中,无预算外资金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又不能执行其预算内资金。(3)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家里除了能维护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正常的生活或生产财产外,没有多余的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能力。

(六)现行人民法院的物质保障和人事制度的缺陷。现在各地人民法院的办案经费和干警待遇都是由当地财政保障,法院人员的人事任免也是由当地党委、人大来任免,使地方保护主义有利可施 ,执行人员怕触“高压线”,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别是对在当地重要部门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执行问题上,权利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例如法院在执行一件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中,被执行人为当地某行政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向某单位领导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该单位的主要领导不但拒绝签收,还从其身上拿出一本存折向在场的执行人员说:“我们有的是钱,就 是不给,你们能把我们怎么样?”,出于无奈,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单位的存款。然而,该单位不服找到县领导,经县某领导出面干预,法院只好解除该款的冻结。过后在一次全县政法干警会上,某领导 在会上举了此例声称,“你们法院是吃谁的饭,是谁给你们的权利”等话,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性。

凡此种种现象的发生,往往导致当事人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而所换来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只是书面上对当事人权利的肯定,实际上形同一纸空文。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 了社会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所赖以存在的法律环境,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二、形成上述状况的主要成因

造成执行难与执行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有执行体制的原因,也有法律不规范、不配套的方面,还有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执行人员的素质,以及欠缺对强制执行规律的 研究等原因。

1、执行制度不完备,立法不完善。民事强制执行至今尚没有进行单独立法,现行民事诉讼中对执行程序也只是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只有执行措施,对于隐匿、转移被执行财 产、拒绝协助执行、公开对抗法院裁判、攻击执行人员等违法行为,缺少必要的强制制裁措施规定。

2、法院执行力量薄弱,装备落后,难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目前,基层法院的执行人员少,而每年受理的案件与人员、物资、装备有很大的差距,由于案件执行难度大,执行装备差,即使执 行人员不休息拼命干,也难以在案件执结的数量上使各方满意。

3、审判与执行分立,法院内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没有完善。有的机械对待审执分立,以致出现了审执脱节的现象。

4、体制不健全、执行人员力量薄弱。多数基层人民法院由于人员编制较少,专职执行工作的人员配备不足、致使执行工作处于应付状态。由于体制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有的被执行人正是利用 的这种状态钻空子,企图侥幸逃避执行而拒不履行。

5、执行手段弱。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加之当前相当一部分企业面临亏损,在以维护稳定大局的形势下,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敢适用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包括部 分履行能力)也不履行义务,造成这些本可执结的案件长期不能执行。

三、主要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缓解和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2008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招待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黄松有、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 祥就司法公正、执行难、司法改革等问题答了中外记者提问精神,笔者认为执行难,其实也不难,主要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进一步推行司法独立,完善立法制度。一个法治国家必然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司法不受任何个人、集体、特别是行政部门的干预。所谓的行政干预就是因行政权力过于集中,并且在经 济上法院受制于行政部门,有必要及时对目前现有执行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将人民法院系统现行体制应改为垂直领导和管理的新机制,以解决法院对地方的人财物各方面的依赖性;从制度上改造来加强 法院的独立性。没有法院的司法独立,就没有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独立和公正,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具体的执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并落实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指挥的执行工作和机制,形成 执行工作上下联动的执行网络和警力配合协调体制大格局;进一步完善建立指导、交叉和提级执行的机制,逐步使执行工作走上规范化、正规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第二、进行执行制度机构改革。执行机构的改革首先要解决执行权由哪一机关行使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各地法院基本都成立执行局,但从执行局机构看,这个“执行局”仅是从过去的“执行庭 ”变换为今天的“执行局”,实际是换汤不换药,没有真正体现强制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性的理念。因此,执行局机构的设置要真正体现行政司法权和行政实施权,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

第三、改进并尽量缩短执行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220条规定,执行通知书应指定执行期间,但执行期间的长短没有作更详细的规定。应当将执行通知书指定 的履行期间尽量缩短,并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样既可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又可以提高案件的执结率,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四、积极推行执行听证制和申请执行备案制,并完善告知和举报制度。

(1)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题,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应积极而有力地推行听证制,使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话当面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进行质证,既可防止 “暗箱操作”,又可避免法院错误扣押等被动局面的出现,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减轻执行人员的工作负担。

(2)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备案制。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明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该类案件,法院 可暂不立案,而通过备案登记,认可申请执行人已行使申请执行权,并保护该权益。备案登记后,申请期中断,申请执行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在备案登记期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可办 理执行立案手续,或者法院依职权对该案发现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通过听证和申请执行登记,降低执行成本,减少重复劳动,使申请执行人有充分时间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树立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良 好形象。对在依法执行搜查过程中,搜出案外人户名的存折存款,应大胆先给予扣押,若案外人对该存折提出异议的,即可召集几方当事人到庭听证,以便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法律而故意转移财产。

第五、实行综合治理、统一管理。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 核范围。一般人认为,执行只是法院的事情,其实执行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工作是一种复条的系统工程。因此,综合治理、统一管理,统一行动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

第六、推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由法院、公安、银行、房地产、工商、街道、社区等社会方面联合进来编织的执行“大网”,积极探索、推进协助执行网络建设工作,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 协助执行网络,形成协助力度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局面,通过增债务人违法失信成本,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第七、大力推行执行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第八、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九、制定一整套具体、规范、完整的法律法规,打破陈旧的执行方式,大胆偿试新的执行模式。笔者认为:在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采取以劳取酬偿还债务或赔偿款等方式。 例如;被执行人虽然身强力壮,但家庭经济困难,家中除有必要的生活用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被执行人提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可到申请人的居所地,帮申请人务工,以劳取酬,代替偿 还债务或赔偿款,按照双方的约定,直至还清债务或赔偿款为止。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执行难”及实不难,只要健全完善的制度和改进传统的执行模式,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执行气氛和舆论环境,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措施和 手段,加大执行力度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变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有人认为,判决后实现不了债权就是执行难,这样的认识是不全面的。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 执行。而民事活动常常是有风险的,有纠纷打官司,也只是法律上明确了谁对谁错,至于判决确定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还要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财产可执行。如果没有,这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行 难。就像病人死了,不存在抢救难问题,而是抢救不了。对于这类长期丧失执行条件的案件,叫做执行不能,不是靠加大力度就能挤出钱来的,债权人拿不到钱生活有困难怎么办?那是就要研究其他办 法来解决的问题,或通过国家的救济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希望通过由法院、公安、银行、房地产、工商、街道、社区等社会方面联合进来编织的执行“大网”将发挥着越不越显著的作用。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2008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招待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黄松有、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就司法公正、执行难、司法改革等问题答了中外记者提问。

4、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13日第四版刊登的“网络”显神威,破解执行难——上海法院协助执行网络建设纪实

5、参考李清伟的《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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