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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

发布日期:2011-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司法能力的含义

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和性质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司法能力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司法道德、司法品格、司法形象、司法文化、司法方法、司法知识、司法质量、司法效率等均属司法能力范畴。

法院从事审判的主体是法官。如果法官的司法能力强,那么他的办案效率就高,裁判的公信度就高,正义实现的可能性就大,从而法院的司法能力就强。反之,如果法官的司法能力低,则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与效率,法院的司法能力就低。可见,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院的司法能力的高低。

司法能力和法律专业知识一样,是需要培养、训练和积累的。近年来,法院系统十分重视法官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养,法官的整体学历不断提高,但对能力的培养训练却有所忽略,导致一些法官学历提高了能力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

笔者认为,当前基层法院法官应着重提高如下的司法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调解和服判息诉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判决说理能力。

1、逻辑思维能力。

法官的思维应当是科学严谨的思维,因此必须学好形式逻辑学,阴晰概念、判断和地理的一般规律。审判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将一般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中,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逻辑思维过程,法官不仅要通过寻找法律来构建一个大前提,而且要通过事实认定构建一个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符合逻辑的结论。

2、驾驭庭审能力。

诉讼,必然要通过法官在庭上经归纳争点,查明案情,认定事实的审理过程,才能最终作出公正裁判。因此,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庭审目的能否实现,而且直接反应庭审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合法,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在胸怀全局的情况下娴熟掌握法言法语,并用之以观察、思考、表达和判断庭审中发生的各种事项。法官开庭审案既是一个法官的基本功,又是法官综合素质的最好体现载体。有的法官一次开庭就可以查明事实,并当庭宣判,有的法官要开二次以上的庭,才能下判;有的法官运用简易程序审理不下去后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等诸如此类的中间就有一个是否掌握庭审技巧的问题。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具备较高水平的驾驭庭审能力应提高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能力:

(1)抓争议焦点的能力。争议的焦点不仅反映法律关系的性质,而且直接表明了当事人争议问题的实质。因此,争议焦点不仅对于法官正确把握案件和驾驭庭审具有直接的引导作用,而且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等各个诉讼行为。所以,争议焦点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决定案件的审判质量。

(2)认证能力。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必须是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因此,在当庭质证的基础上,法官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作出判断,从而让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说,认证能力是法官分析判断能力的集中体现。

(3)听讼能力。听讼能力是法官的基本功。法官无论是在庭审前,还是在庭审中,不仅要用极大的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申辩,而且要具备全面吸收各方当事人合理意见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妥当性。所以说,耐心听讼并不仅仅是一个审判作风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伴随着归纳、选择、判断和推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复杂思维过程。

3、调解和服判息诉能力。

法官的职能不仅是垮过裁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而且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积极调解、导各类民商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所以,法官必须提高调解能力,讲究调解艺术,不断提高调解水平。法官在就民商事进行调解时,必须要针对个案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心理,耐心说服教育当事人,细心关注矛盾的发展变化,随时启发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达成和解。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要出于诚信,既要着眼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现实纠纷,又应当放眼于其未来的合作与和睦相处。同时,调解工作不能简单化,要尽量创造一个实现和解的氛围,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为调解营造良好的环境。

4、准确适用法律能力。

在法律与事实之间的互动关系中,法官必须重新理解法律才能构建适用于个案的裁判规范,特别是现实生活中的那些疑难案件,都是法律规范难以涵盖事实的案件。此时,一方面,法官不能以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为由,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拒绝作出裁判;另一方面,当共性的法律的难以弥合其与个案之间的缝隙时,如何找到一个对个案处理而言既正当合理又符合现行法的裁判方法,以公正、合理、妥善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需要的就是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法官要以宪法精神和法学理论为依据,在坚持公平与正义原则的前提下适用法律。

5、判决说理能力。

判决说理能力体现在裁判文书制作之中,也可以说是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人民法院经过严格诉讼程序的审判活动而“生产出来的产品”———裁判文书,其基本要求或最高境界是:当简则简,当繁则繁,文字简洁、条理清楚、论证充分透彻、判决主文便于执行。可以说,法官的所有劳动成果和水平,都最终体现在裁判文书当中。实际上,裁判文书包含着法官认定事实的能力、文字表达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逻辑思维的能力和论证说理的能力等,是法官综合素质的最好体现。一份有说服力的裁判文书,既要让内行看得懂,也要让外行看得明白,这样,法院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体现出来。

二、提高司法能力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笔者认为,前段论述阐述了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五个基本要求,而作为直接影响或者说构成司法能力的载体——法官,他不仅直接决定了司法能力的高低与否,而且在工作中能否忠实实践“三个代表”,忠于法律,更加明确体现了提高司法能力的本质在于如何提高法官个人的司法能力,这是提高司法能力的根本。

1、勤奋学习,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我们提倡终身学习,建立学习型的单位和社会。没有学习,无法熟习法理法律、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没有学习,无法掌握社会规律、事物特征、民族传承;没有学习,就不可能提高、进步和成长。而且一般的学习还无法得到司法工作较高的要求,一个合格的法官、胜任且优秀的法官,还必须深入学习,加强研究。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是进步的民族,一个善于学习的团体是进取的团体,一个善于学习的法官是上进的法官。一个法官投入学习的时间越多,其司法能力就会越强。书本知识的学习十分重要,丰厚的理论功底是司法能力的基础。学习前人,继承优秀的传统,是保持司法能力发展的一个源头。借鉴他人之长,不断丰富自己,是提高司法能力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2、勇于实践,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方法。知识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丰富;能力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成长。司法能力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唯只如此,别无他途。一个善于思考的法官,会通过一次次的实践,认知,修正,提高,然后再实践,再认知,再修正,再提高,通过不断地总结积累,使自己的司法能力得到不断地提高。司法实践是一个生活非常丰富、关系非常复杂、情势比较多变、矛盾比较尖锐、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运动过程。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调解疏导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协调综合能力等都需要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因此,面对重大疑难案件,每一位法官都要敢于挑战,善于工作,勇于实践。

3、加强锻炼,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学习和实践都需要法官个人自我能动性的表现,每一位法官都要善于发现自身的长处并发扬光大,要勇于正视自己的不足并克服弥补。同时,培养和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还需要一定的锻炼机会。要通过给法官定任务,压担子,给其提供一个发展的平台和空间,使法官在锻炼中发现问题,找到差距,提高自己。法官个人要充分利用好一切机会,力求使每一起案件、每一件事情都按最高的要求、最好的标准去办。从而通过各种形式的锻炼,最终在各种能力上有所突破,有所发展,成为一名有较强司法能力的实力派法官。

4、坚持考核,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手段。衡量法官司法能力是否达到要求,可以从所办案件和司法整体活动是否达到了法律的严肃性,结果的公正性,程序的严密性,时效的快速性,方法的文明性和为民的忠诚性六个方面来检验。要确定目标任务,从要求每个法官开好一个庭、写好一份裁判文书、搞好一次司法调查、分析一项法律性质、调解一起纠纷等“一个、一件、一起、一次……”做起,认真考评,作为绩效,列入奖罚晋级范围,这会给法官带来压力,也会带来动力,激起法官提高司法能力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把这种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形成制度,使刚进入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提高的速度更快一些,使已经有了一定基础法官的司法能力发展得更大一些更强一些。

5、廉洁自律,这是加强和提高司法能力的保障。法律,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法官,必须以坚定的政治信念、丰富的法律知识、高超的司法能力以及一清如水的廉洁才能筑好这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所造成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廉洁自律,是法官的法官、法官的监督者,它能够使法官保持清醒的头脑来行使手中的审判权。

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法院党的组织下大力气,加大投入;需要政工纪检部门敢抓善抓,一抓到底;需要庭室全面配合,大力支持;需要法官个人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只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法官的司法能力就会有一个较大提高,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就会保持一个强劲的发展势头,就能高质量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司法任务,司法为民的宗旨、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就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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