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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反扒组织的法律定位及发展空间

发布日期:2011-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志愿反扒在我国的存在已有时日,但人们对它的议论和质疑从未停止过。其不明确的法律属性、较高的职业风险以及困难的经费保障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志愿反扒的合法属性无庸质疑,在当前情况下走志愿组织的路子是其发展的合理途径,建立以公安部门领导的保障体系是其发展的必要选择。
关键词:民间反扒组织; 民间反扒合法性; 志愿反扒风险性

Abstract:The existence of volunteering to prevent stealing has been in China for days with the non-stopping discussion and questioning.Themain focus is on its uncertainty of law,high professional risk and poor fund guarantee.The author thinks the legality of volunteering toprevent stealing is undoubted.The reasonable way is to follow the voluntary organization and build up the protecting system under theleadership of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

Key Words: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to prevent stealing;the legality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to prevent stealing;the professional risk of volunteering to prevent stealing


“民间反扒组织”是当前我国社会上出现的一个新民间组织,这种自发性反扒在优化社会治安环境方面所起的功能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然而,对其存在的问题社会各界也有不同的见解和主张,其中志愿反扒的法律依据,志愿反扒活动的属性问题,志愿反扒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志愿反扒队伍的纯洁性及志愿反扒队伍的违法违纪等问题,更是公众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应当怎样正确认识民间反扒组织,本文拟从这种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及其存在的社会价值、风险和今后的发展对策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一、民间反扒组织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概念在社会科学(社会学、政治学)中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具有非常复杂而宽泛的含义。尽管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者所使用的含义各不相同,但在现代法制与法治社会的语境下,特别是在谈到法法律问题时,应当是指“合法律性”,因此,当我们将“反扒组织”的合法性问题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提出来的时候,其“合法性”之指就是“合法律性”,在成文法国家,“合法律性”主要就是合乎法律的规定性,民间反扒组织的合法性可以进行多层面的解读和分析。

(一)宗旨合法性

民间组织本身具有中立性、自主性、灵活性、开创性、使命感等特点。其宗旨应当具有服务社会、服务成员的内容,应当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属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社会一般价值观念所允许, 至少宗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民间反扒组织是为打击在公共场所偷盗而成立的,这一宗旨应对强烈的社会需要,具有社会正当性。志愿反扒活动作为一种扶正祛邪、扶危济困的义举,对于净化整个社会风气也具有一定积极促进作用。尽管反扒组织的成立存在诸多问题以及实践运行中暴露出的一些弊端和缺陷,但毋庸置疑,反扒组织成立宗旨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打击偷盗行为,其宗旨就是合法的。

(二)活动合法性

“民间组织必须在法律范围内,采取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进行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组织无论是对外开展活动,还是对内进行管理,都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笔者认为志愿反扒活动是合法的,反扒就其行动过程而言应包括识扒(跟扒)、抓扒和送扒等三个阶段,因而分析志愿反扒合法性问题可以从这三阶段来考察。

1、识扒的合法性

由于扒窃犯罪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整个跟踪、探听和监视等识扒活动过程中,识别错误难免发生。如跟踪没有实施扒窃行为的嫌疑扒手,甚至误将一般合法公民当嫌疑人监视,这似乎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了。对此,笔者认为应坚持利益权衡论的观点。即当反扒行为与公民隐私互为矛盾,其中一方利益的实现可能导致另一利益的减损时,就应通过对这两种利益进行估量和平衡,选择价值更高的利益,以此达到和促进利益的最大化。具体而言,反扒行为作为一种公益行为,是基于维护社会治安和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开展工作的,理应优先保护。正如著名学者何家弘教授所言:“在公众场所跟踪你,你有多大的隐私权我给你拍下来,你和什么人接触了,我觉得这样的话就需要平衡各方面的权利,才能达成一种对社会确定有利的正面的效果。”

2、抓扒的合法性

抓扒是反扒的核心业务,似乎更涉嫌介入公权或侵犯人身权等问题。虽然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这不能直接证明志愿抓扒的合法性。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理论认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通则》也规定:“因为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志愿反扒中的抓扒行为是否适用正当防卫理论?笔者以为,志愿反扒行为是基于保护他人或公众的目的,针对正在发生的扒窃行为采取主动抓获犯罪分子的措施。这显然符合正当防卫构成的一些基本条件,即目的的正当性、防卫起因的侵害性、防卫时间的及时性。但有人认为扒窃行为的危害后果较小,这与正当防卫某些构成要件似有不合。由此看出,志愿反扒是否适用正当防卫主要看它是否符合防卫起因。

志愿反扒符合防卫起因要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但此不法侵害行为须具备三个特征:一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违法的行为;三是具有紧迫性的行为。显而易见,扒窃行为均符合前两点,而对第三点有人提出了质疑:扒窃行为针对的是随身携带的物品,窃得的财物一般较少,后果也不严重,有的甚至达不到犯罪的程度。所以志愿反扒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理论。那么扒窃行为是否具有形势的紧迫性呢?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不法侵害刻不容缓,如果不及时制止,便马上会给被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是指不法侵害破坏性大,如不加以反击,可能给被害人合法权益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诚然,扒窃行为的强度不如持械抢劫的紧迫性强,也不如拦路抢劫的力度大。但若不及时制止,犯罪分子就会立即行窃到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立即遭到侵害。或许人们的惯性思维认为,扒窃的物品价值较小。笔者暂且不讨论扒窃物品有价值大的可能,就是价值小的难道就不制止了?何况反扒志愿者在行动一瞬间很难判定被窃物品的价值,苛求反扒者在抓扒时判断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扒窃行为的定性本来就是司法机关的优势和职责,因此,如果非要等判明损害后方可防卫和制止的话,既是强人所难,又不符合法理精神,归根结底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3、送扒的合法性

相对于识扒、抓扒而言,送扒在法律中能找到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之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可以立即扭送”是指公民有将犯罪分子扭送归案的自由和权利,而非职责和义务。如果公民愿意选择行使这项权利,其就可以自动地、不经任何程序、不附加任何条件地予以行使。

从以上三个过程的分析看,笔者认为反扒组织的活动是合法的,也许在这过程中会牵涉到公民的隐私权,在有些情况下还会侵犯一些人的人身权利(对扒窃者适当的人身攻击,这也是无法避免的),但从整体上应认定志愿反扒活动是合法的。

(三)组织合法性

组织合法性是指民间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存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采取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办理必要的成立手续,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合法的法律地位。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一个独立的组织必须进行登记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属于非法组织。所谓独立组织,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其二,独立承担责任。而注册登记则表明依法接受管理,其活动范围、方式都依法受到规范。就民间反扒组织而言,它是自发性群众组织,有的虽有章程,但未经法定程序和相关政府职能部分审核登记。“因此有些法律工作者和专业人士认为民间反扒组织及其活动都是不合法的”。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看,民间组织合法还是非法的标准是登记。未经依法登记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活动的组织属于非法民间组织,处于非法状态。但非法状态并不一定表明该组织不能存在并以某种合法的方式开展活动,更不构成犯罪。这似乎可以解释我们今天的中国社会何以有大量未经依法登记的民间组织存在却并未受到追究和取缔的现象。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组织没有得到组织合法性的正式认可,但仍然以其宗旨合法性和活动合法性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理由而在社会上开展活动。

反扒组织作为群众自发性组织目前还未得到任何机关的批准也未进行登记,从上述角度看在组织形式上的确是非法。但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其宗旨合法性、活动合法性和组织合法性具有一定联系,但各自也具有不同的含义和要求。反扒组织的宗旨和活动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是合法的,尽管现在组织形式上是非法的(未登记),但这并不影响该组织的存在及其发展,而如今民间反扒组织在全国各地纷纷兴起足以看到公大众对志愿反扒的支持与推崇,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反扒组织的社会价值及其存在的问题以促进反扒组织规范化发展更好的为大众服务。

二、志愿反扒的社会价值及其风险

(一)志愿反扒社会价值分析

如果说合法性是志愿反扒活动的必要前提的话,那么,公益性则是志愿反扒活动的社会功能之所在。反扒主体的质、量状况同扒窃犯罪的猖獗程度之间具有一种不言而喻的相互消涨的反比关系。投入到反扒志愿者行列中的公民越多,扒窃犯罪的活动空间就越小,公民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系数就越大,社会治安秩序就越好。

一些人认为,抓小偷是警察的职责,普通公民加入抓小偷的行列,对公民而言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对警察而言是对自身职责的推卸。其实,古今中外,从理论到实践打击、预防犯罪的专门工作从来都不排斥公众的参与,并且,公众参与警务活动、参与犯罪治理活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共同做法。

志愿反扒是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对扒窃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警力有限,民力无穷。一方面,警方有限的警力不可能对扒窃犯罪分子活动的场所进行全面控制;另一方面,扒窃犯罪活动空间的公共性与活动方式的外显性,以及反扒活动内容的简单、明了、确定性,为公众参与反扒提供了可能。公民志愿反扒活动,既可以有效地抑制扒窃犯罪活动,又可以使警方集中精力对付隐蔽性更强的、危害性更大的犯罪活动。同时,从强化反扒效果的角度讲,如果警察长期在特定区域从事反扒工作,很快会被扒手所熟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反扒效果;公民志愿反扒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警察反扒的上述缺陷。

(二)反扒组织现实的风险性

当然,在对志愿反扒活动的合法性及其积极的社会功能给予充分的肯定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志愿反扒具有不容忽视的风险性。这种风险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志愿反扒人员的人身安全风险;二是志愿反扒人员违法违纪风险。

志愿反扒人员的人身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于扒窃犯罪分子对扭送行为的暴力抗拒。结伙扒窃、持械扒窃行为对志愿反扒人员的人身安全威胁更大。志愿反扒人员身份方面的非权威性、体能技能训练的不足及其防范与进攻器械佩带上的限制,又使他们所承受的风险远远大于职业性的反扒警察。志愿反扒人员的违法违纪风险,也不是一种毫无根据的杞人忧天。反扒活动通常是一种分散性的活动,在实施扭送之前,他们活动的方式又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被扭送的扒手通常具有本能的舍财免究心理。在这种情况下,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反扒人员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概率不容低估。私放扒手、私分或私吞赃款、一边抓扒手一边养扒手、敲诈勒索等现象都可能发生在反扒人员身上。

只要有志愿反扒活动存在,上述风险就会不可避免地相伴而存。在志愿反扒的合法性得到充分肯定的前提下,风险问题就成为志愿反扒活动所面临的惟一问题,这也是社会各界对反扒活动心存疑虑的主要原因之所在。笔者认为,志愿反扒活动不能因噎废食,在接受志愿反扒活动的同时,就该正视这种风险,承受这种风险,并立足于将这种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兴利除弊,规范、完善志愿反扒活动。

三、反扒组织发展对策的若干司思考

规范、完善志愿反扒活动应该沿着以下四条路径进行。

一是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志愿反扒活动的属性和地位,使其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对志愿反扒活动属性的定位,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维持现状,仍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为依据开展反扒活动,并在此基础上细化、规制其行为方式和行为内容。第二种选择是通过立法赋予志愿反扒人员反扒执法权。即参照英国等国家吸收辅助警察参与执法的做法,结合我国志愿反扒活动的实际,将经过挑选、培训、考核的志愿公民吸收为具有反扒执法职权的专门化的便衣辅助警察,发给专项执法证件,将他们的业余反扒活动纳入正规化的轨道。

二是建立志愿反扒队伍管理考核和监督制约机制,以确保志愿反扒队伍的纯洁性。对公民分散地、偶然地、自发地将所发现的扒窃犯罪分子扭送到公安机关的行为,警方及有关职能部门没有条件也没有必要进行管理和监督,只能予以鼓励,并通过新闻传播媒体予以适当的引导。对于有组织性的志愿反扒活动,应该纳入警方的管理控制之中,以保障志愿反扒队伍的纯洁性,防止、控制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和蔓延。比如,警方应对志愿反扒人员的经历予以考察,有不良记录者不能参与反扒;对志愿反扒人员的活动方式、活动区域、搭档调配进行具体规定,以便于志愿反扒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建立志愿反扒人员活动记录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志愿反扒人员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是在严格选拔条件的前提下,加强对志愿反扒人员技能体能的训练,配备相应的自我防卫器具,降低人身安全风险。为了将志愿反扒人员的人身安全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对有组织的志愿反扒人员要规定体能技能资格条件,并进行经常性的体能技能训练,确保其具有实施进攻和防御的优势体能和技能。同时,要为志愿反扒人员配备相应的防卫器具,他们在执法身份未得到法律确认的情况下不能佩带警用武器和警戒,但可以佩带体积较小、不易暴露、具有一定自我防卫功能的器具,比如防卫喷雾器,以确保遇到险情之时可以有效地进行防卫,避免造成伤亡。同时,警方应协调民政、保险、综合治理委员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方面,为有组织的志愿反扒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对因反扒而伤亡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抚恤。

四是要加强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确保严格依法反扒,稳准狠地识别与抓获扒窃犯罪分子。通过培训,首先应当使志愿反扒人员把握法律界限,不能因反扒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私人领地,不能因为反扒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不能对扒窃犯罪分子进行殴打和侮辱。反扒活动必须把握时机,在扒窃犯罪分子正在实施扒窃或扒窃刚刚得手之时采取行动,确保人赃证俱获。培训中要注重对反扒人员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的培养,使他们在反扒过程中做到识别、扭送、证据收集并重。

一项新生事物在初创阶段有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在所难免,志愿反扒的发展空间有待提升,机制建设有待规范,这些均是现实的问题,但人们不应武断地采取否定态度不给其发展的机会。理性的做法是基于社会的现实需求,进而寻求完善的法律规范,让它尽快走上理性之路。

作者:樊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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