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票”时代的市场经济
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本月16日,北京市政府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国八条”而出台了实施细则“京十五条”。详研之下,其除了宣示政府规模庞大的保障房计划外核心精神其实只有一个字-----“限”。方式是以“北京人”和“外地人”为标签将购房资格分别被固化为“限二、限一”版。而且,外地人的购房资格还要附加上连续五年纳税及社保缴纳证明等条件。结合此前出台的购车“摇号”与“限外”政策,虽然没有发放有形的“房票”、“车票”但等同于“按计划”供应。毫无疑问“北京户口”的含金量更高了,市场经济已经走到了“房票”化时代了。
不独北京,按照“国八条”的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也就是说,宏观调控的核心任务已经单一化----压房价。而且,全国各地方政府都有打压房价的责任。
难道在出台此种单纯的行政性的非市场化的调控政策之前不需要考虑一下其他因素吗?
第一,当“资本”没有一个稳健的、安全的、法治化的实体经济投资环境时,其必然要左冲右突寻求出路。政府如果不能给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法治化的投资环境的话,则各种“炒作”经济必然要兴风作浪。
第二,以如此扭曲市场的手段是否会在全国范围内催生出一个畸形的房地产市场?诸如,开发商是否会通过“住改商”化解困境?投资者是否会转战于商业地产或其他经济领域?公民之间是否会发生大量的“借名购房”纠纷?是否会产生大量的“名为租赁,实为转让”的房地产流转合同纠纷?
第三,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上述各类纠纷的话,则法院对此类流转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合同法要求认定合同无效须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取得和消灭都应以法律为据;司法解释明确强调“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那么,各级政府办公厅文件之效力层级又如何确认呢?
第四,户籍改革的正确方向应是取消城乡差别,消除地域歧视,在全国范围内促进平等的公民社会的形成。但是,北京接二连三的“限外”政策,不能不让人怀疑其合法性与执政者的价值观。
当然,如果北京市政府切实尊重“纳税人义务和权利对等”的原则的话,那么,这些所谓的纳税五年以上的外地人能不能在诸如社保、保障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与北京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呢?
【作者简介】
师安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约法治评论员。交流信箱:shianninglaw@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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