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法官的法律思维培养
发布日期:2011-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官法律思维的特点
围绕案件的审理所展现出来的法官法律思维一般有以下特点:(1)法官法律思维的法律至上性。作为一种公共决策的措施与手段,法官所进行的案件审理活动所根据的必须是事实与法律,而在审理案件过程当中所秉持的也必须是法律思维,而非其他。法官只有在思维中坚持法律至上,才能使法官根据法律而不是其他的影响要素来做出法律判断。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恪守职责。(2)法官法律思维具有中立性。法官法律思维的中立性是指法官的职业法律思维所具有的被动性、独立性、形式性以及单一性等具体表征。具体而言,法官的法律思维应该恪守中立,不偏不倚,不受原告、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非正常影响,完全依照现有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这种判断完全是根据自身的法律良知,以公正为最终导向,并不一味迎合社会效益以及社会公众的某种特定欲求,摒弃可能存在的来自社会舆论、情感等要素的影响,坚持既定法律的至上性。(3)法官法律思维的技术性。法官司法所进行的是将静态的法律条文与生动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比对、矫正的过程,这一活动与过程是建立在实践理性基础上,根据法律的专门逻辑进行的。法官法律思维的技术性首先主要表现为强大的转化能力,即将社会中不同的争端转化为特定的法律问题,经过法官的思维,通过法律术语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其次,这种技术性还表现为对于确定性和真实性的追求。虽然不存在绝对意义的确定性和真实性,但是较其他思维模式,法官所应具有的思维模式是在追求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方面,在追求最大可能的相对真实方面最为真诚,也最为努力的。(4)法官法律思维的权威性。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具有更强的实践性,法官的法律思维所要解决的是如何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什么要这么做,因此更为直观和具体,是一种“做”的学问。而这种以问题出发原点,围绕问题解决展开的思维模式所产生的结果,具有前者所无法比拟的权威性。
二、法官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1、加强法官上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法官日常培训。目前,受我国法学本科教体制的制约,仅仅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和几乎为零的法律实践,很难培养出满审判事业发展的需要的,具有良好法律知识背景的法官后备人才。这就要求我必须选择另外一条培训道路,从法院自身着手,充分挖掘现有法官学院的资源,完善目前的法官培训机制,结合法官职业化建设,对法官职业技能的培训提出严的要求并做出长期的规划。对法官上岗前培训要扭转目前走形式的做法,切切实使被即将任命为法官的人员学习到法官的职业技能。
2、加强法官基础理论的培养,开展卓有成效的学术交流。要加强对在职法官法学基础理论培养,从而拓宽法官的知识面,增强法官对信息的处理能力,提高思维的敏捷性、精确性,拓宽思维的广度和深度。此外,要开展经常性的学术交流,把司法实践中较为成熟的思维方法进行归纳,在法官中加以推广交流,培养法主动运用法律思维的能力。注重法官审判经验的总结积累,促进法官法律思维尽快形成。
3、改革法官业绩考评机制。目前以结案率为考核依据的法官考评机制不利于优秀法官的脱颖而出。要逐步建立以培养高素质法官的考核机制,鼓励法官不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把法官综合能力作为考核法官的重依据。
作者:翁粤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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