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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5-11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词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律师,为其在法院一审阶段提供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指派后,我们复印了有关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贵单位采信。

一、***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A、三被告人的供述:*****的供述非常稳定,均称小王引开被害人注意力,其再趁被害人不备窃取报纸包着的财物,被害人并未发现,也未推被害人;*****于10月21日在办案单位内曾供述是**他们就把这个男的赶下车,这个男的没有办法只好就下车了,后一直供述是自己骗这男的说地铁站到了让他下车,这男的就拿着他的包、桶下车了,并称男的没有反抗,还称是小马趁这男的不注意偷偷拿走被害人的财物;王映芳与*****供述类似。一般人到公安机关后都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基本上都会如实交待,加之三被告人之间并无串供的可能,因此辩护人认为他们说的属于事实,特别是*****,连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三起盗窃事实都主动交待,相信对于此次川沙的行为,也属于如实供述。
B、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自己也称自己被二女一男骗走6700元、我旁边的那男子迅即把我行李包打开,抢走我了我的那包放在钱、手机、储蓄卡的报纸……我要报警,钱被骗了.”先抢钱,再打开被害人一侧的车门,再推被害人下车,这不符合生活逻辑,如果真是这样,两人早就在车上撕扯了,况且,*****越过被害人开门再推被害人也比较困难,毕竟*****与被害人年龄相仿,体力悬殊不大。
C、证人*****、*****、*****的证人证言:*****称我们明显感觉他下车时好像是被硬推下车的,不是他自愿下车了,所以一下子就一屁股坐在地上,紧接着,他一个包裹和一个桶被人从车上扔了下来、说被害人称他们抢了我钱;*****、*****有类似证言。首先,上述三名证人并未看到车内是否真的是推下来的,而仅凭自己的感觉作猜测,证言的内容并非是证人直接感知,这不符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其次,上述三证人均是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工作人员,与该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这些都违反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于其它刑事案件是同样适用的。
D、无其它证据:如监控记录、现场勘察、验伤记录、其它目击证人证言等,如果能调取被害人下车处监控记录,可能会更有说服力。
E、综合评析上述证据的证明力:被害人称自己一把抓住包下车、人差点摔倒;证人称人先下来,接着一个包和一个桶被人从车上扔下来,并称被害人一下子摔坐在地上;被害人称自己下车后就喊叫,证人称被害人愣了;被害人称我要报警,钱被骗了;证人称他就说我被抢了钱;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易易采信。而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也有很大的矛盾,最终认定抢劫的证据就是被害人的陈述,辩护人认为孤证不能定案。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分析上述证据,严格适用证据规则,不盲目相信被害人的陈述。
F、不符合平时的作案方式,该种丢包盗窃的作案方式就是通过种种手段使被害人相信并上车,进而趁被害人不备而盗窃财的,如果真的要抢,也不会处心积虑地采取上述调包的方式了。还有三起盗窃案件充分说明了这种案件的作案特点。
G、未达到《死刑证据材料》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案中核心的证据使用暴力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并且证人与被害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有很大的矛盾,根据现有的证据,也不能出被害人被推下车的唯一结论,尚不能排除被害人被窃取钱财后未发现,而自愿下车。
H、一切重证据,轻口供,重调查研究,对于本节事实而言,关键的情节即有无暴力的问题,目前来看缺乏充分的证据,对本节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二、其它三次盗窃行为,对于基本的事实辩护人表示认可,但是有一些细节需要说明,沈娟先后称失窃现金为1000元、1100元,辩护人认为本节事实中应该认定为1000元现金;另外两起盗窃中涉及到的项链、耳环等物品,由于未搜查到赃物,又无相关发票,根据证据规则,很难认定盗窃中有这些物品。

三、*****构成自首,值得注意的是三起盗窃事实,公安机关缺乏有效的侦查线索,如果*****不自首就很难查实,因此对其从轻的幅度应该更大。

四、*****属于从犯;从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看,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从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看,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参与实施一部分犯罪活动;从具体罪行的大小看,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合、服从,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较小的是从犯;在客观上,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非关键性作用的是从犯;从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看,那些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的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均符合上述特征,因此应该认定为主犯。

五、有如下从宽情节
A、 认罪态度非常好,从到案后到今天的庭审,其认罪的态度非常好,足以看出悔罪之心。
B、*****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未受过公安机关任何处理,主观恶性不大。
C、 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其无人身危险性。
D、家庭比较困难,婆婆86岁、自己的父亲75岁、女儿17岁、养子12岁,均需要被告人挣钱养家及照顾。
E、*****属于外来务工人员,其法律意识淡薄,禁不住蝇头小利的诱惑,不慎步入犯罪的道路,主观恶性不大。
F、《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犯罪的动机是贪图蝇头小利、手段是帮助他人丢包盗窃、情节轻微、赃款及时追回,后果不严重、主观恶性不大,因此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六、*****愿意退赃、缴纳罚金,其愿意将自己存在看守所大帐上的钱及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一千元拿出来退赃。其家属也愿意配合。这也充分表明他的悔罪之心。

辩护人认为自首、从犯等法定情节,并且有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等多种酌定情节,且综合全案的证据来说,辩护人认为现在证据尚无法证明被告人在川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此辩护人恳请贵院对本案作出慎重处理。

另,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给一时失足的犯罪分子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自觉的完成改造,收到了实际执行刑罚之效,又避免了因实际执行刑罚而带来的种种不良影响,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根本目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具体的情况及相关法定情节,恳请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让其早日回归社会,照顾家庭。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单位: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胜开

2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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