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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有哪些实现方式?(下)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实践中,抵押人的权利义务会因抵押财产价值的增减而受影响。对抵押财产价值计算的时间应明确为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而非抵押权设定时的价值。当事人设定抵押时,未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或者估价失误,或者设定抵押的当时,抵押财产价值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相当,后因市场波动等不可预测的原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下跌的,在债务清偿时应对抵押财产重新估价,按照抵押权实现时的价值进行清偿,抵押权人无权按抵押设定时约定的价值向债务人追偿。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格上涨时,抵押人不享有使增加的价值脱离担保的权利;抵押财产价格下降时,抵押人不承担按减少的价值补充担保的义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权实现时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抵押系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第三人对剩余的债权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此时,如果抵押人系债务人的,债务人对剩余的债权亦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剩余的债权仅能作为一般债权由债务人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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