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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理性反思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倡导“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并将之作为今年司法文化建设的主题。对“公正、廉洁、为民”三元司法的价值,笔者有一种理性的反思。
对“公正”的反思。公正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又是文明社会的共同诉求。作为共和国的法官,必须通过审判定纷止争,输送个案正义,为法治之清渠提供源头之活水。因为法官是社会正义的真正导航者,因而也是信奉正义的人们唯一值得信赖的人。要通过阐释法律和裁决个案以矫正被扭曲的正义,从而最终引领和导航整个社会走上正义之轨道;要注重在具体个案过程中以理性为先导,通过法律与人际关系规则,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让他们真正感受到人民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要怀有良知,并依照良知来理解法律、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做到从具体个案中将法律、经验和技能完美结合。

对“廉洁”的反思。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我国目前暴露出来的司法腐败案例,大多与该原则被违反有关。“以事实为根据”就不允许在认定事实上存在偏见,就不能采用一些事实而漠视相反的事实,更不允许伪造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就不能曲解法律,就不能设立与法律规定相左的土政策,更不允许利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行为。必须以廉洁自律为职业操守,敢于摆脱外来干扰,战胜人性之偏私,抵制金钱、权利和美色的诱惑,不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养成忠于法律、崇尚廉洁、愿意廉洁和真正廉洁的良好品德;必须以廉洁自律为道德修养,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和各种物质诱惑时坚守底线,甘于清贫,防微杜渐,慎独自律;必须以廉洁自律为人格素养,做到不能贪,不愿贪、不敢贪。

对“为民”的反思。为民守法是人民法官的职责所系,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法官法设定的原则,亦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有机成分。因此,我们的法官应当以便民亲民为起点,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快立、快审、快执,减少当事人诉累;应当以维护讼权为基点,对个案中探求事实,明法析理,公正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终点,一则尽量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庭外,二则在审判过程中和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社会效果,力求案结事了,共同建造起我们司法文明的殿堂。

作者:黄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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