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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院邀请调解的对象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协助调解,是指协助调解人根据法院的邀请协助法官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行为。协助调解这一概念是从协助调解人的角度进行界定的,从法院本身进行界定则称为邀请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办案法官之外的有利于案件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个人进行调解”。
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邀请调解的组织及人员。从上述规定及我国各地法院协助调解的实践看,法院邀请的协助调解人主要为以下人员:

1.相关行政机关及其领导

一些行政机关不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也担负着民事纠纷的调解职能。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仅拥有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权力,而且经当事人一致申请,还可以对交通事故赔偿进行调解。这些行政机关是专门从事某个方面的行政管理的,对发生在其管理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有着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同时在长期处理该领域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以,法院在调解特定领域的民事纠纷时,邀请相关行政机关或其领导参与调解,是一种非常合理的选择。如本院2009年10月在调解一起多次上访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就邀请了司法局局长、镇书记、镇长及人大方任协助调解,最终在众多领导的联合调解下,实现案结事了。

2.工会、妇联、消协等相关组织

工会、妇联和消协等都是出于保护弱势群体而设立的组织,因而也代表着弱势群体的利益。由于法律赋予它们保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权力,在发生纠纷时往往就能够在法官的邀请下积极协助调解,而且往往能够对调解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一方面,工会、妇联和消协等组织参与调解能够对弱势群体一方起到心理上的平衡作用。另一方面,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对这些组织了解较多,信任度也较高,从而对这些组织提出的调解方案也更容易接受。

3.居委会、村委会及其负责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居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均具有调解民间纠纷的任务。由于居委会、村委民在基层,与民间纠纷的当事人交往密切,彼此之间更熟悉,当事人对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信任度也较高。而且一般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在社区或村里有较高威信,民间纠纷的当事人对他们也比较信任。如果邀请村委会和村委会及其负责人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往往能够促进纠纷的化解。如本院南江法庭在2009年3月审理的一起黄某诉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办法官当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同住一个村,为了他们日后好相处,就邀请了该村委会主任协助调解。由于双方对该主任相当敬重,经过村主任的耐心做工作,黄某答应适当减轻一些利息,曾某也当即履行完毕。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对当地情况比较了解,与当地群众联系较为密切,在群众中的信任度也比较高。由他们协助法院协助调解,往往能取得相当好的效果。一些地方的法院也将人民调解员引入基层法庭,从而方便人民调解员协助法官调解。如2009年5月,本院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5个基层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每个法庭邀请2名调解员进驻开展庭前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实践证明,这一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

5.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同族长辈

正如费孝通所言:“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中国社会的乡土性决定了普通老百姓发生纠纷不愿意诉讼,即使有了诉讼也更愿意通过调解解决,因为“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 2008年12月6日,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城市化率现状调查报告》提出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已经从建国初期的17.43%提高到现在的46.5%。尽管在整体上我国城市化已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在基层法院,特别是城市化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相当大一部分仍然属于婚姻、继承等家庭纠纷。在这类纠纷中,由于当事人对其亲属或同族长辈具有很高的信任,也比较愿意接受他们所提出的意见。此时法院邀请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其同族长辈参与调解,往往会收到非常好的效果。如本院玉林法庭在调解一起李某(女)诉张某(男)离婚纠纷案件中,张某每次一到法庭看到原告情绪就非常激动,影响调解。法官多次让其保持冷静,可他就是不听,在法庭大吵大闹,影响了该案的调解和法庭的正常办公。后来,主办法官了解到张某对其叔叔相当敬重,就想方设法找到被告叔叔,并邀请其帮助做张某的思想工作,果然被告相当听其叔叔的话,并自愿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般政治素质高,亲和力强,请他们参与诉讼调解,不仅能监督法官的审判过程,促进文明执法,还能通过他们的公信力使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很多法院已经开始尝试并且取得了良好效果。如2007年1月,泉州两级法院全部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的工作,截至7月,共参与调解案件598起,在其中已结的558起案件中,以调解和解后撤诉方式结案的就有506件,占90.7%。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是引入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尝试,同时也有利于人大代表的监督。

7.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士

在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特定领域的知识知之甚少,一般而言都会相信专家的意见。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士具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在调解涉及到专业知识的案件中,如果法官邀请他们帮助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供专业的建议,往往对促进调解具有重要作用。如2009年7月,本院民二庭在重审一起原告丘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玉林市岭南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在开庭后,主审法官得知原审中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卢某某是朋友,而收到定金时,玉林市岭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卢某某,于是立即打电话给该律师,希望他帮做被告人的工作,该律师答应帮忙,积极与两被告沟通。最后,经律师的协调终于使纠缠一年多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作者:刘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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