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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调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立案调解是立案庭对有可能经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审判庭之前,由立案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化解纠纷的诉讼活动。它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适用一审的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件民事案件;二是送达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打电话、带口信通知当事人到庭;三是主持调解案件的是立案法官;四是结案周期短,大多数案件可以当日立案,当日结案;五是收费手续简化,可直接收取应收诉讼费的一半。

立案调解具有时代性,是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新举措,也是法院快速化解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它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立案调解能使简易的民事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立案调解中心的工作效率很快得到社会界的认可。 二是节约审判资源,降低审判成本。大量简易的民事案件由立案调解中心解决, 有助于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集中精力研究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立案调解简化了诉讼程序,从而节约了审判资源,降低了审判成本。三是提高审判效率,构建和谐社会。进入立案调解程序的民事案件,可以当日立案,当日结案,法律文书的制作不必耗费法官更多的精力,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大大缩短,矛盾纠纷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化解,避免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不必要的纠缠。

为充分发挥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很多基层法院立案庭把立案调解工作作为立案工作创新的一个抓手,大胆探索,努力试行,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是,由于立案调解是法院新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立法上缺乏专门的程序规定,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认识不统一,有的人认为,立案调解把一些简易民事案件化解在立案庭,民事审判业务庭的调解率必然降低,会挫伤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人员不到位,基层法院立案庭面临的共性问题是人手少,人员年龄结构偏高;操作不规范, 2007年3月7日最高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立案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但对立案调解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未作统一规定。立案调解是法院诉讼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以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不断探索和完善这一制度。笔者认为要搞好立案调解工作,应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是立案调解必须围绕司法为民宗旨和案结事了目标,按照“人民群众得实惠”的要求,用科学发展的理念指导优化职能配置,创新办案体制和工作机制,把立案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有效手段,始终把关注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因地制宜,结合本院的具体实际,创造性地建立立案法官当即调解制度,以起到既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增加和谐,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办案效率的显著成效; 要始终将立案调解与审判、信访、执行三项工作对接,进一步强化立案调解,真正使立案调解与审判工作相互衔接,相辅相成,使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司法便利,让老百姓省时、省钱、省力,力争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民生、保稳定尽心竭力,最大可能争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消除其抵触情绪,化解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法院三方之间的对立状态,减少社会矛盾的滋生。

二是必须主动向县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法院汇报立案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努力解决立案调解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要积极与司法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联系,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调解网络,做到平台共用,资源共享,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搞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要制定的立案调解工作具体方案,深入基层一线做好立案调解工作,通过主持、委托、邀请等多种调解方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案结事了。要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分析现行立案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动查找差距,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办法,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三是要创新立案窗口模式。立案法官要面对面地与前来起诉的当事人交流,在办理相关诉讼手续的同时,了解前来立案的每一起案件有无调解可能。通过缩短立案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增强立案法官的亲和力等途径,把握案件调解的可能性。

四是要完善内部绩效考评办法。要从法官的调解结案数量、结案时间、调撤率等多方面进行考评,对调解结案数量多、调解结案时间、群众反映好的法官要及时进行表彰或推荐到上级法院参加 “调解能手”的评比,形成你追我赶的立案调解氛围。

五是要注重立案法官与业务庭法官的配合。立案法官要及时将前期了解的相关情况和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向业务庭反馈,共同探讨调解的方式方法,实现优势互补。

六是要创新与被告的联系方法。立案法官要对被告要具有更多的耐心和关怀,尽可能体现法官的亲和力,说服被告到法院调解,电话联系时充分为被告分析诉讼成本,详细向被告说明调解可以节省一半的诉讼费用等,注重情理法的结合,向被告说明调解可以避免因诉讼造成名誉贬损,有利于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

七是要注重钻研调解技巧。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选择不同的调解侧重点,涉及相邻、民间借贷纠纷的,从创造和谐的生产环境出发,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感情确实破裂的离婚案件,要求双方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协商拟定稳妥的财产、子女处理方案等。做到因案而异选择调解方法。

作者:杨盛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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