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质疑国企红利——国企为啥就给国家交这么点钱?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财政部日前发布数据显示,全国国有企业2010年实现利润19870.6亿元,同比增长37.9%,其中化工、电力、有色、交通等行业利润增长超过1倍。国企利润非常可观。

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对央企(2家粮棉储备的央企除外)统一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并扩大征缴企业范围。

数据显示,以上年实现利润按比例征收央企红利为主而实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008年、2009年分别为547.8亿元、873.6亿元,2010年约为440亿元。而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0年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近2万亿元,只拿出5%左右上缴“红利”。

(根据中国经济网的报道,2011年2月21日, //www.ce.cn/cysc/newmain/yc/jsxw/201102/21/t20110221_20841833.shtml)

企业,说到底是为了给股东挣钱的,国企当然也不例外。谁是国企的股东?在说明这个问题之前,我不得不对国有企业这一个概念做一点简单的说明。所谓国有企业,并非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在资本主义国家同样存在,并且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国企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国家的收入,除了一部分来自于税收之外,另外很大部分就是来自于国有企业上缴的收益。

我国在计划经济年代,所有的企业不是归国家所有,就是归集体所有。那时,国有企业的所有经营收益都要上缴国家统一调配,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受到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逐渐放开,国有企业开始对国家按比例缴税,2007年之后国家恢复对国有企业的红利征缴。从国家对国有企业收益的征缴的历程来看,就目前来讲,国家是将自己定位为出资人的角色,由国资委统一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国家是国有企业的股东,而且可以肯定的说是控股股东、有决定权的股东。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股东的收益分配是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国有企业当然也不例外,不过,由于国家股在国有企业中属于“一股独大”或者说有着决定的作用,因此,可以说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实际上就是国家的意思。从这一角度上来说,由国家决定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率当然是正当的。

然而,谁有权力决定国家的意志呢?从我国的宪法来说,是人民,具象点来说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是我们国家的“钱袋子”,可以说,国有企业是在为全国人民打工的,因此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理所当然的应当被用于为人民造福。

就我国现在状况来说,部分央企上缴的利润仅仅是企业红利的10%左右,这一比率可以大体上反映国有企业上缴国家利润的状况,剩下的钱做什么去了?

“按照国际惯例,上市公司股东分红的比例一般为税后可分配利润的30%-40%,国有资本向国家上缴的盈利普遍高于这个水平,英国盈利较好的企业上缴的盈利相当于其税后利润的70%-80%”,说这段话的是我国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而在我国,国有企业上缴国家的盈利是其税后利润的10%左右,剩下的钱做什么去了?

正如本文上面说到的,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企业,当归根结底是全体人民的企业。国有企业除了应当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之外,应该将所有的利润都“与民共享”。但就现状来说,我国的国有企业,除了国家向央企征缴红利外,并未将其他的国有企业纳入征缴的范围,而且目前经营十分良好的金融类国企也并没有纳入收益征缴的范围。

40万亿国有资产,老百姓能从中得益吗?

不得不说,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央企,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没有央企的调控,市场秩序将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从细微部来说,如果没有大型央企,那么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粮油菜蛋等基本生活保障品将难以得到充足的供应,或者说价格将会有十分剧烈的波动。

国有企业除了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作用外,应当在更大的层面上发挥作用。有句老话说,“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在国有企业身上正合适。可以说,国有企业在国内的收入来源还是来自于人民,这笔收入,除了应当用于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之外,应当将大部分的利润都用于造福人民,而非用于对本企业内部员工福利、奖励。国企员工高待遇、高福利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国企员工当然也是人民中的一份子,也属于国企应当“造福”的对象,但毕竟“造福”的范围有些小了,国企更大幅度的上交国家利润,可以在更大的层面上造福人民。

保障国有企业生存与发展并非限制央企提高红利征收比例的理由。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来说,“三三三”的年终企业分配比例都能够满足企业的下一步发展,更何况有着雄厚实力和优秀管理人才的大型国有企业。国企上交收益的最低比例也应该控制在当年盈利的30%左右。当然,提高国企利润的上缴比例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隐患时,防止国有企业通过种种途径将利润从末端向前端转移,从而规避利润上缴。较为典型的做法有加大税前支出、提高管理层薪酬、增加职务消费、滥发奖金、超标准福利等等,类似的做法企业完全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内部人控制”。

我国的国有企业利润应当更多地用于社会开支。这一建议,在亚洲开发银行《2010亚洲发展展望更新》一文中提出,据亚洲银行统计,目前我国在教育、卫生、社保等公共方面的支出仅相当于GDP的6%,而发达国家这一个比重高达28%。有这一对比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在公共领域的支出是存在不足的。

作为百姓,要求从国企利润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分红恐怕是困难的,但通过国企上缴国家的利润,切实改善我们的生活却是现实可行的。具体来说,国企上缴的红利完全可以用于解决当前我国在社会保险、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方面所存在的资金缺口,让百姓切实感受到做国企“主人”的幸福。
 
【作者简介】
吕焘,所在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