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人应如何防止仓储营业人滥用免责条款?
发布日期:2011-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合同法》及《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倍加注意。
【法律提示】
存货人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同时,还应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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