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记忆笔记(5)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条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应注意者有:?
1?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3?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可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可以复议机关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换言之,此时存在两个管辖法院,而非一个。?
4?至于何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务请参见《行诉解释》第7条所列举的3类情形:?
(1)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的;?
(2)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处理结果的。?
注意:第(2)种情形强调“对定性产生了影响”。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9条。
「意思分解」?
第18条也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再加上《行诉解释》第9条的扩张解释,愈使这一条文显得复杂和重要。应重点注意:?
1?《行诉解释》第9条第1款对“原告所在地”的扩张解释。依此,原告所在地包括:?
(1)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
(3)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这一扩张性解释,是司法考试多选题命题的好素材。?
2?《行诉解释》第9条第2款的扩张解释,类似于民事诉讼的牵连管辖。?
3?另外,注意了解第19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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