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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案件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司法公正得不到真正体现,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执行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一、民事案件执行难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民事执行难归结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这四个“难”准确的概括了当前民事案件难以执行的现状。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难找是困扰执行的主要问题之一,占到执行案件的一半以上。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就下落不明,有的外出打工,有的故意躲避,此情况下在缺席审理之后,申请人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造成了整件案件执行的停滞。

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大多十分困难,少数经济条件好的也会想方设法隐藏财产,或拒不履行应该给付的钱款。在这些情况之下,执行人员就要投入很大的精力,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去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协助执行人难求。虽然政府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要求有关部门与法院形成联动机制,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是仍会有很多的职能部门在执行人员要求配合工作的时候以种种借口故意不配合执行人员工作。

应执行财产难动。有许多被执行人有能力给付申请人的欠款,但是由于债务形成的原因,如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本身被执行人对申请人便心怀怨恨,所以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执行,还有诸如乡政府、村委会对外形成债务,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政府和村委会即使有财产可供执行,乡镇领导动辄找上级领导给法院施加压力,严重干扰了正常执行。法院不但案件得不到执行,反而花掉很大精力向上级报告情况,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民事案件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民事案件执行难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有社会原因,也有我们在体制和制度上的原因,更有我国关于执行法律不健全的原因,以及我们在自身队伍建设上的原因。这种种原因纠结之下,就形成了我国目前民事执行的大难状况。

(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法律法规不完善是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完善的执行立法和健全的执行体系是法院裁判得以顺利执行的保证。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寥寥可数,主要包括以下几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由于受当时立法条件和经验的局限,我国的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在使用这些法律法规时明显会感觉到内容不足、可操作性不强。

缺乏强有力的外部法律监督导致也是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面对当事人的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照此批复无法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

(二)执行机制有待改革,执行力量不足。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我国的社会发展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都呈现出与别国不同的一些特点。在执行的机制上我国也应该钻研出一条适合我们的有中国特色的一条路子,我国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社会诚信体系,这无论对于经济发展还是对于法律的实施都有较大影响。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个人和企业无视当时订立的合同和契约,单方面的无视合同的约定,视法院判决为无物,藐视法律威严,但是却得不到社会诚信体系的应有惩罚,严重危害社会诚信意识的建立。所以我们必须钻研出一套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执行机制,以适应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

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执行工作需要法院经常要外出办案,外出的时间多,需要投入的精力和人力要多,但是,实际中执行人员较少,投入的经费也比较少,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三)不良保护主义盛行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对人民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有很多无形的看不见的力量影响着我们的法制进程,不良保护主义现象很普遍,这对于执行工作而言,是很大的阻碍。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但是,地区与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区域性的差异束缚着人们的思维。很多行政权力参与到民事案件执行中来,给民事案件执行活动带来很大的阻力,它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给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带来干扰,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因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上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形成了严重的威胁。

(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到日渐规范过程中,一些被执行人见利忘义,不遵守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想方设法逃债和赖债的思想严重。有的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甚至干脆一逃了之,下落不明。有的被执行人因无法转移、隐匿财产,为逃避执行,纠集亲朋好友,暴力抗拒,对执行人员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公开对抗法院执行。

三、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工作,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我国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执行工作缺乏法律的支持显得势单力薄。但无论如何,执行难这个难题,只能战胜它,不能被它打倒。加强立法工作,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成为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首先要解决的难题。根据执行工作的现状以及性质,应尽快出台有助于民事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法律法规,在新法中加入强制执行的内容,增加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追究刑事责任。增加对暴力抗法、无理取闹,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处罚规定,只有这样执行工作在遇到阻碍的时候,我们就有法可依了,执行工作目前遇到的困境也会迎刃而解。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强制执行问题作了不少的司法解释,这就为制定独立的执行法做了准备工作。制定独立的执行法在我国是可行的,并且这部法律要更加完善的体现执行过程中的措施和程序,从而为根本上改变执行难的现状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行能力和水平

执行队伍是整个执行工作的主体,是执行工作的操作者。执行队伍的精神面貌,执行队伍的作风水平,执行队伍的纪律风格,这些都关系着执行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所以要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公正清廉、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这支队伍的组成人员不但要熟悉法律,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执行,并且在执行工作中运用智慧,练就说服教育能力,这样才能做好执行工作。并且在法院内部建立起一套的奖惩制度,充分的调动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执行工作具有鲜明的强制性,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应有外在威慑力,所以要培养参加执行工作的执行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并且建立以法警为主体,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工作,建立起执行员统一指挥下的以法警为主体的执行体制。这就要求加强执行队伍的装备建设。法院要为执行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录像工具、警用具,以此来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以此来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执行人员的内在素质对于执行工作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执法者的素质提上去了,那么执法的效率也就提上去了。所以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是搞好执行工作的必要之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就要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养,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教育执行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在利益面前谨记人民的利益至上,并且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学习的机会,使其提高执行水平,更好的为执行法律服务,更好的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科学发展观告诉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与时俱进,跟上时代步伐,执行工作也不例外,随着改革开放进行,我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日新月异的进步,它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在执行案件中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是我们在以往工作当中没有遇见的,这些新的情况,又给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执行工作必须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有什么样的变化,我们就要想出什么样的方法去应对,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要树立新的执行理念,对待执行工作,我们要有一种及其负责的精神,想尽一切办法,用尽一切方法,不达目的不罢休。同时执行工作一定是透明的,我们在执行环节要充分的保证法律的公平性。法律公平公正的得以执行,这才是我们执行工作所期望达到的结果。确立新的执行理念,我们一定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我们的执行工作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这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只要我们围绕这个中心,我们的就会一直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三)加大执行改革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

实践证明,采取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相结合、多管齐下的办法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效果更好。异地执行方式的优点是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际关系少,受“地缘”、“人缘”关系影响较小,执行力度较大。它一般适用于执行法院与执行地点相距不太远、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财产案件。交叉执行就是在高级法院的统一协调指挥下,本辖区内不同地区的法院相互交叉,甲地的案件由乙地法院执行;乙地的案件由甲地或丙地法院执行。所谓提级执行,就是将本来应由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提到上一级法院执行。地方保护主义、执行中的种种阻力、“地缘”、“人缘”关系等等,都是越往下越严重,上级法院跳出了下级法院所在的那个“小圈子”,级别高,影响力大,突破了原来的种种关系,执行起来阻力相对小一些。所谓统一执行,是指对一些有特殊阻力、影响较大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调集辖区内的执行人员和装备,统一指挥,统一执行。同时,采取这一系列的执行措施,能够从根本上杜绝不良保护主义的盛行。

(四)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

我国应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让恶意抗拒履行的被执行人举步维艰,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针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开展举报活动。可以设立举报制度,为了方便知情人举报,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电视、报刊或发布公告等方式,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案件向社会公布案情、被执行人姓名和执行标的,尽量扩大宣传面、让较多范围内的人知道案情,以便于知情人举报。

(五)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宣传教育

加大执行法律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社会氛围。对那些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起到警示教育他人和提高社会诚信的作用。成都、广州、武汉等地中级人民法院采用公众媒体公告制度促进执行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许多公民和企业都纷纷表示支持这种做法。

对于那些完全不懂法律的当事人,我们要耐心的对其进行法律知识上的教育,使其正确认识自己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做出正确的选择。这样也树立起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拉近了法官与人民的距离,也有效的避免了一些上访、闹访问题的出现。对待那些经营者和企业法人,我们要加强对风险责任宣传,经营者和企业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我们社会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

执行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我们制定一系列有利于执行难问题解决的法律法规,形成一套完备的民事执行体制、训练一批过硬的执行队伍……民事执行工作开展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依法治国的程度和管理水平,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因此,我们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和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思路和策略,全社会共同努力,一步一步地缓解“执行难”。
 
作者:吴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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