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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对突发事件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突发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它事件。其特点是:突发性和紧急性、高度不确定性、影响的社会性。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自然环境复杂的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转型期,受各类因素的影响,突发公共事件往往呈现出形态多样,加上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城市发展和农村发展还不够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还不健全,处理和管理危机的能力不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暴露的问题还十分突出。也就是说,我国当前公共安全面临的形势严峻,经受着重大挑战。由于突发事件涉及面广泛,对之应对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又因为一个成熟法治社会处理社会冲突时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人们期待司法的介入,使矛盾冲突得到透明、公平、公正的处理。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它始终处在社会矛盾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位置,很多原本不是法院应该处理的人或事,经“蝴蝶效应”放大,会演变成与法院有牵连的理不清道不明的突发事件。为什么当前涉法信访多、难处,为什么有些案件当事人每天到法院进行闹访,影响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重者甚至采用暴力冲击法院或伤及法官人身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事件,如今年6月份在湖南永州零陵区法院发生的枪击案,广西梧州长洲区法院发生的泼硫酸案等严重暴力抗法伤害法官事件,说明人民法院已经成为了矛盾暴发的前沿,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法院公共安全处在风口浪尖上。对可能涉及人民法院突发事件的环节进行疏理,了解我们当前处置突发事件的现状,分析存在原因,从而探讨如何提高人民法院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犹显必要。

一、当前涉及人民法院突发事件的表现

(一)、安全检查中的突发事件

1、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可能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甚至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危险物品进入法庭。前面提到的湖南永州零陵区法院发生的枪击案就是安全检查疏忽大意导致血案发生,教训惨痛。

2、可能发生旁听人或其它人员未经允许,经劝阻和警告无效强行闯入安全检查区。

(二)、开庭审判中的突发事件

1、刑事案件的开庭时被告人的突然行为。如刑事被告人借旁听席出现哄闹、骚乱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之机脱逃;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或者突发疾病;或者是在刑事被告人提押与还押、看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刑事被告人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在囚车或羁押室内自杀、自伤或伤害其他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实施串供行为;而且,提押与还押过程中还可能遇到诸如遇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拦阻囚车、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和押解途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等突发情况;看管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刑事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刑事被告人和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情形。

2、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如当事人谩骂或污辱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双方当事人厮打;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因情绪激动突发疾病等情况;

(三)、送达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1、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经说服教育仍然拒收;

2、被送达人及其家属谩骂送达人员、围困送达人员甚至对送达人员实施暴力;

(四)、执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1、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抗拒执行;

2、被执行人以自伤、自杀等不可预见性行为进行威胁,拒不履行义务;

3、被执行人暴力抗法,不明真相群众群体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执行工作人员、砸烧交通工具

(五)、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1、死刑犯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死刑犯家属或其他人员围堵囚车甚至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欲劫持死刑犯。

3、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等。

(六)、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1、上访人员寻衅滋事、打砸、破坏公共财产或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

2、发现上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或携带爆炸、放射性等自身无法处置的危险物品;

3、上访人员企图自杀、自伤甚至造成伤害、死亡的;

4、不明身份的人或上访群众在法院门前围攻法院人员、拦截法院车辆或冲击法院大门等情形。

(七)、其他突发事件

其它突发事件一般是指发生在法院必须加强监控和值班执勤的重要区域、重点部门内对法院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如:发生卷宗材料、涉密文件、载体丢失或被盗事件;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事件;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爆炸、地震等。

二、引发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

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外部的也有自身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虽然各因素的作用效力不尽相同,但对任何一种因素,如果处理不妥都有可能演变成引发突发事件的导火索。

(一)外部原因:

1、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类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其中大量的矛盾汇集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依法解决这些纠纷的时候,不可能满足所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部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产生不满情绪;这些当事人尤其是农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遇到事情随心所欲,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不惜抗拒执法。

2、对暴力抗法行为打击不力。处置突发事件的法律、政策的惩戒力度太轻,致使暴力抗法者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暴力抗法者之所以气焰如此嚣张,与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力不无关系。加之暴力抗法属群体性事件,调查处理比较困难,出于现实和政治的需要,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处理了事。

(二)内部原因:

1、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特别是对一些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案件,办案业务部门和主办法官安全防范意识差,缺乏敏感性,缺乏必要的“处突”准备。

2、安全防范设施及警用装备的缺乏、落后。 有的法院受办公环境或经费的影响,缺少必要的安检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羁押室安全设施陈旧,羁押条件不符合要求,且没有独立的押解通道和羁押配套设施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这种情况在人民法庭显得犹为突出。

3、司法警察警力配备不足。 当前实际工作中,许多法院由于受警力的限制,鲜有人民法院自身司法警察配置员额已经达到占全院编制的12—15%的配置要求的。在面对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往往只能无奈地选择违规操作,如值庭一名法警押解、看管多名被告的一人数职现象屡见不鲜。民事、行政审判很少能安排司法警察值庭的。在很多情况下,司法警察兼值庭、押解、看管职能于一身,致使其顾此失彼。也有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行。

4、人民法院执法的一些偏差。比如,人民法院对于一些无理缠诉人员打击不力,为求稳定而满足其一些并不合理的要求,让其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占到好处,给类似的当事人以效仿的借口。再有,一些法院工作人员不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根据个案因地制宜,片面强调司法的公权性,容易激化矛盾。还有,一些干警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也是引起暴力抗法的因素。

三、当前人民法院处置突发事件的存在问题(现状)

当前,人民法院的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大都已经建立起来,包括: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分队;建立预测预警制度;建立外部联系制度等等。存在的问题是:

1、没有很好的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前述永州零陵区法院发生的枪击案,广西梧州长洲区法院发生的泼硫酸案,对我们的安保工作、预测预警工作制度落实不严、不细,给今后工作敲响了警钟。

2、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的可操作性不够强。因为无经验可循,多数预案中大都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实际操作中往往有的干警到处转,不知要干什么;有时分工也很明确,但是执行具体任务时则会相互扯皮;

3、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不够充分。在面临突发事件时,往往有时对困难和问题估计还不够全面,导致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知所措,甚至出现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的法警队伍建设建制不健全。由于体制、编制等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加之很多法院工作中较长时间内尚未出现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安全形势比较平稳,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不可能将有限的编制配置在法警力量上,由此法警力量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再加上法警人员进出渠道不畅、年龄老化、配置不科学、警力严重不足等问题成为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最直接的也是最突出的问题。

5、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总结得不够。任何事情不总结就不会提高,学会总结、交流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非常有必要。

6、处置突发性事件时措施乏陈可数,总的来说是给人的感觉是防范为主,强制为辅,强制性措施震慑力不强。

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对策

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在常态条件下管理好各项工作,更要在非常态条件下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得当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司法权威。提高法院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应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支持。

1、发生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后应及时报告当地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支持,排除干扰,清除阻力,依法维护和保障法院审判、执行、信访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对暴力抗法等引发突发事件的策划、组织、指挥者及主要行为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事件的干部要报告当地纪委,严肃查处。

2、建立处置突发事件调警制度。在执行重大保障任务中遇警力不足情形时,上一级法院可向所辖法院发出调警令,基层法院法警队可向上一级法院法警队申请调用警力。

3、与当地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应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防止事态发展和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二)、加大法律宣传和惩罚违法行为的力度,教育公民遵守法律,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发生。

1、加强法律宣传是有效提高公民守法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但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跟上经济建设发展的步伐,法治建设的任务任重道远,。比如,法院的执行工作,这是法院工作中发生暴力抗法类突发事件最为集中的所在。在对执行工作的宣传上,旨在宣传“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执行人员运用法律赋予的国家强制力即公力权,通过物权、债权的不断转换而使当事人的债权之全部或部分得以实现。执行人员追求的司法价值是不挟偏私地去穷尽法定职责,被执行人因服从法律而不得不强制自己容忍执行人员实施的法定执行措施。而要达到顺利执行这一目标,首先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执行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舆论氛围。同时还要认识到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执行活动要体现出对公民宣传法律的作用和对当事人起到依靠法律、遵守法律的教育作用。如通过张贴执行公告、公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召开执行大会和新闻媒体曝光等,使执行当事人和广大公民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进而增强法制观念。

2、加大对暴力抗法事件责任人的惩罚力度

第一、对已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认真复查处理,对不法分子坚决绳之以法,始终保持强大的震摄力;

第二、对今后新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要加大查处力度,不容放纵,并坚决追究放纵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加强工作联系与协作,坚决形成部门合力,依法定程序惩罚犯罪,充分运用刑罚手段维护执行秩序。对发生的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和对事件的处理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将“恶民”公诸于众,使得赖债者不敢抗法,从而激起广大公民的正义感,为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前述广西梧州长洲区法院发生的泼硫酸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执行工作中的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当地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应对积极主动,及时平息汹涌舆情,慰问疏导受灾法院和干警、由公安机关对暴力抗法人员执行拘留、借助新闻媒体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激起广大公民的正义感,营造“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良好执法环境。

(三)、完善突发事件预警机制。

1、思想重视,防患于未燃。一方面要求全院各部门要加大对可能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针对有较大社会影响、涉案人数较多或当事人情绪激动等可能出现扰乱审判秩序的案件,信访接待人员、承办法官应就可能遇到的不良情况做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向院领导报告线索,提前开展预防。另一方面健全信息支持和信息报告制度,建立上下左右互联互通、高效灵敏的应急信息支持网络,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信息及时处理。发现异常现象和苗头,及时通报。事件发生后,严格执行重大稳定信息紧急报送制,保证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信息渠道顺利畅通。各业务庭(局)对即将开庭或执行的案件应进行事故苗头分析,发现问题提前向法警队通报;法警队在执行保障任务之前应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熟悉执行场所的环境,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2、健全组织指挥体系,完善相关职责,确保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按各法院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办法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及疏导劝返、安全保卫和应急、外宣、现场取证、后勤保障六个工作组,逐项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确保反应迅速,应对有序。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分队;组织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定期组织召开突发事件专题会议。重点对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职责分工、制度建设、勤务保障以及应急程序和内容进行部署和规范。

3、规范处置。一是对突发事件分类。可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事件的危害程度,将突发事件划分为三类,分级制定相应预案。如可将突发事件分为群体性突发事件、较为严重的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三类。其中10名以上人员采取过激行为方式到法院集体闹访,组织、煽动群众闹事,群体性拦车、堵门、冲击审判法庭、旁听人员聚众扰乱庭审秩序等严重影响正常审判工作秩序的情况以及在法官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5人以上聚众暴力抗法和打砸抢执行车辆及装备,危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定位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将人数较少的群体性事件和干警在外出执行公务过程中或在院机关办公过程中遇到当事人欲自杀、自残和危及他人人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押解途中和开庭审理中出现脱逃或被劫持事件的情况定性为较为严重的突发事件,其余为一般突发事件。二是分级应急响应。其中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和较为严重的突发事件由院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指挥相关人员做出应急响应,对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副职领导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指挥相关人员进行处置。应急分队设在法警队,法警队应在处理好各项职能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制度,保证应急设施、武器装备、警用车辆等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遇重大突发事件时迅速出警。三是针对不同性质突发事件提出不同的应急处置要求。对不同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分别制定了详细的应急防范措施,便于相关人员照章操作,做到处置突发事件忙而不乱。对现场处置工作,群体性突发事件和较为严重的突发事件要分别安排全院干警待命和三分之一干警待命,根据指挥部指令参与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突发性事件工作部门的全体人员配合行动组处理。同时还对人员带离现场和事件的后期处置做出明确规定。

(四)、加强综合应急队伍建设

一支基本素质好、精干高效、战斗力强的综合应急队伍,可以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先期处置中发挥骨干作用,在协助处置和恢复重建中发挥辅助作用。要以司法警察为主,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为辅,组建法院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备必要装备,强化队伍训练,提高综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制定落实补助、保险、工伤、抚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解决队员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要加强教育、严明纪律,使这支队伍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在关键时候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要适时开展模拟演练活动,提高法院灵活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坚持以预案为抓手,经常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应急预案演练,促进各部门的相互协调和职责的落实,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人员、技术、队伍、装备及时到位和应急处置高效有序。

(五)、严格突发事件处置的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违反相关规定,及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关心心灵家园的重建

万一突发事件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在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开展心理咨询,进行心理干预,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明确和强化司法警察和法官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权力

面对突发事件的可能性经常存在,但在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和法官的权力十分有限,不符合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和要求,容易导致事态的扩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特点,赋与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使用警械的权力和采取强制措施权力,以使人民法院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做到及时、准确、高效、有序并合法。为此,建议国家立法加强对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修订拓展,并给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同人民警察同行的对待。可以这样操作:

  第一,应当考虑制订《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法》中进行“有条件的概括授权”,以增强制度的应急性、包容性和机变性,对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强制措施实施的原则、程序做统一的规定。

   第二,作为人民警察制度的基本法《人民警察法》,在强制措施,特别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合法性依据的出处时,可以考虑增加紧急避险等弹性法律机制;扩大警察权在应急状态下的适用条件;对接《行政强制法》的概括授权,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作者: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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