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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纠纷诉讼接案审查要点

发布日期:2011-05-24    作者:杨振夏律师
 合同类纠纷诉讼接案审查要点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合同是双方以上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效力、解释等行为引起的全部争议。
 合同纠纷的基本特点
    1合同纠纷的相对性
     合同纠纷一般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即合同纠纷的主体及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合同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
    2合同纠纷内容的多样化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合同的各个方面,既包括合同主体吧、客体、内容等方面的纠纷,也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的纠纷。
    3合同纠纷处理应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先、看合同中是否有对争议事项的特别约定;其次、看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则无效;再次、若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则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4【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纠纷处理的重大影响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合同中对争议事项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该约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而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该争议事项均无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来解决相关争议。
   5、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合同纠纷种类的把握
  1、根据合同是否有效,分为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2、根据合同是否具有书面形式,分为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3、根据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分为涉外合同纠纷和非涉外合同纠纷;4、根据合同条款是否格式化,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5、根据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可归由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纠纷。
有名合同包括:《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气、水、热力等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合同;也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担保合同、房地产合同、知识产权合同、中外合作、合资、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等。
    三    风险提示
  (一)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分:
    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合同纠纷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担保,只是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是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所产生斑点的纠纷,造成纠纷的当事人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二)合同纠纷的管辖的问题: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在明确合同纠纷的性质后,应当通过审查合同内容、询问当事人以确定合同的管辖。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应建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原告又向法院起诉且法院已决定受里的,应建议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书面的管辖异议。
  特别要注意: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没事诉讼法】第28条至第3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确定法院的管辖,特别关注级别和地域管辖中的专属管辖的问题;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应考虑法院的受理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若不符合,应建议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书面的管辖的异议。
     (三)明确诉讼主体的问题
      应根据合同纠纷的相对性特点,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即谁有权提起诉讼、谁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资格;同时,还应进一步在错综复杂的案情中理清合同关系,确定哪些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那些合同关系,在此合同关系之中谁享有哪些权利、谁承担哪些义务等等。
     (四)注意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除了【合同法】中对合同作了集中规定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专门规定,如【保险法】等。另外,还应注意【民法通则】第8章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别规定等。             
      (五)注意区分合同的有效、无效、解除、终止等不同情形,以及其的重大区别。
       (1)发生的依据不同
         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终止是由于债务已按约履行、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等情形,一般不存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可能也不可能不存在当事人违约的行为;法定解除是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除了不可抗力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均为当事人一方有实质违约的行为;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发生的后果不同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注意合同变更或撤销的特殊规定
      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主张变更或撤销;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做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有权主张变更或撤销。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合同的主张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法院或仲裁机关不得主动为之。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合同撤销的后果与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                                       
   (七)  注意区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违约金、赔偿损失都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但二者有很大的区别:  -     
       (1)目的不同。赔偿损失主要是补偿目的,而违约金还有履约担保的目的;
      (2)产生的方式不同。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赔偿损失既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确定计算方法也可以事后根据实际利益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来计算;
      (3)适用条件不同。除免责条款外,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而适用损失赔偿时,除了有违约行为外,还要求有损失(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金支付的特殊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过分高于,可以请求予以减少。
(本文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和本人实践而编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载和作他用,否则,本人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振夏
                        2009年11月15日
                        修订于河南·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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