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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构建

发布日期:2011-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提要】
“不诉不理”的司法被动性原则,减少了权威司法信息向社会公众的主动传播,而日益发达的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介有关司法信息的自发传播,易造成误导民众的“媒体审判”,对司法权威造成极大威胁。如何化解司法话语被动的困境,成为了新时期司法改革的关注重点。《“三五”改革纲要》中“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的具体要求,催生了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司法领域的实践。

基层法院审理和执行着全国绝大部分案件,但由于行政管理体制、编制、财政资源等问题的限制,大多数中级和基层法院仍然缺乏法院司法信息主动传播机制。而缺乏司法机关权威信息来源的媒介自发式传播失实时,会对公众正确认知法律和服从司法权威造成严重冲击。

为化解基层法院司法话语被动的困境,应引入拉斯韦尔理论,构建具有法院司法信息传播特有模式的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确立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原则,完善法院新闻发言人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与职责。通过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传播功能将司法裁判经验法则公之于众,规范和引导公众行为,充分发挥司法规范教育引导保障的能动功能,完成司法的社会责任,实现司法公正目标需求与媒介监督本能需要的契合。全文共8364字。

以下正文:

正义与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也是人类社会的根本价值目标以及评价标准。[1]但基于民众对法律不同的认知,导致对于不同的受众,其所理解的“正义”并不相同。[2]“不诉不理”的司法被动性原则,减少了权威司法信息向社会公众的传播,而日益发达的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介有关司法信息的自发传播,更是加重了新时期司法公正形象维护的难度,甚至出现误导民众的“媒体审判”,造成对司法权威的极大威胁。究其根源,在于媒介监督缺乏权威司法信息的来源,而人民法院在媒介监督下缺乏“统一声音”的话语权。因此,如何化解司法话语被动的困境,维护与重塑司法公正的形象,成为新时期司法改革的关注重点。《“三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以及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接受舆论监督,建立与基层群众的联系工作机制,接受群众监督”,催生了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司法领域的实践,寻求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将司法公正形象的目标需求与媒体监督的本能需要达成契合,从而构建和谐的司法信息流通链条。

一、媒介监督与基层法院司法话语权缺失的冲突

(一)基层法院司法信息传播途径的缺失

基于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基本目标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级法院设立了法院新闻发言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新闻发布体制的正式建立,使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由被动式变为主动式,由封闭式变为开放式;在报道方式上也将由终了式报道变为进行式报道,由工作式报道变为信息式报道。人民法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主动发布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信息,阐明审判工作的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表达正确的立场和观点,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和时代精神,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舆论环境。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提出 “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围绕大局和重要题材,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保障公众知情权”。[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于2010年1月13日主持党组会就学习贯彻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时强调 “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切实树立媒体意识和传播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新闻宣传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整合新闻宣传资源,科学合理地设置适应新时期媒体环境发展变化需要的司法新闻宣传机构,形成法院系统内归口管理、协调有力、规范有序的司法宣传工作格局。要配好配强能做好新形势下舆论引导工作的司法新闻宣传队伍,着力提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要将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地方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建设,各地法院要将新闻宣传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努力培养一批基层法院新闻宣传骨干。”[4]

由于法院行政管理体制、编制、财政资源等问题的限制,全国已经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仍然很少。但基层人民法院却承担着绝大部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按照“属地管辖”的案件受理诉讼规则,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所审理执行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当地发生的案件,尽管许多案件“标的不大,影响较小”,但法院所审理案件折射出的法律纠纷与问题往往在当地群众生活中具有普遍性,法院所审理的典型案件对法院所在地的群众寻求司法救济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引和评价效用,即群众可以通过法院生效裁判来预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诉讼结局。但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却缺乏基层人民法院司法信息主动发布路径,通行的做法仍然是由新闻媒体自发采访案件当事人及案件承办法官,由新闻媒介自我选择采访对象、决定信息传播的内容以及信息发布的时间,基层法院缺乏统一的法院司法信息定时、定地点的主动传播机制。

(二)基层媒介司法报道的非理性

新闻媒介信息传播天然具有自由的特性,新闻信息报道具有及时性的基本要求,媒介在报道司法新闻时无需遵从司法机关对法律事实认定的严格程序,案件当事人向媒体诉说的未必都是经法律程序审查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因此媒介自发传播的司法信息难免存在夸大和失真的可能。媒体常常只听取一面之词,而不去采访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做到“兼听”;有些报道和评论加入了新闻工作者的个人偏见,并且言辞激烈;有的报道追求轰动效应,不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5]独立办案,影响司法公正。不尊重司法的程序性,传媒随意用自己的观点评判法院的判决。[6]例如轰动一时的 “宝马撞人案”、“徐凤娇案”, 当地新闻媒体带有煽情和倾向性的“风暴式”介入,在司法机关未作认定前,媒介将自我收集的信息事先发布,而这种信息经媒体广为传播后便事先在大众心中形成“铁证如山”的事实,使得群众在道德情感上同情被害者一方而憎恨肇事者一方,在未经法定程序审理案件之前,媒体引导公众舆论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审判”,[7]当最终司法机关通过严格法律程序认定的法律事实及裁判结果与媒介传播的事实和评论相悖时,必然导致公众对法院的审理产生怀疑。因此,缺乏司法机关权威信息来源的媒介自发式传播,因其不具有司法认定法律事实的严密逻辑性和程序性,对普通群众正确认知法律和服从司法权威会产生严重的干扰。

(三)基层法院司法话语权缺失对司法权威的冲击

对基层法院所在地的群众来说,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更加与其生活具有关联性和指导性,当地媒介也更加贴近其生活,当地媒介所报道司法信息涵盖的法律内容和宣扬的道德观念,也决定着民众对司法机关和法律本身是否信仰与尊重的直观感受,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只是针对案件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司法机关也只是与案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关系,“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导致司法活动天然具有被动性,难以对其他普通民众产生直接影响,而普通民众接受的外部信息主要源于媒介的传播,一旦当地媒介传播的司法信息缺乏司法行为主体即基层法院的授意,就难以保证媒介传播司法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则非真实的司法信息通过当地媒介传播于大众,其否定的影响力远大于一份正确裁判文书之于社会的影响,造成群众对基层法院司法权威失望,群众就会寻求诉讼之外的信访和上访。

司法话语权的缺失,严重影响到法院与社会外界及群众交流沟通的能力与力度,致使外界无法全面客观认识人民法院的工作。法院的基本职能是裁判是非、化解纠纷与矛盾,法院工作直接面对社会矛盾,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越来越关注,期望值越来越高,期待能更多地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8]而群众了解司法信息的唯一途径即为媒介的传播,缺乏法院司法权威信息来源的媒介自发传播,难免其信息内容有失偏颇和失真,而基层法院司法话语权的缺失,导致基层法院无法主动发布权威信息予以纠正,易使部分群众对法院工作产生偏颇的看法。基层法院司法话语权的缺失,导致基层法院面对媒介不实报道时,无法有效加以舆论引导,部分败诉当事人容易对法院工作和裁判结果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对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造成严重冲击。

二、我国基层法院司法信息传播模式的实践探索

为解决当前基层法院司法信息传播途径缺失的困境,全国各地法院进行了尝试和探索,综合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司法信息发布模式,可以概括为两种:即法官个体被动受访信息发布模式和新闻发言人主动信息发布模式。

(一)法官个体被动受访信息发布模式

因基层法院缺乏新闻发言人制度,大部分法院司法信息发布均为“被动式”,即当某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时,媒体为追求新闻价值以及新闻吸引力而主动参与庭审旁听,采访承办法官个体来采集司法信息,根据媒介个体的新闻立场来决定发布信息的内容。具体传播路径可表述为:

接受报料——参与庭审旁听——采访法官个体与当事人——媒介信息发布——公众接受

这种司法信息发布模式其主导在于媒介,司法机关在司法信息传播中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并且难以对司法信息的传播加以有序控制和引导。法官个体被动受访信息发布模式其弊端主要有:1、司法信息能否有效传播的决定权在媒介,司法信息的受众即广大人民群众只能被动接受媒介的自我选择,媒介选择发布什么司法信息,民众只能接受什么司法信息。司法机关也只是被动接受媒介采访,而且受访对象是承办案件的法官个体,法官个体所发表的言论只能代表法官个人对案件的理解,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之间对同一法律事实的理解以及法律的适用会有不同的看法,一旦媒介采访了多个法官,当法官个人观点不同甚至相矛盾时,一经媒介传播,必将造成群众舆论的混乱,司法权威将受到严重损害。2、司法信息传播内容的准确性难以掌握。因法官个体被动受访信息发布模式下,司法信息的采集权利在于媒介,受访法官个体只是提供个体观点和信息,信息和观点是否被采纳由媒介来决定和选择,媒介发布的司法信息往往带有信息编辑记者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和个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这种认定并非是经过法庭调查而认定的“法律事实”。3、司法信息发布渠道难以控制。如果基层法院缺乏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无法确立司法信息发布的权威媒介,任何媒体都可以充当信息发布者,当缺乏基本新闻媒体道德操守的媒介来发布司法信息时,本身就是对庄严司法权威的一种损害。

(二)法院新闻发言人主动信息发布模式

由于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的重要内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了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也设立了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例如:福建省各中院及28个基层法院都设立了新闻发言人,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由本院院领导一人和一名主管新闻宣传的中层担任。基层法院的新闻发言人由一名院长担任。[9]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法院也设立了法院新闻发言人,并制定了《漯河市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10],详细列举了法院新闻发布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规定了法院新闻发言人的设置原则和条件。

法院新闻发言人主动信息发布模式相较于法官个体被动受访信息发布模式有以下优点:1、法院新闻发言人主动信息发布模式下,基层法院可选择权威媒体和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介来参与司法信息发布,既可将权威司法信息通过媒介最大范围向公众传播,又可以及时消除部分媒介不真实的司法信息报道给公众造成的舆论混乱,维护社会的稳定。2、通过新闻发言人主动发布信息,可满足公众对司法敏感案件和大案要案等权威信息知晓的司法知情权,解除公众心中的司法神秘感和对司法的不信任危机。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可以以较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方式,向最广大的公众传播司法信息,通过定期发布一些权威的、经过审定的信息来引导公众舆论,协调法院与社会公众沟通之间的矛盾。[11]3、新闻发言人主动信息发布模式可消除法官个体接受媒介采访时观点冲突的可能性,有效维护司法权威。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下,司法信息发布需按照严格的程序,由具有专业信息传播能力的人来完成,可防止媒介就某一个案件随即采访法官而出现法官言论冲突的情形,当媒介传播的信息中含有对某一具体案件相冲突的司法观点时,必将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三、构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一)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理论基础——拉斯韦尔模式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权威信息传播和信息控制的有效途径,而拉斯韦尔模式则是传播学中有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最流行、最基本的基础理论。传播学者拉斯韦尔在《社会传播的结构和功能》中提出一个经典性结论:要描述一个传播行为,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要回答信息传播和控制中的五个问题,这也就是拉斯韦尔 “五个 W”模式。用图解的形式来加以表示就是:[12]

而拉斯韦尔模式在新闻发言人制度中的适用,则是选择相对固定的信息发布者——新闻发言人,即定期发布权威的新闻以及信息,向职业素养较高的新闻从业者发布,通过权威的新闻媒介传播,取得预先的信息传播发布的社会效果。

司法信息的公开、透明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下司法改革的目标,但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下基层法院缺乏司法信息传播和控制的有效制度,现有的司法信息发布仍然延用司法个体人员的随机传播行为,司法信息发布主体不统一,发布信息内容有限,信息发布口径亦难以统一,造成社会上有关司法信息的报道和传播,大部分非来自司法机关的权威解释和发布,加之部分媒介传播信息内容的非真实性和片面性,加重了当前公众对司法的理解、信仰与司法本身公正形象诉求的严重矛盾。因此,在当前加强媒体监督司法与司法信息透明的改革中,引入拉斯韦尔理论,构建具有法院司法信息传播特有模式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大有裨益的。在法院内设置专门的法院发言人及其背后的专门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机构,以保证法院司法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准确性;定期及时地发布权威的广受大众关注的司法判例信息以及法院自身改革发展的新闻信息,以预防民众对司法行为的误解、加强对大众行为的司法引导,同时加强大众对法院发展的了解;通过权威的新闻媒介传播,向职业素养较高的新闻从业者发布,以促使司法信息能被最广泛的民众所接受,并确保信息发布过程的一致性、真实性;对取得司法信息传播发布的社会效果进行研究分析,以搜集大众对司法行为的信息反馈,加强司法行为与民众诉求的沟通,为新的司法改革发展累积实践经验。

(二)能动司法语境下基层法院信息主动传播的现实诉求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能动性和被动性都是司法功能的内在属性。裁判纠纷是司法的基本功能,但司法具有规范教育引导保障的服务功能,司法机关在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下向社会提供特殊的服务,人民法院需通过权威媒介的传播功能将司法裁判的经验法则公之于众,引导和教育社会群众,为社会大众提供评价其行为的法律标准。因此,在服务社会发展大局中司法必须是主动的、积极的。为保证服务的有效性和满意度,司法不能满足于被动的依法办案,还必须把握社会发展的方向和民众对公平正义价值标准的理解,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13]

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多为在当地发生的法律纠纷,尽管案件标的不大,案件影响力也不大,但案件事实却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往往反映了当地群众法律观念与法律行为方式,而当地媒介又是群众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信息来源,因此,比起高度概括的法律条文,基层法院主动通过当地权威媒介发布的一份权威的司法裁判文书反映的法律规则与生活经验法则,更容易为群众所接受和理解,并依照该经验法则去指导和评价自我的行为,减少法律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加强其行为遵从法律安排的主动性,以及在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纠纷与矛盾。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是司法最基本的功能。司法审判要彻底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就必须克服法官思维方式上的“机械化”,实现司法的社会责任。[14]传媒与司法作为现代社会两个重要的结构,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基层法院建立起新闻发言人制度可使媒介与司法的价值功能达成一致,即媒体通过主导社会舆论的形成来引导和影响人们行为的;司法则是通过主导法律的实施来直接规约人们行为的。[15] 实现媒体监督与法律社会服务功能的契合。

(三)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具体构建

1、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信息发布的基本原则

新闻发言人不是“人”,而是一种制度。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和公正、客观原则。

传媒尊重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裁判权必须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按照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行使,由此而得到全社会的遵从。新闻发言人信息发布必须尊重司法裁判权威,依据经过法律程序审理后的司法裁判来发布案件信息,不得违反和歪曲案件审理的事实以及法律的适用。传媒在采访报道的方式、权限、范围上都应该讲究自律,以不影响司法活动的独立和正常进行为前提。[16]

客观公正原则。客观真实是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当然也是媒体监督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17]基层法院新闻发布的信息经由媒介传播,媒介须以客观中立的态度报道和评价司法活动,不能过分渲染和炒作,在案件未审结前,不得发表可能给法官造成舆论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评论。要坚持真实、准确、客观,用事实说话的基本原则,避免倾向性报道。

2、设立统一规范的法院新闻发言人机构

新闻发言人实际是一个工作组织,它承担着向媒体和公众提供信息,与媒体和公众实现沟通,用政策议程引导传媒议程和公众议程的职能。[18]应当有一个专业机构来进行信息收集、整理、组织和传播。这一专业机构需要全面掌握全院政策,并能及时协调处理全院各庭处室关系,准确掌握党委、上级法院的新闻政策,与新闻媒体建立起良好关系,能够尽可能地掌握新闻舆论的规模和方向。新闻发言人负有以下职责:1、准确发布各类司法政策与信息,提高法院工作透明度;2、及时公布突发事件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掌握舆论的主动权;3、有针对性地向群众解释说明媒介舆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新闻发言人的担任也应当有特殊的要求,新闻发言人代表的是整个法院,因此发言人需要对全局的形势、政策了如指掌,对本部门的重大事情享有知情权,了解社情民意、舆情动态。新闻发言人还应具备新闻发布的专业素养,应熟悉新闻传播理论,掌握新闻传播业务的主要知识和技巧,代表法院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各类审判、执行信息和重大新闻事项,为法院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19]

3、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信息发布的范围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中对法院信息发布的范围界定为“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并没有详细列举法院信息发布的范围。

综合考虑法院司法工作的特点,以及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的规章制度,基层人民法院新闻发布范围应当界定为:1、基层法院关于案件审判与执行工作的情况,包括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各类重大、典型案件以及开展专项审判工作的审理情况。2、人民法院各项内部管理工作,包括法院制定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法院开展的各项重大司法活动情况,以及法院队伍建设取得的成效、优秀个人和先进事迹,法院改革的新举措、新成效等。3、回答媒体的提问以及群众和其它机构的质询。4、对媒介传播的以及群众流传的不实司法言论和消息予以澄清。

4、基层法院新闻发布的形式与程序

参照已经广泛运作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法院设立专(兼)职新闻发言人,法院新闻发言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新闻座谈会、组织记者专访等形式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其中新闻发布会主要适用于重大工作部署、可以公布的重大案件、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举措及重大突发事件等;新闻通报会主要适用于向新闻媒体通报人民法院工作动态、澄清不实报道、就社会关注的具体案件或事项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和协商;新闻座谈会主要适用于与新闻单位就人民法院司法宣传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而记者专访主要适用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某项重要工作的宣传报道。[20]还可视需要发布信息的不同情况采用以下方式:通过互联网发布新闻信息;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信稿;邀请媒体记者参加法院有关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

借鉴先进地区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践经验,有效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应建立并严格遵循新闻发布的工作程序。法院新闻发布工作由法院内设专业机构统一组织和管理,法院各部门需对外发布有关事项时,应至少提前一周写出书面申请,报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送法院新闻发布机构备案。对院长指定或新闻发布机构确定要对外发布的事项,由相关部门组织并及时向新闻发布部门提供应发布新闻案件的相关背景资料。新闻发布部门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应根据有关规定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党委宣传部批准和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新闻发布会的新闻通稿由新闻发布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和宣传工作需要拟定,一般案事件的新闻通稿由主管领导审核把关,重大案事件的新闻通稿由院长审核把关,有必要的须报同级党委有关部门审核;各审判业务部门以新闻稿件的形式对外报道审判信息的,新闻稿件需经主管领导审核。未经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各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个人不得以“发布”和“通报”的形式对外公布审判信息;对外发布社会敏感案件的审判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下级法院有重大、典型、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事件需对外发布信息的,可申请上级法院组织实施。[21]

【结 语】

构建基层法院发言人制度,其基本目标在于寻求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将司法对公正形象的目标需求与媒体的监督的本能需要达成契合,在媒介监督之下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司法机关在司法媒介信息传播下的话语权,通过司法与媒介的有效互通,增进司法权威、公正与和谐。

[1]、(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2]、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1页。

[3]、田雨著:《中国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已全部设立新闻发言人》,载//legal.people.com.cn/GB/42735/4809036.html,于2010年6月25日访问。

[4]、紫光阁网著:《王胜俊主持党组会就学习贯彻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强调:增强新形势下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全面提高新时期司法宣传工作水平》,载 //zgg.org.cn/pub/zgg/bwdj/gbwml/zgrmfy/rmfydzldzhdj/201001/t20100121_6063.html,于2010年6月25日访问。

[5]、本文“司法机关”作狭义理解,仅指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仅指法院案件审理和执行行为。

[6]、景汉朝著:《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01期,第92-100页

[7]、贺卫方著: 《传媒与司法三题》 载《法学研究》 1998年第6期,第23页。

[8]、沈德咏著:《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变化切实提高司法宣传水平》,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4日,第1-2版。

[9]、阮友直著:《我省法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载于//news.sina.com.cn/c/2006-10-11/023410201427s.shtml,于2010年6月20日访问。

[10]、薛勇秀著:《漯河中院: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载于//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08/12/74529.shtml,于2010年6月20日访问。

[11]、赛来西·阿不都拉、杨晨著:《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效性和规范性》,载《当代传播》2008年第3期,第27页。

12、李瑗瑗著:《从拉斯韦尔模式透视新闻发言人制度》,郑州大学2005年,中国优秀硕士论文。

[13]、薛江武著:《司法能动与被动:并不矛盾的并存选择》,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27日,第05版。

[14]、罗殿龙著:《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重要使命》,载于《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13日,第2版。

[15]、程竹汝著:《传媒的公共问责功能与司法独立》,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第15页。

[16、郭兵、王小平著:《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研讨会综述》,载《司法纵横》2003年第6期,第24页。

[17]、谭世贵著:《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载《中国法学》 1999年04期 ,第12页。

[18]、黄伟忠、张海燕著:《新形势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社会学分析》,载《社科纵横》2008年第11期,第54页。

[19]、陈实、赵岩著:《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之构建——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视角》,载《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06年02期 ,第53-57页。

[20]、陈实、赵岩著:《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之构建——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视角》,载《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06年 02期 ,第53-57页。

[21]、有关法院新闻发言人机构的设置、新闻发布范围以及发布程序等内容,综合参考:《漯河市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福田法院关于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若干规定》、《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以及设立新闻发言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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