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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口诀巧记(8)

发布日期:2011-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保全问题

  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不涉第三人。

  怠于行使可代位,两种债权均届满。

  不属人身需保全,次债务任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自)己名义代位诉,法院追加债务人(第三人)。

  援用(对债务人)抗辩债权人,诉讼费用(实现债权中)优先付。

  代位(权)成立两债消(灭)。

  债权人已诉债务(人),代位(之诉)成立应受理,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不成(立)另行(起)诉。

  债权余额另行(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受理,代位(判决)生效前中止。

  (明显)低价受让人知情,危害债权可撤销。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以追加受益人(第三人)。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撤销权为形成权,(知道/)应知撤销(事由)为1年,最长行为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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