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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患者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1-05-29    作者:110网律师
医疗纠纷的案由一般分为两种,即医疗侵权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即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在选择医疗侵权纠纷之诉时,还要进一步选择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在医疗纠纷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案由,不同的案由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同,相应进行的鉴定程序也不同。本文仅就医疗纠纷中的人身损害进行探讨。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适用法律》(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在法律适用上、司法鉴定上采用二元化的标准:1、法律适用上的二元化: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中的相关的规定。2、鉴定程序和标准的二元化: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3、赔偿标准的二元化: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以2004年发生在浙江的一起孕妇分娩后第二天输液时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为例,原告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要求法院适用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2005年法院判决院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以下是按照《条例》、《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得到结果的对比。
项目
条例
司法解释(2003年)
死亡赔偿金

263600
被扶养生活费
48000
87417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超过58278
50000
其他项目
……
……
合计
8.5
34
 
为消除二元化的现象,《侵权责任法》并未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概以“医疗损害”,在专章中主要规范了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对医疗损害纠纷的归则原则做出了和以前不一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依照该规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能产生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效果。而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采取的是过错原则,原则上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只在医务人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时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发生举证责任倒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如果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宜采取“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用等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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