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博士生交通事故赔偿案达成调解协议
发布日期:2011-06-01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系浙江大学在读博士生,目前并未就业,所以原告主张误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张律师代理原告向法庭提供周明在某公司兼职从事网络工程师的收入证明,认为兼职损失亦应属误工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在征求双方同意后予以先行调解,因案件事实并不复杂,周明伤情经鉴定未达伤残等级等实际情况,并从诉讼效益角度考虑愿意放弃部分诉求,主审法官提出调解意见并经双方反复磋商,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承险保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明各项损失XX万元,另一被告汽车驾驶员(车主)再补偿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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