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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醉酒人犯罪的主观方面(中)

发布日期:2011-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对醉酒人犯罪行为的谱系式分析

 

许多论者都将醉酒人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概念来使用,在否定了醉酒人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后不加区别地认为醉酒人犯罪的主观罪过问题完全可以由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解释,使其主观方面的认定与实际情况发生很多悖忤。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论说很多,其争议的程度也不比严格责任差。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争论的焦点在于自陷后的状态: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还是无责任能力状态。[1]但是醉酒的原因是多种多样,有的时候醉酒并不是归因于自陷(例如被别人强制灌醉),即其原因行为是不自由的。像这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应该负刑事责任,就不能应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解释。因此原因自由行为与醉酒人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不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而是部分交叉重合关系。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认定其主观方面。由于醉酒人犯罪的样态是多种多样的,为了便于分析,我将醉酒行为作了不同的分类,然后在这基础上进行排列组合,对其做细致的谱系式分析。只有在这基础上才能准确把握其主观方面,确定其罪过。

1、根据醉酒的性质不同可以将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又称普通醉酒是指一次饮酒超过自己能够耐受的酒量时引起的醉酒现象。饮酒量越多,抑制越深,大脑皮层首先抑制,表现为兴奋状态及控制能力减弱;随着抑制逐渐向皮质下扩散,相继出现各种运动功能障碍,生理反射减弱、昏睡不起,直至呼吸困难而致死。能够致醉的酒量因人而异,经常饮酒者排泄较快,酒的耐受性也越大。酒醒后常有不同程度的遗忘症,也可能发生岛性遗忘。病理性醉酒多为首次饮入一般人不会致醉的少量酒后,就会出现短暂的意识模糊和谵妄状态的醉酒形式。可出现错觉、幻觉,尤以视错觉、幻觉最为多见,伴有定向性减退,并可发生冲动、攻击行为。酒醒后对当时的情景大部或完全遗忘。[2]

对病理性醉酒与生理性醉酒的区分可以根据饮酒史、主要临床表现结合必要的躯体实验室检查。当然对于被鉴定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与表现只能进行回顾性研究。这就需要全面细致地调查、取证、对当时的言行表现加以客观分析,从而掌握其真实的精神状态。[3]    

2、根据醉酒的原因不同可以将醉酒行为分为:自陷型醉酒和他陷型醉酒。

自陷型醉酒是指醉酒人醉酒的原因完全归于自己的醉酒形态。自陷型醉酒包括故意醉酒和过失醉酒。故意醉酒是指:明知自己饮酒会发生醉酒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醉酒形态。例如某人借酒消愁,故意醉酒,或者为了实施某项犯罪故意使自己醉酒。过失醉酒是指:应当预见自己饮酒可能发生醉酒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醉酒形态。例如某人认为自己心情好,不会醉酒而饮酒,最后醉酒。他陷型醉酒是指醉酒人醉酒的原因完全排除自身因素,其醉酒是由外部因素导致的。比如陷害醉酒,无过失醉酒。这种醉酒结果完全超出醉酒人主观的认识和判断。

3、根据醉酒人醉酒的程度可以将醉酒状态分为:心神耗弱型醉酒和心神丧失型醉酒。这是借用日本刑法学者对精神病人分类而对醉酒行为进行的分类。[4]所谓心神耗弱型醉酒(半醉)是指因醉酒使行为人辨别行为是非的能力或者辨别、控制自己行动的能力严重减退的醉酒形态。所谓心神丧失型醉酒(全醉)是指行为人因醉酒不能辨别行为的是非或由于不能辨别而不能控制自己行动的醉酒形态。例如有人举例:新疆有一牧民,在醉酒后用刀将陪自己喝酒的妹夫杀死,而后又搂着尸体睡着了。后经调查,该犯与妹夫亦无矛盾,排除了借酒杀人的可能性。[5]

醉酒类型

醉酒原因

醉酒目的

醉酒形态

醉酒后行为

编号

生理性醉酒

自陷

为犯罪而醉酒

心神耗弱型醉酒

故意犯罪

实施了与清醒时预想一致的犯罪

1

实施了与清醒时预想不一致的犯罪

2

过失犯罪

3

未实施任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4

心神丧失型醉酒

实施了与清醒时预想一致的犯罪

5

实施了与清醒时预想不一致的犯罪

6

未实施任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7

无犯罪目的醉酒(故意或过失)

心神耗弱型醉酒

故意犯罪

8

过失犯罪

9

未实施任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10

心神丧失型醉酒

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11

未实施任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12

他陷

心神耗弱型醉酒

故意犯罪

13

过失犯罪

14

未实施任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15

心神丧失型醉酒

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的行为

16

未实施任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17

根据以上分类,笔者将醉酒人醉酒及醉酒后的行为列成谱系式的简表如下:

生理性醉酒及醉酒后实行行为表

病理性醉酒及醉酒后实行行为表

醉酒类型

醉酒原因

醉酒目的

醉酒形态

醉酒后行为

编号

病理性醉酒

自陷

为犯罪而醉酒

病理性醉酒

实施了与预想目的一致的犯罪

1

病理性醉酒

实施了与故意醉酒目的不同的犯罪犯罪

2

病理性醉酒

未实施任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3

无犯罪目的醉酒(故意或过失)

病理性醉酒

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4

病理性醉酒

未实施任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5

他陷

病理性醉酒

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6

病理性醉酒

未实施任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7

                                 


[1] 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可以参考何庆仁:“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齐文远,刘代华:“论原因上自由行为”,载《法学家》1998年第4期;于改之:“论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载《山东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2期等文章。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应该采取广义学说,即: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的行为。

[2] 曾庆敏主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4页。

[3] 陈霆宇:“急性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与其责任能力评定”,载《山东公安学刊》1996年第3期。

[4] 参见:[]福田 平,大谷 实著:《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页。

[5] 参见刘生荣“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1期。

(田 坤 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本文系首次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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