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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运用实务(下)

发布日期:2011-06-16    作者:杨振夏律师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运用实务(下)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三、具体法律规定
  1、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人格权利。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3、亲权、亲属权。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自然人死亡的。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6、不予赔偿法人人格权利精神损害。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自然人死亡后近亲属在诉讼中地位。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9、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支持与造成严重后果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10、精神抚慰金请求权的继承与转让。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
 11、离婚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第46条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12、离婚诉讼中赔偿主体与不予赔偿精神损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献编写而成,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振夏
                         完成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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