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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运用实务(上)

发布日期:2011-06-16    作者:杨振夏律师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运用实务(上)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杨振夏
         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规定归纳如下:
一、适用侵权对象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至第4条、以及《婚姻法》第46条规定,自然人的所有人身权益遭受损害的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一般人格权(第1条):(1)人格尊严权;(2)人身自由权;(3)其他人格利益。
    2、具体人格权(第1条):(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肖像权;(3)名誉权;(4)姓名权;(5)隐私权(该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隐私利益被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隐私权替代)。
    3、死者的人格利益(第3条)。
  4、特定身份权:(1)荣誉权(第1条);(2)亲权、亲属权(第2条);(3)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第4条):其要件是:
 (1)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所以,此处名义上保护的好像是物,实际上属于某种人格精神利益,在此意义其可以广义地被解释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人身权益”;
 (2)因侵权而致永久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
 (3)权利人只能以侵权为诉由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6、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第5条);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6条);
(3)诉由为违约之诉的(依民法原理);
(4)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8条)。
二、起诉主体
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请求精神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
1、限于作为受害人的自然人(第1条);
2、自然人因侵权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受侵害的,原告为死者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第2种情形下,死者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原告为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7条)。
4、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给予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本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写而成,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本人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振夏
                              完成于河南南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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