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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程款逾期结算的结算标准认定

发布日期:2011-06-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情简介

海南A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江苏B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价款核算方式,但并未对结算时间进行规定。合同签订后, B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并提前完工,进行了交付。但A公司一直未出具审核意见,也未支付工程款。B公司请求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发包人逾期结算,是否“以送审价为准”,即被告A公司签收B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超过28天未予答复,是否应认定视为A公司认可B公司的竣工结算文件。

一、“逾期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审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逾期结算,以送审价为准” 的适用前提

根据上述规定,“逾期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对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没有答复视为认可,必须有明确约定。本案中,A公司认可收到了B公司的竣工结算文件,并且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2款约定了A公司的审价期限为28天,但是,双方没有约定A公司在28天内不答复的视为认可B公司的竣工结算文件。所以,本案就不能发生“以送审价为准”的法律后果。

三、施工企业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个明确的答复期限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最好在《专用条款》中再次明确一下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

2、必须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竣工结算文件已被认可 比如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X天内审核完毕,逾期没有书面答复承包人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认可”。

3、变通约定的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这一部门规章对“逾期结算,以送审价为准”有规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X天内审核完毕并予以答复,逾期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处理”。

4、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1)送审资料(竣工结算文件)应当齐全,即能够符合双方对送审资料的约定要求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2)送审资料必须经发包人签收。 (3)签收单上要能够反映总造价。在签收单上最好写明“工程造价X万元,送审资料齐全”。
 
【作者简介】
蔡俊,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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