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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外公未尽监护义务,父亲起诉获赔1万元

发布日期:2011-06-18    文章来源:法律界
3岁男孩乐乐在姥爷打瞌睡时爬上窗台坠楼身亡,男孩的父母因此离婚,姥爷张某被前女婿李某告上法庭,原本是亲家、岳父的两家人自此结仇。11月2日,备受各界关注的男童坠楼案在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公开宣判,张某给付李某补偿款一万元。

2009年10月26日下午,爸爸、妈妈上班后,3岁的乐乐由姥爷看护在姥姥家的大卧室里睡午觉。姥爷张先生趁着外孙熟睡,自己也在客厅的沙发上打了 个盹。没想到,姥爷醒来后外孙却不见了。这时就听到楼下有人喊:“谁家的孩子掉下来了?”张某跑到楼下时,外孙已经不治身亡。事后经了解,原来乐乐醒来后 自己搬个小凳子穿过客厅,爬上了姥爷家小卧室的窗户,后从12楼坠下。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张女于2004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 婚后生有一子。2009年10月26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其子从张某12楼家中坠落,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紧急报警。110出警后,急呼120送患 儿至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急救。16时院方宣布患儿死亡。事发后,原告与张女解除婚姻关系。后其将张某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辩称:坠楼事件纯属意外,其同样沉浸在悲痛之中。在此事件中,被告不存在故意及过失,原告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应对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负举证责任,综合考虑委托看护等四方面因素,法院认定孩子坠楼是一起极为不幸的意外事件,被告张某在此次事 件中并无过错,原告李某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而此不幸事件给原、被告均带来巨大心灵痛苦,但原告作为孩子父亲,此不幸事件给其造成的精神痛苦及相 关损失,更非常言所能表达。故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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