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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领养外国孤儿的具体手续

发布日期:2022-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中国领养外国孤儿的具体手续:
  依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一个外国出生的孤儿可定义为,因为父母的死亡、失踪或遗弃,而失去他的双亲者。一个外国孤儿也可以是因为他的单亲或存活父母无法给予这个孩子适当的照顾,以不可撤销的书面文件放弃这个孩子的居留及抚养权。为了取得这个孩子的移民权益,必须在被领养的孩子满16岁生日前提出申请;唯一例外的是如果这个孤儿的血亲手足同时被同一个养父母领养的话,那么孩子的年龄限制可放宽至18岁生日前。

  一个已婚的美国公民及其配偶(没有最低年龄限制),或年满25岁的未婚的美国公民均可提出领养孤儿的申请。公民的配偶并不须为美国公民,但是如果配偶在美国居住,必须有合法的居留身份。为了加速领养程序,领养父母可在找到要领养的孩子前事先提出申请。

  任何一个具有合法领养孤儿的公民都可以提出领养孤儿事先申请程序。一个未婚的美国公民可提出领养孤儿的事先申请,前提是这个美国公民在提出申请时满24岁,并在实际领养这个孤儿时满25岁

  二、美国人领养外国儿童需要哪些程序?
  在美国,领养孤儿是一个很繁琐的过程。这些政策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要求领养人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更重要的是必须确保被领养的孤儿心理保持健康。

  申请人与孤儿见面。美国相关的移民法律明文规定:如果孤儿是国外儿童,申请领养者必须证明已经结婚的申请人和配偶或尚未结婚的申请人在领养手续办理时亲身见到过孤儿。已经结婚的领养人与配偶必须共同领养,未结婚的申请人在办理领养手续时必须至少年满25岁。双方见面,彼此有了直观的认识,在这一前提下领养,申请人的心理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从而确保申请人在今后的日子里兑现自己的领养承诺。

  孤儿可以被二次领养。申请人并未亲眼见到过孤儿的,仍有机会领养,但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声明,必须同意孤儿可以被二次领养。也就是说,监管机构如果发现领养人违反了自己的领养承诺,被领养的孤儿受了委屈,监管机构将强制领养人放弃领养权。“二次领养”的规定像一把悬在头上的宝剑,提醒领养人履行好责任。

  培训合格养父母。美国领养机构会推出“如何做好养父母”的培训,内容包括一连串密集会议,集中讲授如何帮助儿童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如何帮助他们与他们的生身家庭联系以及理解领养的影响等。培训每周两次,为期五周。这样的培训为领养人打下了必要的心理基础,为即将被领养的孤儿提前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这样,一旦完成领养手续,被领养的孤儿便可以在这些爱心养父母的关心与教育下健康成长。

  领养前接受家庭调查。接受领养前调查便是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家庭调查涵盖以下内容:对领养人进行采访;还要采访领养人家庭中的其他成人成员;对领养人及其他成人成员的身体、精神、情感能力进行事实评估;对领养人财政状况进行细节描述,包括收入、债务、消费等;对领养人住房条件进行细致描述;领养人家庭中每个成员的犯罪史等。领养孤儿有较完善的法律保障

  美国第一个著名的领养提案是《霍尔特提案》。霍尔特和丈夫哈里都是基督徒。他们居住在美国俄勒冈州的乡村。霍尔特被全世界尊称为领养孩子们的祖母。1954年12月,他们在一部记录片里,看到朝鲜战争之后留在孤儿院里的孩子们的惨状,那些孩子们的苦境牵动着他们的心,于是决定领养8个朝鲜孤儿。当时,他们50岁左右,已经有了6个孩子,而且社会上不鼓励跨国领养,法律上也没有先例。为了认领朝鲜孩子,霍尔特写信给国会议员请求国会同意,两个月后,国会通过了《霍尔特提案》。霍尔特的行动影响了世界。霍尔特老人2000年去世,享年94岁。然而他们夫妇博大的爱心一直在美国被发扬光大。霍尔特说,“所有的孩子都是美丽的,只要有人爱他们。”

  美国法律不区分领养父母和亲生父母的义务,为所有儿童提供同样的保护。事实上,所有被领养的外国儿童在他们进入美国之时便成为美国公民,因此可享有同美国公民一样的权利。

  希望摇篮领养中心执行主任琳达·佩里尔斯坦表示:“寻求领养外国孩子的家庭要经过许多层审查,以确保他们有资格领养,并能为困境中的儿童提供一个温馨而安稳的家。”该中心是一家经过认证的领养机构,帮助有意领养孤儿的家庭办理手续。她说,州一级的要求是,有意领养的家庭必须出示一份报告,证明他们的行为记录中没有任何事项妨碍他们适当抚养孩子,还得提供其他方面的背景介绍人,允许家访,并出示健康证明和有足够经济来源的证明等等。而联邦政府方面的要求则是,联邦调查局需对有意领养的家庭进行进一步的背景调查。

  如果有意领养的父母通过了最初的审查,他们需接受几小时的培训,以了解领养程序方面的信息、被领养儿童的需求以及可能会影响儿童长期健康的出生国具体情况,如营养不良和相关环境因素等。这类领养前培训在美国已实行了一段时间,但《跨国领养海牙公约》如今规定,缔约国之间的所有领养要求都必须包括至少十个小时的父母培训。美国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该公约。

  在孩子抵达领养人家之后,领养家庭必须至少接受正式社会工作者的三次家访,该工作人员对领养家庭安顿后的调节进行评估,提供支持,并在必要情况下推荐进一步服务。专家认为,安顿后的监督是发现潜在问题和预防问题的最佳方式。

  现在美国人一般不易在国内领养到本国孤儿。这主要是因为在美国国内领养机构的手续繁杂,费用高,时间长,往往要几年才能领养到一个本国孩子。而且被领养孩子的亲生父母日后一旦反悔,想重新要回孩子就会引起许多的法律麻烦。相对领养外国孩子,这些问题就显得小得多。于是他们便转向领养外国孤儿。除了到南美州国家外,过去他们也多到日本、韩国等亚州国家领养外国的战争孤儿。现在这些国家中已没有战争孤儿,而且有的国家,比如日本和韩国,因经济发达政府可以拿出更多的钱来抚养照顾好自己国内的孤儿。所以他们一般不许可或是严格控制外国人来领养本国孤儿。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逐渐许可外国人来领养孤儿,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程序,以便行成一种制度,因为领养不仅仅是一种行善。领养中国孤儿有很多事要做,很多法律文件要签署。比如对美国夫妇的资格审查就很严格,要有一定的受教育程度,有可靠足够的经济收入,有自己拥有的住房,无犯罪记录等等。这些资料还要上报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中国方面也有许多事要做,比如民政局会推荐被选的孤儿院。这样要花近一年或更多的时间才能领养到一个中国孤儿。

  三、收养孤儿的手续是什么?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外国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出具并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由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8)家庭情况报告。2、华侨(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3、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4、境内中国公民(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二)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3、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4、弃婴、儿童的成长情况报告;5、弃婴公告;6、上海市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身体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7、收养协议书和领养证明。

  (三)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以上就是关于中国领养外国孤儿的具体手续及其相关问题,一个外国孤儿也可以是因为他的单亲或存活父母无法给予这个孩子适当的照顾,以不可撤销的书面文件放弃这个孩子的居留及抚养权。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收养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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