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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争议及处理

发布日期:2011-07-11    作者:110网律师
    一、婚前购房争议的种类 实践中,恋爱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购置房产的情况较为普遍,若恋爱结婚不成,在分手或离婚时,恋爱期间所购房产归属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
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支付房款,另一方既没有出资,产权也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
2、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
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但购房双方都有出资。
3、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
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但全部购房款却是由对方支付的。
4、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
即婚前以双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全部购房款是由一方支付的。
5、按份共有
婚前双方购房,各有出资,且约定,房产权益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物权权益。
二、婚前购房争议的处理
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一方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
即使双方已在该房内同居,该房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
一方购房,另一方虽有出资,但无法举证证明出资系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另一方的出资在恋爱不成时是否需要退还,主要由法院根据双方出资目的举证以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3、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
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的情况,需举证证明出资系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
4、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
实践中,如无另行约定,则出资房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将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无按份共有约定,会被认为共同共有。
三、律师建议
在购置婚前房产时,一定要有法律意识,明确购房目的并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避免争议发生。
 
许开有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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