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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1-07-20    作者:110网律师
精神损害赔偿金
 
刑事案件中有无精神损害赔偿金,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各地法院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支持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理依据可能是既然国家已经对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刑事制裁,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抚慰了被害人的心理,则无必要继续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然而《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对于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似乎法条之间有冲突,那么如何妥善解决这种冲突呢?
笔者认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因为《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此有另外的规定,则排除了适用《侵权责任法》,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分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限于“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严格界定了被害人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即经济或物质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经济或物质损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在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指的是有关民事侵权的内容,适用于民事侵权的范围,不包括犯罪,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并不冲突。
最后,从根源上讲,刑事案件被告人之所以承担民事责任,是由于其犯罪行为,并不是由于其民事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有另外的规定,因此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适用《侵权责任法》,则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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