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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股东主张劳动权益 证据反由被告所用

发布日期:2011-07-24    作者:110网律师
案号
【劳动仲裁阶段】
宝劳仲(2010)决字第121号;
【一审阶段】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4537号;
【二审阶段】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932号。
案情简介:
朱某(劳动者)是某理发店(用人单位)聘用的理发师。2007年,朱某与理发店签订合伙协议,入股成为合伙人。同时,朱某仍在店里从事理发师工作。
2009年,朱某不辞而别,离开理发店。
2010年,朱某提起劳动仲裁,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理发店支付双倍工资,并且要求分红。

律师代理:
本律师受理发店的委托后,积极准备应诉。我们注意到本案中法律关系复杂,既涉及劳动关系,也涉及合伙关系,在和法院沟通过程中能否理清思路、分清这两种法律关系,将直接影响本案的走向。
    在仔细研究朱某提供的证据后,我们发现合伙协议约定:朱某管理理发店的业绩和人力资源。遂在已有两条答辩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第三条答辩意见:朱某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失职,是致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最终赢得一审诉讼。

后朱某又提起上诉,本律师继续代理理发店出庭应诉,为理发店拿到“维持原判”的判决。

律师建议:
在此,对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作出如下建议:
   诉讼的重点在于证据。不管作为劳动者一方,还是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在证据收集方面要极为重视,既要做到提交证据充分,也要注意自己提交的证据不要反被对方利用。
   诉讼案件的对抗性极强,第一次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诉讼经验、对法庭审理过程不熟悉,极易紧张。如果自己没有把握,建议请律师代为办理。

对劳动纠纷的当事人作出如下建议: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同时涉及劳动关系和合伙关系。在和法院沟通过程中能否理清思路、分清这两种法律关系,将直接影响本案的走向。
    当今社会劳动者权益意识增强,同时投资倾向也越发明显。劳动者主动提出合伙入股,以及用人单位将股份奖励给员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律师提示:在签订相关的投资协议时,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一定要厘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注意入股对劳动关系的各方面影响,力求将法律风险降为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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