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车撞翻摩托车,致摩托损坏乘员受伤
发布日期:2011-07-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原告王×武诉称,我乘坐在原告王×浩驾驶麻木与被告舒××驾驶汽车相撞将我至伤,经交警调解生效,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
原告王×浩诉称,我驾驶麻木将乘车人送往温泉去,在路上被被告舒××驾驶的汽车撞翻,将我麻木车撞坏,乘车人撞伤,现要求被告赔偿麻木车辆修理费。
被告舒××辩称,我驾驶汽车与原告麻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因原告要求赔偿过高,我无法接受,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朱××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审理查明,二00一年四月三日七时许,原告王×武乘坐原告王×浩自己所有麻木从毛坪去温泉卖鱼,当麻木行至途中下畈路段,被被告驾驶××号东风汽车同向行驶超车时撞翻,造成乘车人王×武受伤、麻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测认定,作出了该次事故由被告舒××负全部责任的认定书。
同时查明,原告王×浩麻木被撞坏后经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定审单位定损为760元。原告王×武受伤后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十三天,经检查属左侧额叶脑挫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共花用医药费4083元,CT检查500元。十三天后原告经复检右眼上直肌处直肌麻痹,需继续住院治疗,因无钱治疗于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出院(上述治疗费用均属被告垫付)。
还查明,被告驾驶××东风汽车是二000年四月在被告朱××手购买,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舒××要求依法公正判决由其承担责任。原告王×武请求减去已治疗费用,赔偿6500元愿放弃其他请求。原告王×浩也只请求麻木车损损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有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责任认定书在卷佐证,有交通部门车辆定损单和医院治疗证明、发票、病历及伤残评定书等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该次事故的发生在原、被告车辆同向行驶,被告超车时对超车前方位情况估计不足,超车不当,撞翻了麻木车,应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在庭审认证质证中,原、被告对双方举证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对本案当事人最后陈述的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现,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该次交通事故总损失11843元,扣除被告舒××已支付4583元,被告舒××赔偿原告王×武损失6500元,赔偿原告王×浩麻木损坏损失760元。被告朱××不承担经济责任,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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