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侵权纠纷长第三人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07-25 作者:张仕龙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接受第三人黄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查阅了相关证据,询问了有关当事人,并参加了法庭审理及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见,供法庭参考:
一、第三人对自己所转让给原告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完全的权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其有权自主处分自己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第三人所提供的《文山州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及《证明》两份证据能充分证实该事实。
二、第三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根据约定已经取得该转让土地的经营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包、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0年月日,第三人黄XX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经发包方八甲一村同意,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属于合法有效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第三人转让权属属于自己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合法有效,原告已合法取得其与第三人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三、被告侵占原告合法拥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妨碍了原告对物权的行使,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该承法律责任。
综上,代理人认为:第三人对争议土地具有完整的权利,其将所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约定的形式流转给原告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事由,所原告已取得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第三方妨碍原告行使其物权之行为应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仕龙 张江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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