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他人租车抢劫,驾车者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1-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甲和乙听说D地的丙很有钱,遂密谋抢劫丙。某日,二人以300元一天的价格租乘张某的轿车从L地到D地后,等在丙必经之处。待丙出现,二人下车围住丙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其交出身上的钱物。遭到丙拒绝后,二人把丙按到在地,甲强行夺下丙的手包,丙大声呼救,甲、乙二人见状匆忙上车,并催促张某驾车逃走。张某明知这一行为违法,但在甲、乙许诺支付1000元车费时,仍驾驶轿车将甲、乙迅速从D地返回L地。后甲、乙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本案在处理时对甲、乙二人构成抢劫罪不存在异议,但对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张某并不知道甲、乙二人去D地是要抢劫,而只是按照二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租车服务,因此张某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虽然其行为客观上帮助甲、乙二人逃窜,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抢劫罪。张某虽然事前不知甲乙二人租车抢劫,但事后张某驾车帮助甲、乙二人逃窜与抢劫行为持续发生在一个时间段内,从整体来说,该行为表现为一个自然延续的过程,是甲乙抢劫行为的延续,因此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张某虽然最初并不知道去D地是要抢劫,但是其在明知被害人丙被暴力侵犯且财物被劫取的情况下,仍配合甲和乙加速行车,将二人运至L地。应该说,这时张某通过默示的方式,显示出其与甲、乙一样具有抢劫被害人丙的故意,其行为也使甲、乙的抢劫行为得以顺利实施。另,从甲、乙付给张某的1000元出租车费来看,也已远远超出了正常的收费。因此,张某的行为是甲、乙抢劫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张某已与甲、乙构成了共同犯罪。故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