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商品房买卖质量纠纷的分类及处理

发布日期:2011-07-28    作者:110网律师
                商品房买卖质量纠纷的分类及处理
           作者:麻增伟律师,  
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质量纠纷,对于商品房的买受人而言,在发生质量纠纷时,应根据质量纠纷的不同类型,追究开发商的相应违约责任。目前,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存在的质量纠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商品房买卖质量纠纷的分类
 
1、主体结构质量纠纷
房屋主体结构是指在房屋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受建筑物上的各种负载,如:地基、承重墙,以及其他对房屋主体起到支撑作用的构架等。房屋主体结构在商品房的建造中是起到主要支撑性作用的,一旦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其将直接威胁到商品房买受人或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法律对主体结构质量的要求更加严格,要求开发商承担更严格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这里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或者在交付使用后,经核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两种情况。
 
2、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纠纷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纠纷,主要是指虽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但房屋建筑的其他部分或附属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区别于一般的房屋质量瑕疵,已经严重影响到商品房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可能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但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什么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并没有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生活经验法则来进行认定。笔者认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质量问题的认定,应当从质量瑕疵的可修复度上来考察,若出现的质量瑕疵无法修复或者经过多次修复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就应当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纠纷。
 
3、一般质量瑕疵纠纷
商品房买卖质量纠纷中,主要就是一般质量瑕疵纠纷。一般质量瑕疵纠纷,是指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经过修复可以重新使用,不会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这类问题,主要包括:房屋渗漏、内墙裂缝、外墙漏水、墙面脱落、密闭性差、管道安装缺陷漏水、门窗质量不合格等等。对于一般质量瑕疵纠纷,有些是外在的明显瑕疵,商品房买受人在交接验收房屋时就能发现,而有些是隐蔽性的质量瑕疵,可能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或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因此,商品房买受人在验收房屋时,一定要认真仔细检验,发现明显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开发商提出,而对于隐蔽性的质量瑕疵,在发现后要及时在质量保修期内提出,并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二、对于商品房不同质量纠纷的处理
 
1、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时,或者因房屋出现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时,商品房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损失,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2、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在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仅存在一般质量瑕疵,经过修复后可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买受人一般是不能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但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对于经过买受人通知,开发商仍拒不履行修复义务的,买受人还可以自行进行修复,支付的修复费用或修复期间的租房、误工等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段占朝律师
上海黄浦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5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